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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部门,而不应是作为民事合同的就业协议的主体。不少高校制定了《就业协议管理办法》,但这一"办法"存在侵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修改。此外,就业协议本身及其在功能发挥上也存在不少缺陷,致使就业协议制度难以较好地担当起现实的需要。就业协议制度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给相关主体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带来了诸多困境。对此,采纳附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或附生效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有效解决当前这种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