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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和谐社会条件下,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和谐相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以人为本正成为支撑整个社会运行的价值理念。伴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逐渐深入,死刑在刑事司法中的影响和作用日益突出,其中有关死刑存废的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话题,现在大部分的观点都认为死刑废除是必然趋势,但目前中国尚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关键词:和谐社会;死刑废除;死刑保留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刑罚的有关犯人通常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执行方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英文为 punishment by death; the death penalty或 capital punishment,即最严重的刑罚。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为生命刑。
自从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制裁中的轻刑化思想逐渐被人们接受。与此相应,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界有识之士的质疑。
一、死刑废除论的根据
废除死刑的主张最早是由功利主义者贝卡里亚和边沁提出来的。在他们看来,死刑的威吓效果并不大于终身监禁,从而吹响了人类废除死刑的号角。有学者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应否废除死刑,而在于能否和怎样废除死刑。" [1] 废除死刑似乎成为理所当然之事。
(一)废除死刑是历史的潮流。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式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足够有效的威慑力,企图用死刑来达到减少甚至消灭犯罪的目的,只是人们的一厢情愿。
(二)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正如贝卡里亚所说:"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这场官司。" [2]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Human Rights),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而生命权则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连最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有效地保障,那么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是一纸空文。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且以在不侵犯人权的基础上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为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理想。" [3]因此,当在追究犯罪人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冲突而必须做出唯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障人权,这也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三)废除死刑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复仇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几千年来,很大程度上是在民众报应心理的满足和统治阶级利用它来遏制犯罪、稳固统治是在二者的谋和之下得以延续的。"正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深沉地道出"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后不可能复生。对死刑的审慎乃至废除,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生命的关注和尊重,从而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
二、死刑保留论的依据
从历史上看,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一直是主流观点,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没有实行死刑的历史。在近代启蒙运动中,卢梭可能是较系统地限制死刑的始作俑者。在所有对死刑持保留态度者中,英国刑法学家史蒂芬对保留死刑的论证最为全面。一方面,他主张刑罚对犯罪人是复仇的手段,死刑自然是对杀人者的必要惩罚措施;另一方面,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着死刑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一)保留死刑是民意的体现。俄罗斯2010年开始废除了死刑,可是,据统计,有65%至70%的民众反对。在美国,如今只有12个州废除了死刑,还有38个州保留死刑,即四分之三以上保留死刑。在中国,也是绝大多数反对废除死刑。据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这基本可以看作是中国民意对死刑存废的态度。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无论是已经废除死刑,还是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比例都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别说是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80%,即使是世界上百分之百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也还是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民众反对,所以说,废除死刑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是不得民心的。只有符合人们意志的法律才是具有坚强的伦理根基的法律,从而也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青年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二)死刑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可替代。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死刑既是对罪犯最严厉地惩罚同时又是对被害者及其家属人权的有效保障。罪犯被依法处以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来说,起到了强烈的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如果没有死刑,对罪犯的长期监禁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也会对社会治安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隐患,例如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越狱事件,在对囚犯的追逃过程中,无辜民众和民警都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
三、和谐社会下的死刑之路
和谐社会这个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社会理念的提出,为我们重新审视死刑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其实,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我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基础。"和谐是一个极为深刻、伟大、并有着永恒生命力的观念"[4]在中国古代,普遍和谐的理想支配着社会和政治领域。中国古代的礼兼具习惯法、道德法、实在法三重品格,它不是西方式的约法,也不是西方式的自然法。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5]
在我国,谈论死刑的存废,必然离不开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整个大背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仍然用扩大死刑以期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是野蛮的象征;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没有达到高度文明的条件下,贸然地废除死刑是不成熟的表现。就目前我国的现实而言,笔者认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死刑不应予以废除。死刑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人权,是为了保障犯罪人以外的人权不受侵犯,保障的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当前,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而且,杀人偿命的传统报应观念目前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国人的观念之中,在此背景下,如果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因此,死刑的存废问题绝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轻而易举之事,对此,我们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义的幼稚想法。[6]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三个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基础。以"三个文明"为支柱的和谐社会必然应该是摆脱野蛮状态、严格限制死刑的理性社会。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参考文献:
[1]田禾.论死刑的存废条件[J].法学研究,2005(2)
[2]{意}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3]郭剑寒.我国死刑存废的法理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
[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4
[6]胡勇.死刑存废:过去、现在与未来.搜狐评论
作者简介:徐竟(1989-),男,江苏盐城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和谐社会;死刑废除;死刑保留
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刑罚的有关犯人通常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执行方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英文为 punishment by death; the death penalty或 capital punishment,即最严重的刑罚。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为生命刑。
自从200多年前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就从未停止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文明的不断发展,刑事制裁中的轻刑化思想逐渐被人们接受。与此相应,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界有识之士的质疑。
一、死刑废除论的根据
废除死刑的主张最早是由功利主义者贝卡里亚和边沁提出来的。在他们看来,死刑的威吓效果并不大于终身监禁,从而吹响了人类废除死刑的号角。有学者指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应否废除死刑,而在于能否和怎样废除死刑。" [1] 废除死刑似乎成为理所当然之事。
(一)废除死刑是历史的潮流。据统计,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11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式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足够有效的威慑力,企图用死刑来达到减少甚至消灭犯罪的目的,只是人们的一厢情愿。
(二)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的体现。正如贝卡里亚所说:"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这场官司。" [2]人道主义的核心在于人权(Human Rights),即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是必须予以保障的权利。而生命权则是最基本的人权,如果连最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有效地保障,那么其他的一切权利都是一纸空文。所以,"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发展水平如何,其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而且以在不侵犯人权的基础上准确的追诉和惩罚犯罪人为一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最高理想。" [3]因此,当在追究犯罪人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出现冲突而必须做出唯一选择时,必须毫不犹豫地选择保障人权,这也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要求。
(三)废除死刑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复仇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几千年来,很大程度上是在民众报应心理的满足和统治阶级利用它来遏制犯罪、稳固统治是在二者的谋和之下得以延续的。"正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中深沉地道出"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后不可能复生。对死刑的审慎乃至废除,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生命的关注和尊重,从而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
二、死刑保留论的依据
从历史上看,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一直是主流观点,世界上也没有哪个国家没有实行死刑的历史。在近代启蒙运动中,卢梭可能是较系统地限制死刑的始作俑者。在所有对死刑持保留态度者中,英国刑法学家史蒂芬对保留死刑的论证最为全面。一方面,他主张刑罚对犯罪人是复仇的手段,死刑自然是对杀人者的必要惩罚措施;另一方面,认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这两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着死刑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一)保留死刑是民意的体现。俄罗斯2010年开始废除了死刑,可是,据统计,有65%至70%的民众反对。在美国,如今只有12个州废除了死刑,还有38个州保留死刑,即四分之三以上保留死刑。在中国,也是绝大多数反对废除死刑。据腾讯网的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这基本可以看作是中国民意对死刑存废的态度。从以上统计可以看出,无论是已经废除死刑,还是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比例都高达三分之二以上。因此,别说是全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只有80%,即使是世界上百分之百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也还是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民众反对,所以说,废除死刑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是不得民心的。只有符合人们意志的法律才是具有坚强的伦理根基的法律,从而也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仁文在接受青年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二)死刑的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可替代。死刑是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死刑既是对罪犯最严厉地惩罚同时又是对被害者及其家属人权的有效保障。罪犯被依法处以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具有潜在犯罪动机的人来说,起到了强烈的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如果没有死刑,对罪犯的长期监禁需要耗费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也会对社会治安存在着很大的潜在隐患,例如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越狱事件,在对囚犯的追逃过程中,无辜民众和民警都为此付出了血的代价。
三、和谐社会下的死刑之路
和谐社会这个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社会理念的提出,为我们重新审视死刑制度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其实,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我国有着深厚的传统基础。"和谐是一个极为深刻、伟大、并有着永恒生命力的观念"[4]在中国古代,普遍和谐的理想支配着社会和政治领域。中国古代的礼兼具习惯法、道德法、实在法三重品格,它不是西方式的约法,也不是西方式的自然法。礼的文化品格就在于这种整体的、自然的和谐精神。[5]
在我国,谈论死刑的存废,必然离不开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整个大背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全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仍然用扩大死刑以期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是野蛮的象征;在政治、经济、文化还没有达到高度文明的条件下,贸然地废除死刑是不成熟的表现。就目前我国的现实而言,笔者认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死刑不应予以废除。死刑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人权,是为了保障犯罪人以外的人权不受侵犯,保障的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当前,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而且,杀人偿命的传统报应观念目前还根深蒂固地存在于国人的观念之中,在此背景下,如果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因此,死刑的存废问题绝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轻而易举之事,对此,我们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义的幼稚想法。[6]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有机统一的。"三个文明"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基础。以"三个文明"为支柱的和谐社会必然应该是摆脱野蛮状态、严格限制死刑的理性社会。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参考文献:
[1]田禾.论死刑的存废条件[J].法学研究,2005(2)
[2]{意}贝卡里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3]郭剑寒.我国死刑存废的法理思考.北大法律信息网
[4]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5]夏勇.中国民权哲学[M].北京:三联书店.2004
[6]胡勇.死刑存废:过去、现在与未来.搜狐评论
作者简介:徐竟(1989-),男,江苏盐城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