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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否则要约无效,合同不能成立。然而,要约是否必须涉及何种交易条件,在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规则中却有不同的规定。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比较研究发现,除了标的物名称之外,要约的确定性并不意味着要约中必须具备某个具体的交易条件,交易条件缺失的要约在特定的交易中仍不丧失其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