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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994年,北京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非法集资诈骗大案。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向社会非法集资10亿元,并侵吞公款,向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这起非法集资案是建国以来罕见的金融大案,其聚敛资金数额之巨、涉及面之广,造成的恶劣后果之大,触目惊心。
然而,近20年间,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被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形成以法律为支撑的比较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割韭菜”运动式的打击,难以消除各类金融风险的萌动和产生。
在沈太福案中,身为副部级领导的李效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人物,其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没有他的参与、支持、忽悠,也不至于最终酿成惊天大案。在今天看来,李效时似乎没有像今日之贪官,收受贿赂动辄千万以上,但个人贪腐、纵妻容子涉足商业行为、事发后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惩罚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
历史经验、教训,需要记取,也值得记取。历史一再表明,在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坚持“两手抓”,坚决打击各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专利外衣下的骗局
近乎疯狂的发家史
身高不到一米六的沈太福是吉林省四平市人,他自小爱好科技发明。1984年,30岁的他从四平水库的工程局辞职,与两个兄弟办起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他们相继研发出很多新颖的产品。
1986年,沈太福进京,以30万元注册了集体性质的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直到1988年,北京市工商局仍然不受理私人性质的高新科技企业注册。长城公司的产权性质最后成为沈太福案最致命的一环。1992年前后,沈太福和他的科技人员研发出一种高效节能电机,据称比同类产品性能高出很多。可是,沈太福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投入生产,银行也对这个有风险的项目没有兴趣,这时候,沈太福想到了民间融资。
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之后的1992年和1993年是投资热情极其高涨的年份,发生在民间的各种集资行为便一直非常活跃,利息也是水涨船高。在沿海很多地方,民间拆借资金的年利息基本在16%至20%之间。在这样的火热背景下,沈太福的集资游戏出台了。
长城公司发明的新型电机属于节能项目,当时国内能源紧张,节能技术遇到瓶颈,因此凡是有节能概念的新技术都颇受青睐。而沈太福更是一个善于包装和炒作概念的高手。1992年5月28日,他的电机技术在钓鱼台国宾馆通过了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沈太福对外宣称,长城公司几年来先后投入近5000万元,研制成功了这种高效节能电机。据能源部门测算,在现有运行的风机中,如果有1/3换上这种节能电机,一年就可以节电400亿千瓦。
沈太福的集资规则是这样的:投资者与公司直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集资金额的起点为3000元,高者不限。投资者可随时提取所投资金,按季支付“补偿费”,年“补偿率”达24%。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为12%左右,沈太福开出的利率高出银行一倍。他的第一轮集资活动是6月份在海南展开的,广告前一天刊出,第二天公司门口就排起了长龙,仅20天,就集资2000万元。他先后在全国17个城市开展了类似的活动,长城公司的集资风暴迅猛席卷全国。
在此次集资活动中,各地的媒体记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最活跃的是《科技日报》记者孙某。当沈太福在海南开始集资时,孙某在报纸的头版头条发表长篇通讯《20天集资2000万》。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孙某又相继发表长篇报道,对长城公司的集资给予高调报道。在这期间,沈太福先后给了孙某2万多元辛苦费以及密码手提箱等物品。孙某后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不过,在当时确实有一些专家和学者对沈太福的集资模式表示由衷的赞赏,其中便包括级别很高的领导。在孙某的牵线下,沈太福结识了曾经担任过《科技日报》总编辑、时任国家科委副主任的李效时。
在沈太福案中,李效时扮演了一个很关键的角色。他专门去长城公司考察,留下了“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的题词,还经常借出差的机会到全国各地为长城做宣传。为了报答李效时,沈太福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义签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第一次,李效时拒绝了。第二次,沈太福派人把它从李效时办公室的门缝里塞进去。这次,李效时没有退回。就为了这份合同,李效时一年后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长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随着集资泡沫越吹越大,沈太福讲的故事也越来越离谱,他宣称,“其主导产品高效节能电机已握有15亿元的订货量”。
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长城公司只售出电机50多台,价值仅600多万元。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沈太福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款。与此同时,沈太福先后聘请了160多位曾经担任过司局长的老同志作为公司顾问,由此构筑起了一个强大的官商关系网。
全力清查戳穿高科技金融骗局
沈太福铺天盖地的集资风暴,引起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的高度关注。这位对金融风险怀有本能警觉的中央决策人意识到,如果“长城模式”被广泛效仿,一个体制外的、缺乏制度控制的金融流通圈将庞大而可怕地出现,中央的金融管制政策将全面失效。于是,他亲自下令中止长城公司的活动。
1993年3月6日晚,正当沈太福为集资超过10亿元举办大型庆祝酒会的时候,他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
沈太福遭遇當头棒喝。此时的他已经在狂热和膨胀中失去了对局势的清醒认识,在接到人民银行的通报后,他当即宣布状告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索赔1亿元。这是中国第一个民间企业家敢于直接对抗中央政府。
3月29日,沈太福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声称“国家科委、人民银行总行步调不一致,婆家、娘家有矛盾”,却让他这个民办企业“小媳妇”吃亏。 3月31日上午,沈太福再次召开中外记者会。下午,他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截获。当时,他带着三张身份证和一皮箱的钱打算出逃国外。
4月18日,他被宣布逮捕。从这个月起,在国务院的直接参与下,各地组成20多个清查组。历经半年时间的清查清退,长城集资案的投资者都领回了70%的本金,全国清退款总比例达90%以上。另外,根据香港《文汇报》的报道,有120名官员因此案受到牵连。
沈太福一案应该使我们警醒的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非常善于伪装,打着冠冕堂皇的招牌,利用我们工作上的漏洞,浑水摸鱼,以售其奸。兴办民办科技实体,拓宽融资渠道,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但是,搞活不是无序,放开不能违法。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就会让沈太福这样心怀不轨的人钻空子。我们对那些真正搞改革的人,一定要支持;但对那些假借名义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的人,一定要揭穿,绝不允许他们误国害民、玷污改革的声誉。
沈太福的骗术之所以高明,是因为它有一层玄秘的“科技外衣”,恐怕那些接受了长城公司的“技术转让”的投资者们至今也未搞明白,沈太福的所谓“内反馈电机”专利技术是怎么回事。
专利技术的由来
电机是现代工业之母。从电机问世至今一个多世纪来,电机的原理基本没有变化,由定子和转子组成,靠旋转磁场实现运动。电机技术最根本的进步,就是由匀速电机发展为调速电机。调速电机与匀速电机相比,主要优越性在于节能。举例来说:在水泵、风机等持续工作的状态下,其高峰和低谷的工作负荷是不一样的。如果在高峰期电机全速运转,在低谷期减速运转,将节省大量的电能。
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电机总千瓦数的80%是调速电机和特种电机,而我国则只占20%。大量电力耗费在无用功上。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电力短缺的国家,调速电机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外电机调速的实现大多是在电机之外采用一个变频装置,但这个变频装置的成本比电机成本高出数倍甚至十几倍。而且这种系统维修困难,控制复杂,对电机用户来讲,显然是不经济的。所以,我国引进的几条变频生产线无法正式运行。
辽宁省阜新矿务局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工程师屈维谦,从1982年开始,一直醉心于调速电机的研制工作。在总工程师吴江的支持帮助下,屈维谦大胆地采用了一种全新的原理,于1984年研制出一种“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这种电机冲破了传统电机原理的框框,对于体积庞大、造价昂贵的传统电机调速系统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1985年6月27日,屈维谦和吴江将“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作为职务技术成果向中国专利局申报了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85.l.04845,专利申请人为阜新矿务局设计处,发明人为屈维谦、吴江。经初步审查后,中国专利局于1987年1月7日将该发明专利予以公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在专利审查期间,申请人应按期交纳申请维持费,逾期未交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知由于何种原因,该项专利申请的维持费迟迟未交。因此,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3月2日正式通知申请人: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维持费,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这样,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这项技术由于已经被公开,不再具备申请专利所必需的规定,从而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条件。
屈维谦为此深感苦恼。作为这项成果的主要发明人,他迫切希望能够早日推广这项技术,同时也希望自己付出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1990年8月,屈维谦从辽西煤城来到北京寻找机遇。这时,他结识了沈太福,而此后发生的一切,则是屈维谦所始料不及的。
气球是怎样吹起来的
沈太福原是长春市经委的一般干部,1984年社会上“倒风”渐起时,他按捺不住心头的躁动,辞职下海,办起了一家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人员只有2个,沈太福和他的老婆,流动资金不过几十元,固定资产是一套桌椅和一辆破自行车。可以想象,这种公司在科技方面不会有什么作为。几年之后,实在混不下去了,沈太福横下一条心,索性来到北京这块首善之地,在中国的“硅谷”——海淀中关村,打出了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的牌子。
经过几年的载沉载浮,沈太福深知,科技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项目是什么也干不成的。
正在他求贤若渴的时候,1990年9月经别人介绍,他见到了屈维谦。一番交谈之后,沈太福决定把宝押在“调速电机”上。他对屈维谦说:“你到长城公司来,我给你总工程师的名分,高级公寓、豪华轿车、月薪2000元的待遇,条件是把你的专利卖给我。”屈维谦向他解释:“这项专利申请已经失效了,不好再申请。”沈太福说:“这你不要管,交给我来办。”
沈太福果然神通广大。1990年11月6日,沈太福便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前一个专利申请相比较,后者除了把名称由“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改为“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和把发明专利改为实用新型之外,内容毫无二致。最初专利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为沈太福,设计人为屈维谦、沈太福。后来沈太福又采用“替换页”的方式,把设计人中的屈维谦抹掉了。1992年3月25日,中国专利局批准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沈太福。根本不懂电机的沈太福摇身一变为电机专家。在申请专利的同时,沈太福以开发专利技术的名义,向海淀区工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
此时的沈太福可以说是既有技术又有资金,应该能够干出一番事业来。而结果却不然,直到1992年5月之前,沈太福不仅在技术开发上没有取得进展,而且在经济上也债台高筑。
是这项技术不灵吗?
内反馈调速电机在理论和技术上都是比较成熟的,电机的生产也不成问题,关键在于与电机配套的交流调速装置。没有这套装置,电机的调速就无法实现,而委托其他單位生产出的交流调速装置一直没有过关,使得调速电机迟迟不能形成商品化生产。随着研制工作的不顺利,沈、屈二人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裂痕,并且日趋尖锐。
1991年9月,沈太福降了屈维谦的职。屈维谦与沈太福大吵了一架,离开了长城公司,加盟永航公司继续他的研制工作去了。这使得沈太福手中的这项专利成了一纸空文。 那么,是这项技术的开发费用太高吗?也不是。
据知情人介绍,开发这项技术,有200万元资金足矣,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总资金也只需1000万元左右。沈太福用于技术开发的金钱实际不足200万元,其余的钱都被他“折腾”出去了。
沈太福热衷于花巨资召开各种会议,在全国各地设立各种分支机构,平时的衣、食、住、行挥霍无度,极尽奢华。这种“败家子”式的经营之道就是有一座“金山”也要坐吃山空。
走投无路的沈太福与身边的“智囊人物”一起,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个奇招:以开发调速电机为名,采取技术转让的形式,利用高利息作诱饵,向社会集资。
这是一条瞒天过海之计。沈太福吸收资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开发所谓的专利技术,而是为了还债和满足他对金钱的贪欲。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这就是说,这是以受让人最终取得一项技术的使用权为目的。沈太福采取的这种“化整为零”的转让手段,使受让人根本无法接触这项技术,所有的权利在沈太福手里,受让人得到的只是年息高达24%的许诺。而这样高的资金利润率,沈太福是无法实现的,一切不过是建立在沙基上的“空中楼阁”。为了实现他的骗局,沈太福采取了一系列手段。
1992年5月28日,长城公司不惜巨资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办了“Y(J)RNT系列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中型异步电动机”的部级专家鉴定会,到会的都是高层次的领导和技术人士。会上,鉴定委员会认为:内反馈方式为国内外首创,配用单级调速装置后用于风机、水泵调速节能,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节电率可达20%-70%。
一些专业人士对此表态支持,使得这项技术声名大噪,被炒到“奇货可居”的地步。但了解内情的人心中有数:由于串级调速装置没有过关,这套系统还停留在试验阶段,无法投入市场。已售出的几套都摆在那里无法运行,唯一还在运行的一部在保定水厂,但无法调速,只能做单速运行。无怪乎在“5·28”鉴定会之后,长城公司的一些技术人员反而纷纷跳槽,离开了沈太福。
沈太福下的另一步棋是,借助舆论进行了一场“密集型、地毯式的新闻轰炸”。从1992年6月份以后,全国各主要报刊开始连篇累牍地报道长城公司的情况,其频率之高,版面之显著,观点之鲜明,都是近年来罕见的。
仅从这些标题中就可以窥见一斑:
“20天集资2000万”
“筑起我们新的长城”
“沈太福大扩张”
“长城伸向海南”
在这些报道中,赞扬长城公司的集资活动是“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一次创举”。长城被说成是“拥有12亿元固定资产、各类专利技术300多项”、“产品订货高达15亿元”。
据一位知情者介绍,长城公司所谓的300多项专利,无非是各种型号的内反馈电机配套的各种型号的生产机械。所谓15亿元的订货更是天方夜谭。比如长城公司的业务人员向一家大型企业推销:如果这种产品推广应用之后,你们那里有多大的市场?对方回答说:可能需要××台。于是这便被算为订货数字,15亿元就是这样出来的。
但不明底细的人看到这些报道,难免会怦然心动,心甘情愿地掏出钱来投入这一前途无量的事业。
沈太福下的第三步棋是,用所谓的法律来为自己“保驾护航”。沈太福有一个律师团,当沈太福的集资方案拿出来之后,他们便忙不迭地从法律上论证这种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有一家报纸为长城公司集资活动开辟的专版中,就有关于科技转让的法律依据的说明,奇怪的是,里面却没有引用《技术合同法》。
即使是在中國人民银行制止了沈太福的集资活动之后,他的“智囊团”还积极为其出谋划策,险些导演了一出长城公司状告中国人民银行的闹剧。
就是这三步棋,使沈太福的集资活动像一只被吹涨了的气球,越飞越高。
小公司抵制沈太福骗局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被沈太福蒙骗住了。有一家很不起眼的小公司,从一开始就认定了沈太福搞的是一场骗局,并尽其所能进行了抵制和抗争。
1992年9月初的一天,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小铁急匆匆来到了某刊编辑部。他作为北京海淀永航技术开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起草了一份《授权律师声明》,希望能够尽快刊出。声明的主要内容是:今年以来,北京海淀永航技术开发公司了解到,社会上有人将“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作为专利技术进行大规模的有偿转让。
为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以正视听,北京海淀永航技术开发公司授权本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1.《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与《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的原理及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其发明人系本公司副总经理屈维谦。
2.屈维谦工程师已对《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专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3.屈维谦从未授权任何人将《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作为专利技术向社会公众进行转让,对此种转让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发明人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4.屈维谦与本公司现又研制出新型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系统,该项技术在以谐波抑制、自动化程度及可维护性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效地解决了原设计方案中存在的连续工作不可靠性问题。中国专利局已受理了此项发明的专利申请。
这个声明没有点长城公司和沈太福的名,但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份声明是针对当时沈太福正紧锣密鼓进行着的集资活动的。在一些重要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一片赞誉声中,刊登这样一篇声明,似乎太“不合时宜”了。
永航公司虽然没有长城公司那样大的名气,然而却是不遗余力、扎扎实实地进行着研制开发工作。他们一方面积极对原来的内反馈电机进行修改完善,一方面专门组织一些专家学者集中力量研制与电机配套的变流调速装置。到1993年初,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
由于永航公司突破了这一难关,他们研制出的贯通式逆变器型内反馈交流调速系统与未经改进的那套电机系统相比,具有体积小、成本低、控制手段先进的优势,特别是稳定性、可靠性大大提高,为产品的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1992年4月27日,永航公司将该系统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在此之前,屈维谦于1992年4月10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了要求宣告沈太福“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沈太福那套系统的底细,永航公司再清楚不过了。沈太福的集资活动开始之后,他们立刻意识到这里面有鬼。沈太福为什么要把存在着重大缺陷的技术向社会转让?永航公司的同志与向小铁律师仔细研究了沈太福的做法之后,认定这是一场骗局。
作为共和国有正义感的公民和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他们感到有责任揭露沈太福的诡计,提醒世人不要上当。尽管这种做法不能为公司带来任何利益,反而可能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但他们还是迅速地采取了措施,准备把长城公司的情况公开揭露,以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
不料阻力比原来设想的还要大,这篇律师声明在多家报社都碰了钉子。
当时沈太福的集资活动还没有发展到高峰(只集到8000多万元),如果声明能够使人们的头脑清醒一点的话,沈太福的骗局也许会及早得到制止。遗憾的是,在一片轰然奏响的赞美乐章中,“声明”就像是一丝微弱的不和谐音被淹没得无影无踪。沈太福的集资款仍像滚雪球似地越滚越大。
永航公司总经理张喜成不无感慨地说:我们是人微言轻,虽有心劝世,但无力回天。现在沈太福的骗局虽然被揭穿了,但“内反馈电机”的名声也被他搞坏了。我们的“贯通式逆变型内反馈调速电动机”虽然在1993年1月已正式被授予了专利权,而且,我们的产品也研制成功了,但在推广中却遇到了怀疑和冷遇。我还想做一个“声明”:这项技术确实是高新技术,我们在泼脏水时千万不要把澡盆里的孩子也一起倒掉了。
牵出了副部级官员李效时
李效时出生于1941年,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他地位不断上升,处长、局长、湖北省科委副主任、《科技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国家科委副主任,到最后成为一名副部级领导干部。
在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非法集资之初,李效时看到《科技日报》记者孙某采写的一篇题为《20天集资2000万》的报道后,当即提笔对长城公司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作了肯定性批示。
第二天,他亲自将批示送到长城公司,并“接见”了长城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在“接见”时,他再次肯定长城公司这种做法的正确性,并挥毫题词——“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这使沈太福及其长城公司的职工大为欢欣。
李效时的这一批示,被沈太福广为利用登在许多报纸上,诱使更多的投资者上当受骗,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在李效时为长城公司题词后没过多少天,借出差之机,他从广东转到海南,“应邀”参观了海南长城公司。他对长城公司的员工们说:“我从深圳到广州再到海南,宣传了一路的‘长城’,我觉得‘长城’所办的科技实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科技实业!”
在此后的许多场合,李效时总忘不了要为长城公司做这样的“广告”。这一点沈太福十分清楚,也十分地感激,一直想“报答”他。
1993年3月3日下午,为沈太福鞍前马后奔波的孙某找到沈太福,对他说:“李主任对你们长城公司的事这么关心,你是不是要表示表示?”
“那当然,”沈太福说,“长城公司的事给李主任增添了不少麻烦,确实应该有所表示。”
“那就现在去吧。”两人商定后,沈太福即拿出现金4万元,装在孙某的手提包里,两人直奔李效时的办公室。
“我为长城公司的事担了很大的责任。”一见面,李效时开始自我表功。
“是啊,是啊,要不是有李主任帮忙,我们集资会遇到很多很多麻烦的。”沈太福连忙点头,“真要感谢李主任对我们长城公司的关照啊!”
之后,按事先约定,沈太福先走了,办公室里只剩下孙某和李效时。
“李主任,长城公司的事让你受了不少牽连,沈太福送你4万元钱表示心意。”孙某讨好地对曾经是自己“顶头上司”的李效时说。
“这钱,我是不能收的。”李效时意味深长地说,“拿这钱是要掉脑袋的!”
一听这话,孙某便裹上钱离开了李效时的办公室。
第二天,“聪明过人”的孙某匆匆赶到长城公司,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义签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办完手续后,孙某先到李效时的办公室,不巧人不在,他又赶到李效时的家中,还是不在。孙某便把装有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的信封从门缝下塞进了李效时的住室。
当晚,李效时看到这个价值4万元的信封,不声不响地装了起来。第二天,他又把合同书拿到办公室,锁进铁皮柜里。
3月31日,沈太福被公安机关扣留。4月4日晚,明知大事不好的李效时马上给孙某打电话,催他赶快把合同书取走。两人在李效时办公室一见面,李效时就赶紧把合同书及有关长城公司的所有材料交给孙某,并自我宽慰道:“这下,我可就干净了……”
不久,当中央纪委就上述问题让李效时交代时,他矢口否认:“我以党性担保,我绝没有经济问题!”
回到家中,慌作一团的李效时便与妻子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最后商定:由妻子陈淑贞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为李效时开脱……
然而,事实终究是事实,经过司法机关的多方调查侦查,这个问题已经水落石出。
检察人员在侦查李效时一案时,又陆续发现了另外一些重要线索。种种迹象表明:李效时还有其他问题!
3年前,在广东佛山科普器材公司,李效时认识了港商潘某某、梁某某夫妇。此后,李效时利用国家科委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给这俩人在大陆介绍生意,谋取利益。
1991年11月,李效时给潘氏夫妇打电话,说北京有一家公司可以与其合作做生意,让他们赶快来京。
第二天,梁某某飞抵北京,李效时就带她到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介绍其与同力公司经理白某相识。从此,他们就成了共同赚钱的贸易伙伴,而李效时不时地为他们提供多方面的便利条件。
几个月之后,梁某某在北京开办的银海公司经营不善,经与李效时等人商讨,潘、梁决定和李效时之子李某某在海南筹办一个公司。由潘、梁出资,李某某出面做代理。此后,对这一公司表现出极大热情的李效时多次出面帮忙,使这家公司得到了不少实惠。
梁某某说:“有李效时这样身份的人支持,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两年前,李效时的三儿子要出国留学。当时正在北京的梁某某马上拿出5000元港币,送给了所谓的“干亲戚”李效时,李效时收下了这笔现金。 1991年2月,李效时到国外访问,梁某某知道这个消息后,以在国外应当有一些钱“随身”为由,交给李效时美金1000元,李效时又是“照单全收”。
1991年,李效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把生产空调机的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
一年后的夏天,李效时对公司经理白某讲,他的父亲来北京后,感到首都的天气太热,很不适应,让同力公司给安装一台空调器。于是,同力公司经理便派人把价值3500多元的空调器给他安装上,而李效时分文未出……
1990年前后,李效时曾创作了一部电视剧剧本《湖上没有枪声》。后来,他与西安电影制片厂联系准备投入拍摄,自己负责筹款。
1990年,长江流域一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报刊上发表一篇防治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这个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找到当时任《科技日报》社社长的李效时,经协商由《科技日报》刊登一个专版,收费价格为2万元。
为了得到这笔钱,李效时不让这笔宣传费转到《科技日报》社,而让他们将此款汇到《科技日报》湖北记者站的账户上。与此同时,李效时又对记者站的同志交代说,他写了一部电视剧准备拍摄,从宜昌搞了2万元赞助,要汇到记者站账上。
根据李效时的要求,那个领导小组将2万元以宣传费名义,汇往湖北记者站。
几个月以后,在李效时的授意下,《科技日报》在新闻版刊登了整版宣传防治地质灾害的报道。而当湖北记者站收到这笔钱,随即通知李效时的时候,作为报社社长的李效时便要求记者站分几次将1.2万元现金交给他,并要求把剩下的8000元以“电视剧拍摄费”的名义电汇《科技日报》社,归他使用……就这样,2万元人民币神不知、鬼不觉地流进了李效时的腰包,被他据为己有,随意开销。
既贪污,又受贿,这就是李效时!
狡辩、抵赖、顽抗,走向堕落的李效时作茧自缚。他的蜕变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劣迹斑斑的李效时迷途不知返,总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狡辩。甚至当人证、物证摆在面前,他仍然不知认罪,不知悔过。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李效时自始至终进行百般抵赖,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机。
开始,当中央纪委的领导找他谈话,并向他出示了那份4万元的集资合同书时,李效时称他从未见过什么合同书。
后来,在检察机关审讯他时,李效时又说集资合同书是他妻子拿的,对这件事他根本就不知道。
当大量事实证明他确实拿了集资合同书时,李效时又说:“我已退回去了。我既没有领过集资利息,又没有兑现现金,怎么能说我是受贿呢?”
“司法机关是重证据、重事实的,你有没有罪得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我没有拿到这笔钱,当然不能算是犯罪。”李效时每一次都是这样为自己开脱。
当检察机关开始对他进行立案调查时,他于惊慌之中到处找人帮他销赃、毁灭证据,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就在检察机关依法拘留他的前几天,他甚至还上门“拜访”了几位法律专家,“咨询”有关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究竟有没有罪、有多大罪”。
其实,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作为一名高级领导干部的李效时明白得很。他与妻子商定攻守同盟,指使亲属转移财产,竭力把责任推到其他案犯身上等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他多次对检察人员说:“我是国家科委副主任,你们不能随随便便就审查我!”
在司法机关长达几个月的精心调查下,在大量无可辩驳的人证、物证面前,他的所有伎俩都变得苍白无力、不堪一击。
相关案犯陆續受到惩处
1998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长时间、认真细致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效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李效时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沈太福则因贪污300万元和行贿25万元(当时没有非法集资罪),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人民币48.2万元,予以没收。
沈太福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北京长城公司是假集体真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沈太福辩护人提出,第二审应对北京长城公司的经济性质重新确认,沈太福的行为不能定贪污罪;沈太福的大部分案款已追回,且有坦白行贿罪和揭发多人受贿罪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长城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而且业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沈太福上诉否认北京长城公司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沈太福贪污公司集资款的事实,有该公司多名证人证言、沈太福的借款单、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及其妻子名字的存折、存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沈太福上诉否认贪污动机和行为,不符合实际。沈太福的辩护人所提沈太福的大部分案款已被追回,有坦白行贿罪行和揭发他人受贿罪行的理由,均不足以减轻沈太福贪污罪的罪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1994年4月4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沈太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沈太福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至此,轰动一时的沈太福、李效时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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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20年间,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被解决。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还没有真正形成以法律为支撑的比较规范的金融市场秩序。“割韭菜”运动式的打击,难以消除各类金融风险的萌动和产生。
在沈太福案中,身为副部级领导的李效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人物,其扮演着推波助澜的角色——没有他的参与、支持、忽悠,也不至于最终酿成惊天大案。在今天看来,李效时似乎没有像今日之贪官,收受贿赂动辄千万以上,但个人贪腐、纵妻容子涉足商业行为、事发后千方百计地规避法律惩罚的性质没有本质区别。
历史经验、教训,需要记取,也值得记取。历史一再表明,在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坚持“两手抓”,坚决打击各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专利外衣下的骗局
近乎疯狂的发家史
身高不到一米六的沈太福是吉林省四平市人,他自小爱好科技发明。1984年,30岁的他从四平水库的工程局辞职,与两个兄弟办起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他们相继研发出很多新颖的产品。
1986年,沈太福进京,以30万元注册了集体性质的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直到1988年,北京市工商局仍然不受理私人性质的高新科技企业注册。长城公司的产权性质最后成为沈太福案最致命的一环。1992年前后,沈太福和他的科技人员研发出一种高效节能电机,据称比同类产品性能高出很多。可是,沈太福并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投入生产,银行也对这个有风险的项目没有兴趣,这时候,沈太福想到了民间融资。
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之后的1992年和1993年是投资热情极其高涨的年份,发生在民间的各种集资行为便一直非常活跃,利息也是水涨船高。在沿海很多地方,民间拆借资金的年利息基本在16%至20%之间。在这样的火热背景下,沈太福的集资游戏出台了。
长城公司发明的新型电机属于节能项目,当时国内能源紧张,节能技术遇到瓶颈,因此凡是有节能概念的新技术都颇受青睐。而沈太福更是一个善于包装和炒作概念的高手。1992年5月28日,他的电机技术在钓鱼台国宾馆通过了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沈太福对外宣称,长城公司几年来先后投入近5000万元,研制成功了这种高效节能电机。据能源部门测算,在现有运行的风机中,如果有1/3换上这种节能电机,一年就可以节电400亿千瓦。
沈太福的集资规则是这样的:投资者与公司直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集资金额的起点为3000元,高者不限。投资者可随时提取所投资金,按季支付“补偿费”,年“补偿率”达24%。当时,银行的储蓄利率为12%左右,沈太福开出的利率高出银行一倍。他的第一轮集资活动是6月份在海南展开的,广告前一天刊出,第二天公司门口就排起了长龙,仅20天,就集资2000万元。他先后在全国17个城市开展了类似的活动,长城公司的集资风暴迅猛席卷全国。
在此次集资活动中,各地的媒体记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中最活跃的是《科技日报》记者孙某。当沈太福在海南开始集资时,孙某在报纸的头版头条发表长篇通讯《20天集资2000万》。
在随后的几个月里,孙某又相继发表长篇报道,对长城公司的集资给予高调报道。在这期间,沈太福先后给了孙某2万多元辛苦费以及密码手提箱等物品。孙某后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不过,在当时确实有一些专家和学者对沈太福的集资模式表示由衷的赞赏,其中便包括级别很高的领导。在孙某的牵线下,沈太福结识了曾经担任过《科技日报》总编辑、时任国家科委副主任的李效时。
在沈太福案中,李效时扮演了一个很关键的角色。他专门去长城公司考察,留下了“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的题词,还经常借出差的机会到全国各地为长城做宣传。为了报答李效时,沈太福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义签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第一次,李效时拒绝了。第二次,沈太福派人把它从李效时办公室的门缝里塞进去。这次,李效时没有退回。就为了这份合同,李效时一年后被认定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长城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亿多元人民币。随着集资泡沫越吹越大,沈太福讲的故事也越来越离谱,他宣称,“其主导产品高效节能电机已握有15亿元的订货量”。
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长城公司只售出电机50多台,价值仅600多万元。为了制造经营业绩良好的假象,沈太福把3.2亿元集资款变成公司的营业销售收入,然后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款。与此同时,沈太福先后聘请了160多位曾经担任过司局长的老同志作为公司顾问,由此构筑起了一个强大的官商关系网。
全力清查戳穿高科技金融骗局
沈太福铺天盖地的集资风暴,引起了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的高度关注。这位对金融风险怀有本能警觉的中央决策人意识到,如果“长城模式”被广泛效仿,一个体制外的、缺乏制度控制的金融流通圈将庞大而可怕地出现,中央的金融管制政策将全面失效。于是,他亲自下令中止长城公司的活动。
1993年3月6日晚,正当沈太福为集资超过10亿元举办大型庆祝酒会的时候,他收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
沈太福遭遇當头棒喝。此时的他已经在狂热和膨胀中失去了对局势的清醒认识,在接到人民银行的通报后,他当即宣布状告人民银行行长李贵鲜,索赔1亿元。这是中国第一个民间企业家敢于直接对抗中央政府。
3月29日,沈太福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声称“国家科委、人民银行总行步调不一致,婆家、娘家有矛盾”,却让他这个民办企业“小媳妇”吃亏。 3月31日上午,沈太福再次召开中外记者会。下午,他在北京首都机场被截获。当时,他带着三张身份证和一皮箱的钱打算出逃国外。
4月18日,他被宣布逮捕。从这个月起,在国务院的直接参与下,各地组成20多个清查组。历经半年时间的清查清退,长城集资案的投资者都领回了70%的本金,全国清退款总比例达90%以上。另外,根据香港《文汇报》的报道,有120名官员因此案受到牵连。
沈太福一案应该使我们警醒的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非常善于伪装,打着冠冕堂皇的招牌,利用我们工作上的漏洞,浑水摸鱼,以售其奸。兴办民办科技实体,拓宽融资渠道,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但是,搞活不是无序,放开不能违法。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就会让沈太福这样心怀不轨的人钻空子。我们对那些真正搞改革的人,一定要支持;但对那些假借名义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的人,一定要揭穿,绝不允许他们误国害民、玷污改革的声誉。
沈太福的骗术之所以高明,是因为它有一层玄秘的“科技外衣”,恐怕那些接受了长城公司的“技术转让”的投资者们至今也未搞明白,沈太福的所谓“内反馈电机”专利技术是怎么回事。
专利技术的由来
电机是现代工业之母。从电机问世至今一个多世纪来,电机的原理基本没有变化,由定子和转子组成,靠旋转磁场实现运动。电机技术最根本的进步,就是由匀速电机发展为调速电机。调速电机与匀速电机相比,主要优越性在于节能。举例来说:在水泵、风机等持续工作的状态下,其高峰和低谷的工作负荷是不一样的。如果在高峰期电机全速运转,在低谷期减速运转,将节省大量的电能。
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电机总千瓦数的80%是调速电机和特种电机,而我国则只占20%。大量电力耗费在无用功上。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电力短缺的国家,调速电机无疑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国外电机调速的实现大多是在电机之外采用一个变频装置,但这个变频装置的成本比电机成本高出数倍甚至十几倍。而且这种系统维修困难,控制复杂,对电机用户来讲,显然是不经济的。所以,我国引进的几条变频生产线无法正式运行。
辽宁省阜新矿务局一位名不见经传的工程师屈维谦,从1982年开始,一直醉心于调速电机的研制工作。在总工程师吴江的支持帮助下,屈维谦大胆地采用了一种全新的原理,于1984年研制出一种“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这种电机冲破了传统电机原理的框框,对于体积庞大、造价昂贵的传统电机调速系统来说,具有重大的意义。
1985年6月27日,屈维谦和吴江将“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作为职务技术成果向中国专利局申报了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85.l.04845,专利申请人为阜新矿务局设计处,发明人为屈维谦、吴江。经初步审查后,中国专利局于1987年1月7日将该发明专利予以公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在专利审查期间,申请人应按期交纳申请维持费,逾期未交的,视为撤回申请。不知由于何种原因,该项专利申请的维持费迟迟未交。因此,中国专利局于1990年3月2日正式通知申请人:由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维持费,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这样,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这项技术由于已经被公开,不再具备申请专利所必需的规定,从而丧失了申请专利的条件。
屈维谦为此深感苦恼。作为这项成果的主要发明人,他迫切希望能够早日推广这项技术,同时也希望自己付出的劳动得到应有的回报。1990年8月,屈维谦从辽西煤城来到北京寻找机遇。这时,他结识了沈太福,而此后发生的一切,则是屈维谦所始料不及的。
气球是怎样吹起来的
沈太福原是长春市经委的一般干部,1984年社会上“倒风”渐起时,他按捺不住心头的躁动,辞职下海,办起了一家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人员只有2个,沈太福和他的老婆,流动资金不过几十元,固定资产是一套桌椅和一辆破自行车。可以想象,这种公司在科技方面不会有什么作为。几年之后,实在混不下去了,沈太福横下一条心,索性来到北京这块首善之地,在中国的“硅谷”——海淀中关村,打出了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的牌子。
经过几年的载沉载浮,沈太福深知,科技公司如果没有自己的项目是什么也干不成的。
正在他求贤若渴的时候,1990年9月经别人介绍,他见到了屈维谦。一番交谈之后,沈太福决定把宝押在“调速电机”上。他对屈维谦说:“你到长城公司来,我给你总工程师的名分,高级公寓、豪华轿车、月薪2000元的待遇,条件是把你的专利卖给我。”屈维谦向他解释:“这项专利申请已经失效了,不好再申请。”沈太福说:“这你不要管,交给我来办。”
沈太福果然神通广大。1990年11月6日,沈太福便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前一个专利申请相比较,后者除了把名称由“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改为“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和把发明专利改为实用新型之外,内容毫无二致。最初专利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为沈太福,设计人为屈维谦、沈太福。后来沈太福又采用“替换页”的方式,把设计人中的屈维谦抹掉了。1992年3月25日,中国专利局批准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沈太福。根本不懂电机的沈太福摇身一变为电机专家。在申请专利的同时,沈太福以开发专利技术的名义,向海淀区工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
此时的沈太福可以说是既有技术又有资金,应该能够干出一番事业来。而结果却不然,直到1992年5月之前,沈太福不仅在技术开发上没有取得进展,而且在经济上也债台高筑。
是这项技术不灵吗?
内反馈调速电机在理论和技术上都是比较成熟的,电机的生产也不成问题,关键在于与电机配套的交流调速装置。没有这套装置,电机的调速就无法实现,而委托其他單位生产出的交流调速装置一直没有过关,使得调速电机迟迟不能形成商品化生产。随着研制工作的不顺利,沈、屈二人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裂痕,并且日趋尖锐。
1991年9月,沈太福降了屈维谦的职。屈维谦与沈太福大吵了一架,离开了长城公司,加盟永航公司继续他的研制工作去了。这使得沈太福手中的这项专利成了一纸空文。 那么,是这项技术的开发费用太高吗?也不是。
据知情人介绍,开发这项技术,有200万元资金足矣,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总资金也只需1000万元左右。沈太福用于技术开发的金钱实际不足200万元,其余的钱都被他“折腾”出去了。
沈太福热衷于花巨资召开各种会议,在全国各地设立各种分支机构,平时的衣、食、住、行挥霍无度,极尽奢华。这种“败家子”式的经营之道就是有一座“金山”也要坐吃山空。
走投无路的沈太福与身边的“智囊人物”一起,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个奇招:以开发调速电机为名,采取技术转让的形式,利用高利息作诱饵,向社会集资。
这是一条瞒天过海之计。沈太福吸收资金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开发所谓的专利技术,而是为了还债和满足他对金钱的贪欲。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这就是说,这是以受让人最终取得一项技术的使用权为目的。沈太福采取的这种“化整为零”的转让手段,使受让人根本无法接触这项技术,所有的权利在沈太福手里,受让人得到的只是年息高达24%的许诺。而这样高的资金利润率,沈太福是无法实现的,一切不过是建立在沙基上的“空中楼阁”。为了实现他的骗局,沈太福采取了一系列手段。
1992年5月28日,长城公司不惜巨资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办了“Y(J)RNT系列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中型异步电动机”的部级专家鉴定会,到会的都是高层次的领导和技术人士。会上,鉴定委员会认为:内反馈方式为国内外首创,配用单级调速装置后用于风机、水泵调速节能,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节电率可达20%-70%。
一些专业人士对此表态支持,使得这项技术声名大噪,被炒到“奇货可居”的地步。但了解内情的人心中有数:由于串级调速装置没有过关,这套系统还停留在试验阶段,无法投入市场。已售出的几套都摆在那里无法运行,唯一还在运行的一部在保定水厂,但无法调速,只能做单速运行。无怪乎在“5·28”鉴定会之后,长城公司的一些技术人员反而纷纷跳槽,离开了沈太福。
沈太福下的另一步棋是,借助舆论进行了一场“密集型、地毯式的新闻轰炸”。从1992年6月份以后,全国各主要报刊开始连篇累牍地报道长城公司的情况,其频率之高,版面之显著,观点之鲜明,都是近年来罕见的。
仅从这些标题中就可以窥见一斑:
“20天集资2000万”
“筑起我们新的长城”
“沈太福大扩张”
“长城伸向海南”
在这些报道中,赞扬长城公司的集资活动是“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一次创举”。长城被说成是“拥有12亿元固定资产、各类专利技术300多项”、“产品订货高达15亿元”。
据一位知情者介绍,长城公司所谓的300多项专利,无非是各种型号的内反馈电机配套的各种型号的生产机械。所谓15亿元的订货更是天方夜谭。比如长城公司的业务人员向一家大型企业推销:如果这种产品推广应用之后,你们那里有多大的市场?对方回答说:可能需要××台。于是这便被算为订货数字,15亿元就是这样出来的。
但不明底细的人看到这些报道,难免会怦然心动,心甘情愿地掏出钱来投入这一前途无量的事业。
沈太福下的第三步棋是,用所谓的法律来为自己“保驾护航”。沈太福有一个律师团,当沈太福的集资方案拿出来之后,他们便忙不迭地从法律上论证这种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有一家报纸为长城公司集资活动开辟的专版中,就有关于科技转让的法律依据的说明,奇怪的是,里面却没有引用《技术合同法》。
即使是在中國人民银行制止了沈太福的集资活动之后,他的“智囊团”还积极为其出谋划策,险些导演了一出长城公司状告中国人民银行的闹剧。
就是这三步棋,使沈太福的集资活动像一只被吹涨了的气球,越飞越高。
小公司抵制沈太福骗局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被沈太福蒙骗住了。有一家很不起眼的小公司,从一开始就认定了沈太福搞的是一场骗局,并尽其所能进行了抵制和抗争。
1992年9月初的一天,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小铁急匆匆来到了某刊编辑部。他作为北京海淀永航技术开发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起草了一份《授权律师声明》,希望能够尽快刊出。声明的主要内容是:今年以来,北京海淀永航技术开发公司了解到,社会上有人将“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作为专利技术进行大规模的有偿转让。
为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以正视听,北京海淀永航技术开发公司授权本律师发表如下声明:
1.《逆变型无整流子三相换向器电动机》与《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的原理及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其发明人系本公司副总经理屈维谦。
2.屈维谦工程师已对《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专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现正在审理中。
3.屈维谦从未授权任何人将《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电动机》作为专利技术向社会公众进行转让,对此种转让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发明人将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4.屈维谦与本公司现又研制出新型内反馈式串级调速系统,该项技术在以谐波抑制、自动化程度及可维护性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效地解决了原设计方案中存在的连续工作不可靠性问题。中国专利局已受理了此项发明的专利申请。
这个声明没有点长城公司和沈太福的名,但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份声明是针对当时沈太福正紧锣密鼓进行着的集资活动的。在一些重要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一片赞誉声中,刊登这样一篇声明,似乎太“不合时宜”了。
永航公司虽然没有长城公司那样大的名气,然而却是不遗余力、扎扎实实地进行着研制开发工作。他们一方面积极对原来的内反馈电机进行修改完善,一方面专门组织一些专家学者集中力量研制与电机配套的变流调速装置。到1993年初,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
由于永航公司突破了这一难关,他们研制出的贯通式逆变器型内反馈交流调速系统与未经改进的那套电机系统相比,具有体积小、成本低、控制手段先进的优势,特别是稳定性、可靠性大大提高,为产品的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1992年4月27日,永航公司将该系统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在此之前,屈维谦于1992年4月10日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了要求宣告沈太福“内反馈可控硅串级调速器”专利权无效请求书。 沈太福那套系统的底细,永航公司再清楚不过了。沈太福的集资活动开始之后,他们立刻意识到这里面有鬼。沈太福为什么要把存在着重大缺陷的技术向社会转让?永航公司的同志与向小铁律师仔细研究了沈太福的做法之后,认定这是一场骗局。
作为共和国有正义感的公民和有良知的知识分子,他们感到有责任揭露沈太福的诡计,提醒世人不要上当。尽管这种做法不能为公司带来任何利益,反而可能会招来不必要的麻烦,但他们还是迅速地采取了措施,准备把长城公司的情况公开揭露,以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
不料阻力比原来设想的还要大,这篇律师声明在多家报社都碰了钉子。
当时沈太福的集资活动还没有发展到高峰(只集到8000多万元),如果声明能够使人们的头脑清醒一点的话,沈太福的骗局也许会及早得到制止。遗憾的是,在一片轰然奏响的赞美乐章中,“声明”就像是一丝微弱的不和谐音被淹没得无影无踪。沈太福的集资款仍像滚雪球似地越滚越大。
永航公司总经理张喜成不无感慨地说:我们是人微言轻,虽有心劝世,但无力回天。现在沈太福的骗局虽然被揭穿了,但“内反馈电机”的名声也被他搞坏了。我们的“贯通式逆变型内反馈调速电动机”虽然在1993年1月已正式被授予了专利权,而且,我们的产品也研制成功了,但在推广中却遇到了怀疑和冷遇。我还想做一个“声明”:这项技术确实是高新技术,我们在泼脏水时千万不要把澡盆里的孩子也一起倒掉了。
牵出了副部级官员李效时
李效时出生于1941年,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他地位不断上升,处长、局长、湖北省科委副主任、《科技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国家科委副主任,到最后成为一名副部级领导干部。
在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非法集资之初,李效时看到《科技日报》记者孙某采写的一篇题为《20天集资2000万》的报道后,当即提笔对长城公司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作了肯定性批示。
第二天,他亲自将批示送到长城公司,并“接见”了长城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在“接见”时,他再次肯定长城公司这种做法的正确性,并挥毫题词——“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这使沈太福及其长城公司的职工大为欢欣。
李效时的这一批示,被沈太福广为利用登在许多报纸上,诱使更多的投资者上当受骗,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在李效时为长城公司题词后没过多少天,借出差之机,他从广东转到海南,“应邀”参观了海南长城公司。他对长城公司的员工们说:“我从深圳到广州再到海南,宣传了一路的‘长城’,我觉得‘长城’所办的科技实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科技实业!”
在此后的许多场合,李效时总忘不了要为长城公司做这样的“广告”。这一点沈太福十分清楚,也十分地感激,一直想“报答”他。
1993年3月3日下午,为沈太福鞍前马后奔波的孙某找到沈太福,对他说:“李主任对你们长城公司的事这么关心,你是不是要表示表示?”
“那当然,”沈太福说,“长城公司的事给李主任增添了不少麻烦,确实应该有所表示。”
“那就现在去吧。”两人商定后,沈太福即拿出现金4万元,装在孙某的手提包里,两人直奔李效时的办公室。
“我为长城公司的事担了很大的责任。”一见面,李效时开始自我表功。
“是啊,是啊,要不是有李主任帮忙,我们集资会遇到很多很多麻烦的。”沈太福连忙点头,“真要感谢李主任对我们长城公司的关照啊!”
之后,按事先约定,沈太福先走了,办公室里只剩下孙某和李效时。
“李主任,长城公司的事让你受了不少牽连,沈太福送你4万元钱表示心意。”孙某讨好地对曾经是自己“顶头上司”的李效时说。
“这钱,我是不能收的。”李效时意味深长地说,“拿这钱是要掉脑袋的!”
一听这话,孙某便裹上钱离开了李效时的办公室。
第二天,“聪明过人”的孙某匆匆赶到长城公司,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义签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办完手续后,孙某先到李效时的办公室,不巧人不在,他又赶到李效时的家中,还是不在。孙某便把装有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的信封从门缝下塞进了李效时的住室。
当晚,李效时看到这个价值4万元的信封,不声不响地装了起来。第二天,他又把合同书拿到办公室,锁进铁皮柜里。
3月31日,沈太福被公安机关扣留。4月4日晚,明知大事不好的李效时马上给孙某打电话,催他赶快把合同书取走。两人在李效时办公室一见面,李效时就赶紧把合同书及有关长城公司的所有材料交给孙某,并自我宽慰道:“这下,我可就干净了……”
不久,当中央纪委就上述问题让李效时交代时,他矢口否认:“我以党性担保,我绝没有经济问题!”
回到家中,慌作一团的李效时便与妻子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最后商定:由妻子陈淑贞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为李效时开脱……
然而,事实终究是事实,经过司法机关的多方调查侦查,这个问题已经水落石出。
检察人员在侦查李效时一案时,又陆续发现了另外一些重要线索。种种迹象表明:李效时还有其他问题!
3年前,在广东佛山科普器材公司,李效时认识了港商潘某某、梁某某夫妇。此后,李效时利用国家科委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给这俩人在大陆介绍生意,谋取利益。
1991年11月,李效时给潘氏夫妇打电话,说北京有一家公司可以与其合作做生意,让他们赶快来京。
第二天,梁某某飞抵北京,李效时就带她到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介绍其与同力公司经理白某相识。从此,他们就成了共同赚钱的贸易伙伴,而李效时不时地为他们提供多方面的便利条件。
几个月之后,梁某某在北京开办的银海公司经营不善,经与李效时等人商讨,潘、梁决定和李效时之子李某某在海南筹办一个公司。由潘、梁出资,李某某出面做代理。此后,对这一公司表现出极大热情的李效时多次出面帮忙,使这家公司得到了不少实惠。
梁某某说:“有李效时这样身份的人支持,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两年前,李效时的三儿子要出国留学。当时正在北京的梁某某马上拿出5000元港币,送给了所谓的“干亲戚”李效时,李效时收下了这笔现金。 1991年2月,李效时到国外访问,梁某某知道这个消息后,以在国外应当有一些钱“随身”为由,交给李效时美金1000元,李效时又是“照单全收”。
1991年,李效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司,把生产空调机的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
一年后的夏天,李效时对公司经理白某讲,他的父亲来北京后,感到首都的天气太热,很不适应,让同力公司给安装一台空调器。于是,同力公司经理便派人把价值3500多元的空调器给他安装上,而李效时分文未出……
1990年前后,李效时曾创作了一部电视剧剧本《湖上没有枪声》。后来,他与西安电影制片厂联系准备投入拍摄,自己负责筹款。
1990年,长江流域一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报刊上发表一篇防治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这个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找到当时任《科技日报》社社长的李效时,经协商由《科技日报》刊登一个专版,收费价格为2万元。
为了得到这笔钱,李效时不让这笔宣传费转到《科技日报》社,而让他们将此款汇到《科技日报》湖北记者站的账户上。与此同时,李效时又对记者站的同志交代说,他写了一部电视剧准备拍摄,从宜昌搞了2万元赞助,要汇到记者站账上。
根据李效时的要求,那个领导小组将2万元以宣传费名义,汇往湖北记者站。
几个月以后,在李效时的授意下,《科技日报》在新闻版刊登了整版宣传防治地质灾害的报道。而当湖北记者站收到这笔钱,随即通知李效时的时候,作为报社社长的李效时便要求记者站分几次将1.2万元现金交给他,并要求把剩下的8000元以“电视剧拍摄费”的名义电汇《科技日报》社,归他使用……就这样,2万元人民币神不知、鬼不觉地流进了李效时的腰包,被他据为己有,随意开销。
既贪污,又受贿,这就是李效时!
狡辩、抵赖、顽抗,走向堕落的李效时作茧自缚。他的蜕变再次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劣迹斑斑的李效时迷途不知返,总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狡辩。甚至当人证、物证摆在面前,他仍然不知认罪,不知悔过。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李效时自始至终进行百般抵赖,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机。
开始,当中央纪委的领导找他谈话,并向他出示了那份4万元的集资合同书时,李效时称他从未见过什么合同书。
后来,在检察机关审讯他时,李效时又说集资合同书是他妻子拿的,对这件事他根本就不知道。
当大量事实证明他确实拿了集资合同书时,李效时又说:“我已退回去了。我既没有领过集资利息,又没有兑现现金,怎么能说我是受贿呢?”
“司法机关是重证据、重事实的,你有没有罪得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我没有拿到这笔钱,当然不能算是犯罪。”李效时每一次都是这样为自己开脱。
当检察机关开始对他进行立案调查时,他于惊慌之中到处找人帮他销赃、毁灭证据,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就在检察机关依法拘留他的前几天,他甚至还上门“拜访”了几位法律专家,“咨询”有关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究竟有没有罪、有多大罪”。
其实,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作为一名高级领导干部的李效时明白得很。他与妻子商定攻守同盟,指使亲属转移财产,竭力把责任推到其他案犯身上等等,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他多次对检察人员说:“我是国家科委副主任,你们不能随随便便就审查我!”
在司法机关长达几个月的精心调查下,在大量无可辩驳的人证、物证面前,他的所有伎俩都变得苍白无力、不堪一击。
相关案犯陆續受到惩处
1998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长时间、认真细致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庭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效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李效时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沈太福则因贪污300万元和行贿25万元(当时没有非法集资罪),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人民币48.2万元,予以没收。
沈太福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北京长城公司是假集体真私营企业,被告人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没有贪污的动机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沈太福辩护人提出,第二审应对北京长城公司的经济性质重新确认,沈太福的行为不能定贪污罪;沈太福的大部分案款已追回,且有坦白行贿罪和揭发多人受贿罪的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北京长城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仅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而且业经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确认。沈太福上诉否认北京长城公司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及其不构成贪污罪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沈太福贪污公司集资款的事实,有该公司多名证人证言、沈太福的借款单、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及其妻子名字的存折、存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沈太福上诉否认贪污动机和行为,不符合实际。沈太福的辩护人所提沈太福的大部分案款已被追回,有坦白行贿罪行和揭发他人受贿罪行的理由,均不足以减轻沈太福贪污罪的罪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1994年4月4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沈太福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4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沈太福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至此,轰动一时的沈太福、李效时案尘埃落定。
编辑:姚培琪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