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分析社会存在的基本单位。其中,家庭稳定关系到社会和谐。反之,家庭不稳定可能诱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当今社会人们的个体意识越来越明确,而离婚并非纯粹的个人问题,为此对离婚案件的分析关系到社会问题解决的效率高低。本文从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入手,有针对性的提出农村离婚案件的对策选项,对研究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农村离婚案件;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69.1;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71-01
作者简介:赵红军(1968-),男,河南上蔡人,本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征表现
通过对近几年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首先,离婚案件中外出务工人员案件所占重较大,且这一比重并未下降。其次,在案件分析中,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年龄呈现出小龄化趋势,其中25岁离婚当事人所占比重最大。再次,就起诉比例来讲,近年来由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比例明显高于男性。最后,随着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案件成因的复杂化、双方调解难度的加大,婚姻双方及其两方之间的家庭矛盾纠纷不断加深,导致案件当中涉及的矛盾纠纷难度不断加大。
(二)农村经济发展引起的离婚案件增多
新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产力获得较大的解放、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等使得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致使大量的富余劳动力产生。这些富裕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或外出务工,离开了家乡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见识扩大了人际交往面,而这一现象的出现则会对原先稳定的婚姻关系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富裕的妇女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妇女在经济上以及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且思想观念逐渐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妇女对婚姻的期待。此时,为实现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夫妻双方会选择离婚作为手段之一。
(三)草率结婚成为离婚案件的隐患之一
农村地区在存在着大量由中间人介绍的结婚对象,在此基础上男女双方并未建立经营生活必要的感情基础。此时,迅速结婚在婚后大多由于性格不和、观念不一致、日常生活矛盾加深等最终选择离婚。同时,各种矛盾积累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出现,成为破坏家庭婚姻的重要障碍。在农村一些地方还保存着严重的男权思想,其中由于“打老婆”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仍旧占据一定的比例。最后,由于草率结婚而忽视夫妻双方的道德素质差异,也是引起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环节。由于夫妻双方的个体道德素质高低与夫妻感情好坏呈现出正比例关系。其中,由于个人道德素质较低、道德观念落后、素质较低等现象的存在,使得他们对于不良社会风气的抵御能力较差。为此,一旦生活环境富裕之后,则极易产生喜新厌旧的思想,从而使得夫妻双方出现婚姻不忠的可能性。为此,离婚成为草率结婚的夫妻首要选择。
二、针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对策分析
(一)发挥积极调解的重要性
在对农村离婚案件处理环节,首先需要强调积极调解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多元化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实现对策研究的科学化。在对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从而实现对离婚案件调解力度的准确把握。其中,通过对离婚双方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尚且存在婚姻维护必要及时的做好调解和好工作、对婚姻无望的家庭妥善协调好子女抚养权问题以及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节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循“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调解原则基础上,实现案处理的科学化。
(二)依法处置双方对错
在对案件处理环节,必须正确区分无过错方与过错方之间的责任范围,并对过错方的责任严肃追究。通过对农村离婚案件进行正确的审理,实现对离婚无过错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其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出现的新问题,并加大对婚姻主体中过错方的责任追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现对过错方的严厉制裁。例如,通过对婚外恋、重婚、以及家庭暴力的严厉惩戒实现震慑作用的最大化。此外,随着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性不断突出,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一系列恶性案件的发生。因此,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并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在对家庭尽力挽回的基础上,实现家庭和睦。
(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
夫妻双方自身修养的提高对于实现婚姻稳定的维护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在夫妻婚前必须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正确择偶观的指导下,相互之间做到充分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草率结婚现象的出现。同时,夫妻双方在提高自身修养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培养彼此间的共同爱好,从而理性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终对离婚案件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结语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而其中,婚姻家庭案件却呈持续上升的态势,本文通过对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基础上,对农村离婚案件呈现出特点以及成因、对策进行科学的认识。
[ 参 考 文 献 ]
[1]刘保平,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7(06).
[2]郝英慧.論妇女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及其完善[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3]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关键词:农村离婚案件;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669.1;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32-0171-01
作者简介:赵红军(1968-),男,河南上蔡人,本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
(一)农村离婚案件的特征表现
通过对近几年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农村离婚案件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首先,离婚案件中外出务工人员案件所占重较大,且这一比重并未下降。其次,在案件分析中,涉及案件的当事人年龄呈现出小龄化趋势,其中25岁离婚当事人所占比重最大。再次,就起诉比例来讲,近年来由女性起诉离婚的案件比例明显高于男性。最后,随着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离婚案件成因的复杂化、双方调解难度的加大,婚姻双方及其两方之间的家庭矛盾纠纷不断加深,导致案件当中涉及的矛盾纠纷难度不断加大。
(二)农村经济发展引起的离婚案件增多
新时期,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生产力获得较大的解放、农村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等使得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致使大量的富余劳动力产生。这些富裕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或外出务工,离开了家乡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见识扩大了人际交往面,而这一现象的出现则会对原先稳定的婚姻关系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富裕的妇女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妇女在经济上以及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且思想观念逐渐更新,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村妇女对婚姻的期待。此时,为实现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夫妻双方会选择离婚作为手段之一。
(三)草率结婚成为离婚案件的隐患之一
农村地区在存在着大量由中间人介绍的结婚对象,在此基础上男女双方并未建立经营生活必要的感情基础。此时,迅速结婚在婚后大多由于性格不和、观念不一致、日常生活矛盾加深等最终选择离婚。同时,各种矛盾积累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出现,成为破坏家庭婚姻的重要障碍。在农村一些地方还保存着严重的男权思想,其中由于“打老婆”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仍旧占据一定的比例。最后,由于草率结婚而忽视夫妻双方的道德素质差异,也是引起当前农村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的主要原因。在这一环节。由于夫妻双方的个体道德素质高低与夫妻感情好坏呈现出正比例关系。其中,由于个人道德素质较低、道德观念落后、素质较低等现象的存在,使得他们对于不良社会风气的抵御能力较差。为此,一旦生活环境富裕之后,则极易产生喜新厌旧的思想,从而使得夫妻双方出现婚姻不忠的可能性。为此,离婚成为草率结婚的夫妻首要选择。
二、针对农村离婚案件的对策分析
(一)发挥积极调解的重要性
在对农村离婚案件处理环节,首先需要强调积极调解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多元化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实现对策研究的科学化。在对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从而实现对离婚案件调解力度的准确把握。其中,通过对离婚双方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尚且存在婚姻维护必要及时的做好调解和好工作、对婚姻无望的家庭妥善协调好子女抚养权问题以及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在对夫妻双方进行调节环节,相关工作人员在严格遵循“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调解原则基础上,实现案处理的科学化。
(二)依法处置双方对错
在对案件处理环节,必须正确区分无过错方与过错方之间的责任范围,并对过错方的责任严肃追究。通过对农村离婚案件进行正确的审理,实现对离婚无过错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其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出现的新问题,并加大对婚姻主体中过错方的责任追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现对过错方的严厉制裁。例如,通过对婚外恋、重婚、以及家庭暴力的严厉惩戒实现震慑作用的最大化。此外,随着婚姻家庭案件的重要性不断突出,其处理不好可能导致一系列恶性案件的发生。因此,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并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在对家庭尽力挽回的基础上,实现家庭和睦。
(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
夫妻双方自身修养的提高对于实现婚姻稳定的维护发挥了积极作用。首先,在夫妻婚前必须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正确择偶观的指导下,相互之间做到充分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草率结婚现象的出现。同时,夫妻双方在提高自身修养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培养彼此间的共同爱好,从而理性处理婚姻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最终对离婚案件起到积极的预防作用。
三、结语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主流观点。而其中,婚姻家庭案件却呈持续上升的态势,本文通过对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基础上,对农村离婚案件呈现出特点以及成因、对策进行科学的认识。
[ 参 考 文 献 ]
[1]刘保平,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7(06).
[2]郝英慧.論妇女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及其完善[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3]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编.当代中国妇女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