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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论述产教融合背景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模式发展中政府主导产教融合推力不足、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发展动力不足、学校开展产教融合合作水平低等问题,从政府、企业、学校三个维度提出动力机制建构路径:政府应全面加强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支持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企业应持续深化“引企入教”的全程化介入机制改革,学校应构建精准对接企业需求的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
【关键词】产教融合 高职院校 协同育人 动力机制 企业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12C-0092-03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为全面推动校企协同育人,推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行业企业基础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宏观政策引领和顶层战略设计。与此同时,河北、江苏、安徽等省份主动承接国家战略,适时颁布了立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彰显本省职业教育新特色和凸显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新重心的《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意见》,为其他省市的实施意见相继出台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累积和实际举措。当前,全面推进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产教深度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已成为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重要战略任务。
一、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基本内涵
(一)产教融合与协同育人的概念阐释。2013年,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意见中提出应“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产教融合”一词首次被提出。它是我国职业教育基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指导思想,历经“校企合作”“产学合作”“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等阶段,教育改革范畴逐渐扩宽完善的发展成果。“产”与“教”之间的融合,在宏观层面指产业、企业与教育相融合,以职业院校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产业发展的融合适切性为核心;在微观层面指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的融合,以学校与生产组织在人才培养模式和生产活动中协同育人的衔接问题为核心。产教的“融合”强调了“产业”与“教育”、“学校”与“企业”以及“生产”与“教学”之间的紧密联系、相互融合和彼此依存的关系状态。“产教融合”呈现三方面特征:在合作主体方面,具有多元主体共同协作的主体跨界属性;在合作地位方面,强调企业、产业在人才培养作用中的“双主体”平等地位;在合作关系方面,注重校企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互利性与公众性。而“协同”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各方相互配合或甲方协助乙方做某件事”。可见,“协同”强调主体间相互合作以共同达成目标的行为。职业教育中的“协同”旨在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企业用人结构,“协同育人”是指各个育人主体以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为目的,在系统内共享资源的有效互动。职业教育中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是指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建立双向互动关系共同以人才培养为目标的行为。
(二)产教融合与协同育人的概念层次与关系梳理。职业教育作为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但又以“技术技能职业性”为本质属性,与生产技术活动紧密结合,以满足产业用人需求为导向,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概念层次上,以协同育人为基础,以产教融合为外延。两者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动力生成关系中,各主体间协同育人是内部动力,产教融合是外部驱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教育活动离不开外部条件和外部支撑,甚至维系其系统运行的能力主要来自外部而非内部。所以产教融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实现发展目标的内在要求,又强化了校企间协同育人的办学特色。高职院校由此形成以校企协同育人为核心、产教融合外部推动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产教融合中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逻辑生成。职业是职业教育存在的前提,职业性作为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伴随着职业教育萌芽、发展到成熟的全过程。然而,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类型之一,其本质属性又溯源于教育的本质,所以产教融合中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以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和技术性为逻辑起点;以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企业全程化、全方位参与为逻辑中枢;以培养出满足企业生产的切适性需求、符合企业人力资源的能级和素质标准的技能型人才为逻辑终点。
二、双重审视: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主流趋势与问题
(一)国内主要省市开展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政策。在政策文本上,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来,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等省份纷纷出台立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彰显本省职业教育新特色的《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意见》,这些政策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方面主要聚焦于以下四点:首先,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加强产教融合政策支持。江苏省结合创新驱动发展、同步规划产教融合政策措施,制定《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鼓励企业进一步参与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支持企业深入参与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工作,全面推动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其次,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扩宽企业协同育人参与途径。各省积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将企业入准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河北省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支持企业设立以各自产业为基础的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等,支持国有企业办好做强职业学校,支持校企共同培养研究生等。安徽省鼓励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建立校企互派工作人员机制。再次,突出行业性、区域性特征,灵活调整产教融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河北、江苏、安徽等省份将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规划、生产布局紧密结合,分别制定“雄安新区产教融合战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等各具特色产教融合区域部署,走差别化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各省更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改造、升级既有专业,适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河北省根据产业集群式发展特点和规律,编撰《河北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江苏省突出制造业基础和创新优势,制定重点专业集群建设规划,开设加快发展的13个核心产业集群的相关专业。最后,规范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建设,开辟协同育人新模式。河北省在人才培养的精神教育中,以“河北大工匠”为推选宣传依托,贯彻落实“工匠进课堂”“工匠进校园”等活动,同时促进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中增强职业技能,例如推进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招生即招工,入企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在学生生产实习方面,推进实习实训規范化,制定实习实训合同范本,明确细化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责任权利,确保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二)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存在问题聚焦。具体如下:
1.政府主导产教融合过程中推力不足,缺乏对职业教育协同企业的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政策。完善的制度是产教融合的根本保障,也是职业教育达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首先,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在政策体系完善、管理机制构建及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均存在不足,难以为校企顺利协同育人提供保障。同时,企业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根源束缚,已有政策对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激励性、约束性和问责性均十分有限,急需更综合性、权威性的部门牵头,在更高层面上进行体制机制的持续突破。其次,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对校企协同育人政策的实施起到决定性影响。虽然现有地方政府通过文件完善了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产教融合政策,但文件多用“鼓励”“倡导”“加强”字样,过于宏观缺乏执行层面的引导,导致校企双方在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难有约束和默契。
2.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过程中发展动力不足,并存在功利化倾向。在行业竞争压力愈演愈烈的当今,面对长期对合作对象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及资金的投入,企业往往对参与产教融合“浅尝辄止”,为了规避风险或节约资金而“有所不为”,缺乏参与其中的发展动力。并且就目前政府机构出台的政策而言,政府作为互动链条中的重要调节纽带,无法掌握和监管行业企业在协同育人过程的参与行为,以此产生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的积极性不高、主动作为认识不足、融入程度不深、校企间合作浮于表面等现实问题。例如,大多数高职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形式,依旧停留于企业人员参与修订专业培养方案和开设讲座,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为教师提供锻炼机会等粗浅层次的简单合作。
3.学校开展产教融合过程中合作水平低,普遍存在高职院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一头热”的现象,难以实现校企双赢。究其深层原因,首先,高职院校普遍科研实力薄弱、实训设施不足,难以寻求合作企业。其次,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的主要目的是对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而培养后留在企业工作的学生数量与其投入并不成正比,学校和企业没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企业的利益诉求被弱化,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同时,高职院校的协同育人协议普遍流于形式,缺乏执行约束力,开展协同育人的规划设计与实践行动“两张皮”问题较突出。
三、动力机制: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路径选择
(一)政府维度: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支持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地方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宏观指导、科学监管与信息服务等组织支持机制建设。地方政府应率先设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育人常设管理机构及公共服务组织,建立校企协同育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内部章程和运作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会议、联络、协调等各项工作程,健全专家委员会在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与监督机制,系统落实各方利益协调、法律纠纷解决、投资融资、创新创业等重大问题及实施举措。同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政府、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共享的协同育人信息服务虚拟平台,常态化、精准化地提供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促进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需求及时对接。
第二,强化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政策、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首先,加强财税用地和金融支持的政府配套政策协同。积极完善和监督落实协同育人过程中的企业税收优惠、贴息贷款和土地出让等激励政策,充分调动企业主动投资和积极参与协同育人的意愿和热情,旨在实现政府部门紧密协调、校企双元主体协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政策红利。其次,逐步提高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经费投入。设立政府专项资金和学校、企业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学生校内模拟实训和企业生产实习的“人头补贴”,学校实习实训等校内实践基地的硬件建设与条件改善,以及“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育、培训。最后,改革公办高职院校经费投入机制。探索建立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高职院校办学绩效评估拨款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按招生实际人数、就业率、企业满意度等关键指标确定拨款额度,实行经费投入的动态调整。
(二)企业维度:持续深化“引企入教”的全程化介入机制改革。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积极构建企业全面、深度参与高職院校教学改革机制。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就业市场的需求变化,联合开展专业建设及研发制定专业建设与运行标准,共同开发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共同面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与开展教学研究,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和方案,共建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工匠工作室等形式多样、功能齐备的实践教学载体,以及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专业化教学辅助机构。
第二,逐步完善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长效机制。支持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制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实现校企人员兼职互通,在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方面,以及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提供多角色、全方位的支持。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切实增强高职学生的技术技能积累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真正解决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结构性基本矛盾。
(三)学校维度:建立对接企业需求的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推动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举办高职院校,允许企业凭借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的办学权利。推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理事会制度,构建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学校治理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局面。鼓励高职院校全方位开展校地、校企联合的“嵌入式”办学模式以及探索研发带动、实体融合、订单融入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推进高职院校与企业园区的联合与联结,着力培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批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实施产教深度融合的高职院校专业实力提升工程。积极打造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围绕城市转型主导产业需要设置专业,促进高职院校专业、专业群建设与产业深度对接,引导高职院校专业服务地方传统支柱产业的升级发展与转型发展。健全市场需求与供给导向的高职院校专业结构优化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多项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新兴专业和交叉专业建设力度,对连续三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严格实行预警和淘汰、裁撤、退出机制。大力发展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高职院校从企业和科研院所聘请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和职业经理人等担任专业课程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完善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机制和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
第三,探索建立四年制高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选拔高职院校中的优势特色专业与省级区域内的本科院校开展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联合培养,合作本科院校将相关试点专业以“计划单列,定向下达”的方式纳入招生计划,计划重点在四年制高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实践实训体系、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师配置和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加快建立中、高、本相衔接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養体系。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2013年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EB/OL].(2013-03-01)[2018-07-11].http://www.gov.cn/gzdt/2013-03/01/content_2342987.htm
[2]徐平利.试论高职教育“协同育人”的价值理念[J].职教论,2013(1)
[3]孙善学.产教融合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点[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34)
[4]陈志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涵、本质与实践路径[J].教育与职业,2018(5)
[5]刘晓.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及其发展的界域[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3(27)
[6]周绍梅.产业转型升级视角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症结与破解[J].教育与职业,2018(2)
[7]欧阳媛,张永敬.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内涵与特征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18)
【关键词】产教融合 高职院校 协同育人 动力机制 企业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12C-0092-03
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为全面推动校企协同育人,推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行业企业基础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宏观政策引领和顶层战略设计。与此同时,河北、江苏、安徽等省份主动承接国家战略,适时颁布了立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彰显本省职业教育新特色和凸显本省产业结构调整新重心的《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意见》,为其他省市的实施意见相继出台提供了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累积和实际举措。当前,全面推进高职院校与企业的产教深度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已成为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重要战略任务。
一、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基本内涵
(一)产教融合与协同育人的概念阐释。2013年,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意见中提出应“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产教融合”一词首次被提出。它是我国职业教育基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指导思想,历经“校企合作”“产学合作”“产学研合作”“产教结合”等阶段,教育改革范畴逐渐扩宽完善的发展成果。“产”与“教”之间的融合,在宏观层面指产业、企业与教育相融合,以职业院校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产业发展的融合适切性为核心;在微观层面指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与生产活动之间的融合,以学校与生产组织在人才培养模式和生产活动中协同育人的衔接问题为核心。产教的“融合”强调了“产业”与“教育”、“学校”与“企业”以及“生产”与“教学”之间的紧密联系、相互融合和彼此依存的关系状态。“产教融合”呈现三方面特征:在合作主体方面,具有多元主体共同协作的主体跨界属性;在合作地位方面,强调企业、产业在人才培养作用中的“双主体”平等地位;在合作关系方面,注重校企资源互通、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互利性与公众性。而“协同”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各方相互配合或甲方协助乙方做某件事”。可见,“协同”强调主体间相互合作以共同达成目标的行为。职业教育中的“协同”旨在满足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企业用人结构,“协同育人”是指各个育人主体以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为目的,在系统内共享资源的有效互动。职业教育中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是指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建立双向互动关系共同以人才培养为目标的行为。
(二)产教融合与协同育人的概念层次与关系梳理。职业教育作为有目的地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但又以“技术技能职业性”为本质属性,与生产技术活动紧密结合,以满足产业用人需求为导向,这就决定了职业教育在概念层次上,以协同育人为基础,以产教融合为外延。两者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动力生成关系中,各主体间协同育人是内部动力,产教融合是外部驱力。职业教育的开放性特征,决定了教育活动离不开外部条件和外部支撑,甚至维系其系统运行的能力主要来自外部而非内部。所以产教融合作为现代职业教育实现发展目标的内在要求,又强化了校企间协同育人的办学特色。高职院校由此形成以校企协同育人为核心、产教融合外部推动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产教融合中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逻辑生成。职业是职业教育存在的前提,职业性作为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伴随着职业教育萌芽、发展到成熟的全过程。然而,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的类型之一,其本质属性又溯源于教育的本质,所以产教融合中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以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和技术性为逻辑起点;以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企业全程化、全方位参与为逻辑中枢;以培养出满足企业生产的切适性需求、符合企业人力资源的能级和素质标准的技能型人才为逻辑终点。
二、双重审视: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主流趋势与问题
(一)国内主要省市开展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政策。在政策文本上,自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以来,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等省份纷纷出台立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彰显本省职业教育新特色的《深化产教融合实施意见》,这些政策在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方面主要聚焦于以下四点:首先,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加强产教融合政策支持。江苏省结合创新驱动发展、同步规划产教融合政策措施,制定《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鼓励企业进一步参与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支持企业深入参与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工作,全面推动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其次,深化“引企入教”改革,扩宽企业协同育人参与途径。各省积极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将企业入准条件透明化、审批范围最小化,河北省推行面向企业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支持企业设立以各自产业为基础的产业学院和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实践基地等,支持国有企业办好做强职业学校,支持校企共同培养研究生等。安徽省鼓励骨干企业联合职业学校共同组建产教融合集团(联盟),建立校企互派工作人员机制。再次,突出行业性、区域性特征,灵活调整产教融合的学科专业建设。河北、江苏、安徽等省份将职业教育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城市规划、生产布局紧密结合,分别制定“雄安新区产教融合战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等各具特色产教融合区域部署,走差别化发展道路。与此同时,各省更注重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非基本公共教育资源作用,改造、升级既有专业,适应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河北省根据产业集群式发展特点和规律,编撰《河北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江苏省突出制造业基础和创新优势,制定重点专业集群建设规划,开设加快发展的13个核心产业集群的相关专业。最后,规范产教融合平台载体建设,开辟协同育人新模式。河北省在人才培养的精神教育中,以“河北大工匠”为推选宣传依托,贯彻落实“工匠进课堂”“工匠进校园”等活动,同时促进学生在真实职业环境中增强职业技能,例如推进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以“招生即招工,入企即入校、校企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范围。大力发展“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技工教育。在学生生产实习方面,推进实习实训規范化,制定实习实训合同范本,明确细化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责任权利,确保学生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等合法权益。 (二)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存在问题聚焦。具体如下:
1.政府主导产教融合过程中推力不足,缺乏对职业教育协同企业的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政策。完善的制度是产教融合的根本保障,也是职业教育达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基础。首先,当前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在政策体系完善、管理机制构建及法律法规制定方面均存在不足,难以为校企顺利协同育人提供保障。同时,企业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根源束缚,已有政策对企业参与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激励性、约束性和问责性均十分有限,急需更综合性、权威性的部门牵头,在更高层面上进行体制机制的持续突破。其次,政府作为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对校企协同育人政策的实施起到决定性影响。虽然现有地方政府通过文件完善了高职院校与企业协同育人的产教融合政策,但文件多用“鼓励”“倡导”“加强”字样,过于宏观缺乏执行层面的引导,导致校企双方在产教融合实施过程中难有约束和默契。
2.企业参与产教融合过程中发展动力不足,并存在功利化倾向。在行业竞争压力愈演愈烈的当今,面对长期对合作对象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及资金的投入,企业往往对参与产教融合“浅尝辄止”,为了规避风险或节约资金而“有所不为”,缺乏参与其中的发展动力。并且就目前政府机构出台的政策而言,政府作为互动链条中的重要调节纽带,无法掌握和监管行业企业在协同育人过程的参与行为,以此产生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的积极性不高、主动作为认识不足、融入程度不深、校企间合作浮于表面等现实问题。例如,大多数高职院校开展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形式,依旧停留于企业人员参与修订专业培养方案和开设讲座,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为教师提供锻炼机会等粗浅层次的简单合作。
3.学校开展产教融合过程中合作水平低,普遍存在高职院校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一头热”的现象,难以实现校企双赢。究其深层原因,首先,高职院校普遍科研实力薄弱、实训设施不足,难以寻求合作企业。其次,企业参与协同育人的主要目的是对未来人力资本的投资,而培养后留在企业工作的学生数量与其投入并不成正比,学校和企业没有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企业的利益诉求被弱化,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同时,高职院校的协同育人协议普遍流于形式,缺乏执行约束力,开展协同育人的规划设计与实践行动“两张皮”问题较突出。
三、动力机制:产教融合的校企协同育人路径选择
(一)政府维度: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支持机制和保障机制建设。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强地方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宏观指导、科学监管与信息服务等组织支持机制建设。地方政府应率先设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协同育人常设管理机构及公共服务组织,建立校企协同育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内部章程和运作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会议、联络、协调等各项工作程,健全专家委员会在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决策、咨询与监督机制,系统落实各方利益协调、法律纠纷解决、投资融资、创新创业等重大问题及实施举措。同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政府、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共享的协同育人信息服务虚拟平台,常态化、精准化地提供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信息发布、检索、推荐和相关增值服务,促进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需求及时对接。
第二,强化政府对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政策、经费等保障机制建设。首先,加强财税用地和金融支持的政府配套政策协同。积极完善和监督落实协同育人过程中的企业税收优惠、贴息贷款和土地出让等激励政策,充分调动企业主动投资和积极参与协同育人的意愿和热情,旨在实现政府部门紧密协调、校企双元主体协同、行业企业积极参与的政策红利。其次,逐步提高高职院校协同育人的经费投入。设立政府专项资金和学校、企业配套资金,重点用于协同育人过程中的学生校内模拟实训和企业生产实习的“人头补贴”,学校实习实训等校内实践基地的硬件建设与条件改善,以及“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育、培训。最后,改革公办高职院校经费投入机制。探索建立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高职院校办学绩效评估拨款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按招生实际人数、就业率、企业满意度等关键指标确定拨款额度,实行经费投入的动态调整。
(二)企业维度:持续深化“引企入教”的全程化介入机制改革。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积极构建企业全面、深度参与高職院校教学改革机制。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和就业市场的需求变化,联合开展专业建设及研发制定专业建设与运行标准,共同开发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标准,共同面向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发展趋势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与开展教学研究,共同制定实习实训计划和方案,共建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工匠工作室等形式多样、功能齐备的实践教学载体,以及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专业化教学辅助机构。
第二,逐步完善校企“双主体”协同育人长效机制。支持企业与高职院校合作制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方案,实现校企人员兼职互通,在学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教师实践和员工培训方面,以及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提供多角色、全方位的支持。鼓励企业与高职院校联合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公益服务等活动,切实增强高职学生的技术技能积累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真正解决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结构性基本矛盾。
(三)学校维度:建立对接企业需求的高职院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推动高职院校办学体制机制改革。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举办高职院校,允许企业凭借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的办学权利。推动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理事会制度,构建企业、行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学校治理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新局面。鼓励高职院校全方位开展校地、校企联合的“嵌入式”办学模式以及探索研发带动、实体融合、订单融入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推进高职院校与企业园区的联合与联结,着力培养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大批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实施产教深度融合的高职院校专业实力提升工程。积极打造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围绕城市转型主导产业需要设置专业,促进高职院校专业、专业群建设与产业深度对接,引导高职院校专业服务地方传统支柱产业的升级发展与转型发展。健全市场需求与供给导向的高职院校专业结构优化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接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多项新兴战略性产业的新兴专业和交叉专业建设力度,对连续三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严格实行预警和淘汰、裁撤、退出机制。大力发展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鼓励高职院校从企业和科研院所聘请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和职业经理人等担任专业课程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完善校企共建教师企业实践流动岗机制和学校教师实践假期制度。
第三,探索建立四年制高职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选拔高职院校中的优势特色专业与省级区域内的本科院校开展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联合培养,合作本科院校将相关试点专业以“计划单列,定向下达”的方式纳入招生计划,计划重点在四年制高职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模式、实践实训体系、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师配置和教学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与实践,加快建立中、高、本相衔接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養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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