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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校企合作是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培养环节,很大程度上决定职业教育培养效果和教学质量。如何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探索职业教育合作法律保障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之一。随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2014—2020》《工业制造2025》等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格局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学主旨的校企合作渐渐被大众熟知,并为各行各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一、校企合作在现代职业教育培养中的重要性
(一)职业院校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1.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校企合作
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离不开企业的硬件同软件的支持。首先,实践能力和技能的培养在校内实验室是没办法完成的。提高学生实践素养的关键在于依托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将二者的现有资源深层次融合;其次,行业和企业能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让学生感受真实的职场氛围,以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2.“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立足于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使得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成为首选。既具有高校执教资格,能够承担专业理论教学工作;又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够承担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才能够有资格被称作为“双师型”教师。职业院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也可依托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建立“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通过“学历教育+企业实训”的方法,提高教师的实训能力。
此外,在其他很多方面,諸如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乃至课程的开发,职业教育都离不开行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二)企业发展的需要
首先,行业企业对用工人才的需求会随着工业的发展发生变化,然而这种变化学校未必能在第一时间感知,由此,造成了企业用工困难。其次,企业在新产品研发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学校的师资力量提供专业知识上的支撑,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
二、我国校企合作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一)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未被明确
职业院校和企业之前的合作依赖于二者的自主配合,二者配合主因是利益驱动。利益驱动虽然能将二者套在一起,但是随着项目的完结,二者之间的联系就名存实亡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套完善的法律和法规才是使其巩固和长久下去的关键。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在《职业教育法》中,虽然赋予企业职业教育的强制义务,但这个强制义务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拟录用的人员”,实习的学生并没有包含在内。由此可看出,企业培养的对象并没有面对所有的在校学生,而是特别针对于自己有意向录用的学生,也就是自己的潜在员工。
(二)政府角色定位不准,地方法律保护较弱
由于相关保障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府并未在校企合作的管理中,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指导和管理相关事宜,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三、完善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本质的完善应体现法律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仅仅体现在政策层面的鼓励和倡导。如,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企业或行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责任,权力和义务。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在员工培训中企业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德国的《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规定:要付适当的报酬给学生、学徒每天的工作时间、试用期、休假时间等细则。学生不再沦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甚至是无偿劳动力。德国“中央基金制度”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中央基金,最后再统一分配给各个培训的企业。培训企业根据培训目标和方案,将会获得不同程度的培训资助,充分调动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二)制定专门法律,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专门性法律,除了能使校企合作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能够有助于成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可以尝试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细则》,《现代职业教育长效合作机制》等,将各项权利细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规范性文件激励引导
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简单来说就是“政策”。政策的稳定性与法律规范相比较差,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它的作用。因为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各区域发展水平参差不同,有的地区并不具有立法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便只能使用规范性文件来鼓励、倡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的完善。
(四)立场和观念的转变
1.政府和管理部门
政府部门必须首先意识到校企合作对行业企业、对职业院校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然后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给予双方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建立二者的长效合作机制。
2.职业院校
学校要积极转变观念,大胆“走出去”,在日常教学中鼓励学生从做中学。激励教师每一段时间到企业进修学习,时刻与行业企业保持通话,关注最新行业企业动态。学校通过企业反馈与需要,有针对性培养人才。
3.行业企业
企业不仅要看到校企合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作为市场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应转变观念,积极寻找校企合作的机会,创造条件,为己所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2]易峥英,段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7,1.
[3]魏佳.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3,12.
[4]金淼.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的构想[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3,12.
[5]王武林,张新科.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设计探析[J].职业时空,2010,11.
关键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之一。随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2014—2020》《工业制造2025》等系列文件的相继出台,职业教育的规模和格局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培养学生动手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学主旨的校企合作渐渐被大众熟知,并为各行各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一、校企合作在现代职业教育培养中的重要性
(一)职业院校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1.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校企合作
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离不开企业的硬件同软件的支持。首先,实践能力和技能的培养在校内实验室是没办法完成的。提高学生实践素养的关键在于依托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将二者的现有资源深层次融合;其次,行业和企业能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让学生感受真实的职场氛围,以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2.“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立足于校企合作
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使得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成为首选。既具有高校执教资格,能够承担专业理论教学工作;又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够承担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才能够有资格被称作为“双师型”教师。职业院校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教师;也可依托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建立“双师型”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基地,通过“学历教育+企业实训”的方法,提高教师的实训能力。
此外,在其他很多方面,諸如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的制定乃至课程的开发,职业教育都离不开行业和企业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二)企业发展的需要
首先,行业企业对用工人才的需求会随着工业的发展发生变化,然而这种变化学校未必能在第一时间感知,由此,造成了企业用工困难。其次,企业在新产品研发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学校的师资力量提供专业知识上的支撑,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
二、我国校企合作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一)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未被明确
职业院校和企业之前的合作依赖于二者的自主配合,二者配合主因是利益驱动。利益驱动虽然能将二者套在一起,但是随着项目的完结,二者之间的联系就名存实亡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套完善的法律和法规才是使其巩固和长久下去的关键。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在《职业教育法》中,虽然赋予企业职业教育的强制义务,但这个强制义务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拟录用的人员”,实习的学生并没有包含在内。由此可看出,企业培养的对象并没有面对所有的在校学生,而是特别针对于自己有意向录用的学生,也就是自己的潜在员工。
(二)政府角色定位不准,地方法律保护较弱
由于相关保障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府并未在校企合作的管理中,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引,指导和管理相关事宜,发挥政府的统筹作用。
三、完善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对策
(一)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本质的完善应体现法律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仅仅体现在政策层面的鼓励和倡导。如,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企业或行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责任,权力和义务。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在员工培训中企业方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德国的《青少年劳动保护法》规定:要付适当的报酬给学生、学徒每天的工作时间、试用期、休假时间等细则。学生不再沦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甚至是无偿劳动力。德国“中央基金制度”规定:所有企业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中央基金,最后再统一分配给各个培训的企业。培训企业根据培训目标和方案,将会获得不同程度的培训资助,充分调动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二)制定专门法律,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专门性法律,除了能使校企合作更具有操作性,同时能够有助于成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可以尝试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施细则》,《现代职业教育长效合作机制》等,将各项权利细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三)规范性文件激励引导
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简单来说就是“政策”。政策的稳定性与法律规范相比较差,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它的作用。因为我国国土面积广大,各区域发展水平参差不同,有的地区并不具有立法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便只能使用规范性文件来鼓励、倡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的完善。
(四)立场和观念的转变
1.政府和管理部门
政府部门必须首先意识到校企合作对行业企业、对职业院校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然后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给予双方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建立二者的长效合作机制。
2.职业院校
学校要积极转变观念,大胆“走出去”,在日常教学中鼓励学生从做中学。激励教师每一段时间到企业进修学习,时刻与行业企业保持通话,关注最新行业企业动态。学校通过企业反馈与需要,有针对性培养人才。
3.行业企业
企业不仅要看到校企合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作为市场主体需要承担的责任。更应转变观念,积极寻找校企合作的机会,创造条件,为己所用。
参考文献
[1]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2]易峥英,段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保障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7,1.
[3]魏佳.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问题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3,12.
[4]金淼.完善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制度的构想[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3,12.
[5]王武林,张新科.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设计探析[J].职业时空,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