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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摘要: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也从法律上对工会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职责。
关键词:履行;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职责;目的;作用;建设一、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其目的就是要按照党和国家赋予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职责,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通过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此来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在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规定:各级工会系统中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实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直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2、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3、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4、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觉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五、结论
总之,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是工会性质的基本要求,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工会组织的基本宗旨。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会的一切职能和工作都应当围绕维护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意愿这个中心展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已经和企业的命运紧紧联系起来,工会作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门,有责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履行;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职责;目的;作用;建设一、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直接涉及到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是职工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其目的就是要按照党和国家赋予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职责,通过监督用人单位和有关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通过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以此来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
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地位与作用
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是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格局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在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规定:各级工会系统中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实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监督检查。县(含)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中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四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省辖市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有审批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批任命。
省辖市总工会、省直产业工会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批任命,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县级总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省辖市总工会审批任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由其所隶属的工会组织考核、申报。
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履行的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依法监督。
2、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技术。
3、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
4、学习相关知识,提高自觉素质,适应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五、结论
总之,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是工会性质的基本要求,也理所当然地成为工会组织的基本宗旨。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会的一切职能和工作都应当围绕维护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的意愿这个中心展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已经和企业的命运紧紧联系起来,工会作为企业的一个组成部门,有责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