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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强调“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此,应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大为什么要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呢?在我看来其理由和根据主要有三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保证党依法执政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思我们党六十多年的执政历程,凡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较为重视法治,较为注重依法施政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就相对快,人民生活改善的步伐就相对大,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就相对高。
第二,近年来,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领导人急功近利,为追逐“政绩”,完全抛开法律的约束,随心所欲地推进“跨越式发展”、推行所谓“良性违宪”、“良性违法”式改革,大搞“土地财政”,大拆大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而在严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发生后,他们又完全不考虑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顾及法律的相应规定,试图通过高压手段“治乱”和“维稳”,或者乱许愿、乱施“恩惠”,试图通过“花钱买平安”。他们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平安”、“稳定”未得,反而引发出更多的社会矛盾和更多的社会问题。
第三,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社会上各种思潮涌动,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政见和发展思路。其中之一即是主张采用改革开放前曾经长期倡导使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运动式”的方法,即人治的方法、“文革”的方法来解决我们当前社会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如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社会阶层冲突问题、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等等。这种主张虽然是极少数人的政见,但却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的治国理政思路和方略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法治要求以法律、制度规范公民的行为,更要求以法律和制度规范政府的行为;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更要求政府守法,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因此,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法治政府乃是法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从而是“维稳”最重要、最关键的任务。法治政府的几个关键词也指向此意。
“人本”——法治政府首先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权的政府。因此,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保增长压力增大、推进城市化发展压力增大的条件下,一定要始终想到人权,始终保障和尊重人权,不能为了发展和改革忽视人权、牺牲人权。如果我们的政府急功近利,只想着大干快上,只想着跨越式发展,为大干快上、跨越式发展不惜搞“土地财政”,大拆大建,不保障,甚至损害市民、农民的基本财产权、生存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很难让所有人为“跨越式发展大局”默默忍受。一旦有人忍受不了,社会的平安稳定局面就随时可能被打破。
“有限”—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权力欲和政绩欲,防止权力膨胀、职能膨胀、机构膨胀。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不要横加干预,乱加干预。政府应尽量通过行政指导和事后监管去取代审批、许可。如果我们的政府什么都想管,什么都要管,由于我们的人力、财力、智力有限,再加上管理中不可避免产生的腐败、滥权,社会矛盾就会大量出现。那时,我们即使花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维稳、保平安,也可能难于达到目的。
“控权”—法治政府是控权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特别注重运用民主制度和正当法律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政府行使行政决策权,除了应主动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除了应受内部层级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向执法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与相对人进行质证、辩论等形式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如果我们的政府进行决策不受民主程序制约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我们的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不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导致行政违法,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稳定。
“透明”—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府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政府会议纪要、通知、批复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三公经费”及预决算等。除此以外,政府就各种重大事项、事件、事故作出的决策、决定和处置等,亦应及时公开,必要时还应公开说明相应决策、决定、处置的理由。政府如果不及时公布相关事项、事件、事故的信息,或者公布时遮遮掩掩,就可能引发公众猜疑,甚至导致谣言四起,酿成混乱或群体性事件。
“责任”—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使各级各部门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做到权力和责任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了法,出了事,给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失,一定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如果我们的政府对于违法乱纪的事件和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事故不认真调查、处理,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官员不严格追责,老百姓就会很不满,就会心生怨气,而不满和怨气一旦聚集,一有“火星儿”就可能爆发,破坏社会的平安、稳定。
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的社会才能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中保持动态的、可持续的且扎实的稳定、平安。
让人民监督权力
十八大报告在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一节中,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这方面,程序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对公权力运作的制约,特别是推动对用人、定事、花钱的权力制约。在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和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要说美国、德国,就是我们周边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等,均制定了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周密的行政程序法。程序法治对于防腐反腐是非常重要的,是“治本”之策,它解决的是“不能腐败”的问题,而不是如单纯的惩治仅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不是仅“治标”。事实上,没有程序法治,单纯的惩治连“不敢腐败”和“治标”的问题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尽快启动国家层面行政程序法和党内层面程序规则的立法,通过程序法治规范、控制公权力执掌者对党和国家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行使,特别要求公权力执掌者在决定和处理党和国家重大问题时必须信息公开、透明。
其次,建立、健全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既包括纪检、监察监督的环节,也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环节。特别是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在现时有特别加强的必要。就人大监督而言,一定要让宪法和人大代表法早就规定的质询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启动起来。国外境外的经验证明,议会的质询和问责不仅对于当事官员有很好的监督效果,对于其他官员也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就媒体监督而言,应通过制定《新闻法》授予媒体更大的揭露腐败现象、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权限。在反腐败的整个机制中,我们如果能有效发挥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整个机制的作用将会倍增。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为此,应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党的十八大为什么要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呢?在我看来其理由和根据主要有三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表明,保证党依法执政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反思我们党六十多年的执政历程,凡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较为重视法治,较为注重依法施政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就相对快,人民生活改善的步伐就相对大,人民对党和政府的满意度就相对高。
第二,近年来,一些地区、一些部门的领导人急功近利,为追逐“政绩”,完全抛开法律的约束,随心所欲地推进“跨越式发展”、推行所谓“良性违宪”、“良性违法”式改革,大搞“土地财政”,大拆大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出各种恶性事件和社会矛盾、社会冲突。而在严重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发生后,他们又完全不考虑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不顾及法律的相应规定,试图通过高压手段“治乱”和“维稳”,或者乱许愿、乱施“恩惠”,试图通过“花钱买平安”。他们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平安”、“稳定”未得,反而引发出更多的社会矛盾和更多的社会问题。
第三,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社会上各种思潮涌动,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中,也出现了各种不同的政见和发展思路。其中之一即是主张采用改革开放前曾经长期倡导使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和“运动式”的方法,即人治的方法、“文革”的方法来解决我们当前社会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如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社会阶层冲突问题、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等等。这种主张虽然是极少数人的政见,但却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由此可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发展、解纷、维稳的治国理政思路和方略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环节。法治要求以法律、制度规范公民的行为,更要求以法律和制度规范政府的行为;不仅要求公民守法,更要求政府守法,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因此,推进行政法治,建设法治政府乃是法治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从而是“维稳”最重要、最关键的任务。法治政府的几个关键词也指向此意。
“人本”——法治政府首先是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尊重人权的政府。因此,首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保增长压力增大、推进城市化发展压力增大的条件下,一定要始终想到人权,始终保障和尊重人权,不能为了发展和改革忽视人权、牺牲人权。如果我们的政府急功近利,只想着大干快上,只想着跨越式发展,为大干快上、跨越式发展不惜搞“土地财政”,大拆大建,不保障,甚至损害市民、农民的基本财产权、生存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很难让所有人为“跨越式发展大局”默默忍受。一旦有人忍受不了,社会的平安稳定局面就随时可能被打破。
“有限”—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权力欲和政绩欲,防止权力膨胀、职能膨胀、机构膨胀。要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不要横加干预,乱加干预。政府应尽量通过行政指导和事后监管去取代审批、许可。如果我们的政府什么都想管,什么都要管,由于我们的人力、财力、智力有限,再加上管理中不可避免产生的腐败、滥权,社会矛盾就会大量出现。那时,我们即使花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维稳、保平安,也可能难于达到目的。
“控权”—法治政府是控权政府,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要特别注重运用民主制度和正当法律程序控制公权力的行使。政府行使行政决策权,除了应主动接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除了应受内部层级监督制约外,还应通过向执法相对人说明理由、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与相对人进行质证、辩论等形式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如果我们的政府进行决策不受民主程序制约导致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我们的政府进行行政执法不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导致行政违法,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威胁社会稳定。
“透明”—法治政府是透明政府。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府应依法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政府会议纪要、通知、批复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三公经费”及预决算等。除此以外,政府就各种重大事项、事件、事故作出的决策、决定和处置等,亦应及时公开,必要时还应公开说明相应决策、决定、处置的理由。政府如果不及时公布相关事项、事件、事故的信息,或者公布时遮遮掩掩,就可能引发公众猜疑,甚至导致谣言四起,酿成混乱或群体性事件。
“责任”—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因此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责任制和问责制,使各级各部门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做到权力和责任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了法,出了事,给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失,一定要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依法依纪追究。如果我们的政府对于违法乱纪的事件和因失职、渎职导致的事故不认真调查、处理,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的官员不严格追责,老百姓就会很不满,就会心生怨气,而不满和怨气一旦聚集,一有“火星儿”就可能爆发,破坏社会的平安、稳定。
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我们的社会才能在不断的改革和发展中保持动态的、可持续的且扎实的稳定、平安。
让人民监督权力
十八大报告在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一节中,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这方面,程序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对公权力运作的制约,特别是推动对用人、定事、花钱的权力制约。在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和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要说美国、德国,就是我们周边的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等,均制定了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周密的行政程序法。程序法治对于防腐反腐是非常重要的,是“治本”之策,它解决的是“不能腐败”的问题,而不是如单纯的惩治仅解决“不敢腐败”的问题,不是仅“治标”。事实上,没有程序法治,单纯的惩治连“不敢腐败”和“治标”的问题也不可能真正解决。因此,我们一定要尽快启动国家层面行政程序法和党内层面程序规则的立法,通过程序法治规范、控制公权力执掌者对党和国家决策权和执行权的行使,特别要求公权力执掌者在决定和处理党和国家重大问题时必须信息公开、透明。
其次,建立、健全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公权力运作的监督机制既包括纪检、监察监督的环节,也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的环节。特别是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在现时有特别加强的必要。就人大监督而言,一定要让宪法和人大代表法早就规定的质询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启动起来。国外境外的经验证明,议会的质询和问责不仅对于当事官员有很好的监督效果,对于其他官员也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就媒体监督而言,应通过制定《新闻法》授予媒体更大的揭露腐败现象、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权限。在反腐败的整个机制中,我们如果能有效发挥人大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作用,整个机制的作用将会倍增。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