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贡职如郡县”补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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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中语文(必修1)(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选录了《战国策·燕策三》片段,题为《荆轲刺秦王》。该文有一句云:“给贡职如郡县”。教材给出的解释为:“像秦国的郡县那样贡纳赋税。给,供。”但这句话还有两个关键的字“贡”“职”,尤其是“职”字教材没有给出解释,这里姑且予以补释。
  先说“贡”字。这个字的意义较好把握。《说文·贝部》的解释是:“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就是说:“贡,进献;努力所从事的工作。”所以“贡”本有“献”义。清·王筠《说文句读》云:“贡、献同义。”
  征诸文献,“贡”的常见义项有:
  其一,进贡;进献方物于帝王。何谓“方物”?“方物”就是本地产物;土产。如,《书·旅獒》:“无有远迩,毕献方物。”蔡沈集传:“方物,方土所生之物。”三国魏嵇康《答难养生论》:“九土述职,各贡方物,以效诚耳。”唐朱庆馀《商州王中丞留吃枳壳》诗:“方物就中名最远,只应愈疾味偏佳。”清张岱《陶庵梦忆·方物》:“越中清馋,无过余者,喜啖方物。 北京则苹婆果、黄鬣马牙松…… 山阴则破塘笋、谢橘、独山菱、河蟹、三江屯蛏、白蛤、江鱼、鲥鱼、里河鰦。”总之,“贡”的基本义就是向君主或朝廷进献物品。这个意义,文献有征,兹举数例如下:
  《书·禹贡》云:“禹别九州,随山濬川,任土作贡。”孔颖达疏:“贡者,从下献上之称。”《汉书·地理志上》云:“厥贡漆丝。”《后汉书·和熹邓皇后纪》云:“及郡国所贡,皆减其过半。”
  又,晋·孙楚《为石仲容与孙皓书》云:“自兹遂隆,九野清泰,东夷献其乐器,肃慎贡其楛矢。”这里“贡”与“献”相对成文,两字同义。
  又,唐·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云:“彤庭所分帛,本自寒女出。鞭挞其夫家,聚敛贡城阙。”
  又,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七:“福建例贡荔枝。”
  其二,指“贡税”或“贡品”,即向君主或朝廷进献的物品。《左传·昭公十三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之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
  又,《史记·商君列传》云:“发教封内,而巴人致贡。”
  又,汉·袁康《越绝书·德序外传记》:“王已失之矣,然终难复见得,于是度兵徐州,致贡周室。”
  又,宋·王安石《乞制置三司条例》:“畿外邦国,各以所有为贡。”
  基于上,则“给贡职如郡县”之“贡”当取名词“贡税;贡品”义较为合适,因该句前已有动词“给”字。实际上,《广雅·释诂二》《玉篇·贝部》皆云:“贡,税也。”
  再说“职”字。“职”亦有“进贡”义。如颜延之《赭白马赋》云:“五方率职,四隩入贡。”《文选》李善注引《汉书》曰:“古者诸侯以时入贡。”这里“职”“贡”相对成文,“职”“贡”应该同义,即取“进贡”义。
  “职”字还有“应纳的赋税或贡物”之义。如,《周礼·夏官·大司马》云:“施贡分职,以任邦国。”郑玄注:“职,谓赋税也。”
  又,《淮南子·原道》云:“四夷纳职”,高诱注:“职,贡也。”
  又,《史记·孔子世家》:“分同姓以珍玉,展亲;分异姓以远方职,使无忘服。”
  正因为“贡”“职”同义,所以两字常连用。皆有 “贡品”“贡物”“贡税”“贡赋”或“赋税”诸义。“贡职”连言,文献有征,其例甚夥:
  《庄子·渔父》:“工技不巧,贡职不美。”
  又,左思《魏都赋》曰:“乐率贡职。”李善注曰:“又撰考谶曰:‘穿胸儋耳,莫不贡职。’《东观汉记》曰:‘百蛮贡职。’”
  唐·韩愈《请上尊号表》:“四面辐辏,各修贡职。”《谷梁传·庄公三十年》:“贡职不至,山戎为之伐矣。”
  又,宋·曾巩《本朝政要策·摧易》:“宋兴,既收南越之地,而交址奉贡职,海外之国,亦通关市。”
  又,清·黄以周 《军礼司马法考征下》:“或起兵以征不义,废贡职则讨,不朝会则诛,乱适庶则絷,变礼刑则放。”
  由于“贡”“职”同义连言,故此“贡职”也可以说成“职贡”。对此,《汉语大词典》给出的“职贡”解释是:“古代称藩属或外国对于朝廷按时的贡纳。”这实质上就是“职”或“贡”,即“贡赋”“赋税”等。兹举数例:
  《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
  又,《后汉书·孔融传》:“是时荆州牧刘表不供职贡。”
  又,唐·玄奘《大唐西域记·磔迦国》:“摩揭陀国婆罗阿迭多王崇敬佛法,爱育黎元,以大族王淫刑虐政,自守疆埸,不供职贡。”
  又,明·刘基《次韵和石末公开读有感》:“山海若时共职贡,郊原何处有戈兵。”
  又,《清史稿·礼志十》:“厥后至者弥众,乃令各守疆圉,修职贡,设理藩院统之。”
  要之,“给贡职如郡县”句中的“贡职”,系同义复用,皆作“贡品”“贡物”“贡赋”“贡税”或“赋税”诸义。诚如教材所给出的翻译:“像秦国的郡县那样贡纳赋税。”意同《韩非子·存韩》句所云:“且夫韩入贡职,与郡县无异也。”
  [作者通联:河南固始慈济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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