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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发表的这封公开信,来自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一家大型上市公司的一名独立董事。他表示,向董事会发表对于该公司拟议中的解决股权分置方案的不同意见,是其法定的职责,而广大公众亦有权获知他的意见。为了避免对该上市公司带来不必要的影响,他要求隐去公司名称及本人姓名。 ——编者尊敬的×××董事长:
如您及各位董事所知,我对本公司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下称此方案)是持有强烈保留意见的。我在董事会上曾表示,将书面向董事长和董事会进一步陈诉自己的保留意见。此后,经过反复思考和分析,我觉得此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我应该明确表示不赞成。兹将我的意见报告如下:
我重申,我完全赞同和支持国家和政府监管部门要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决策和本公司解决自身的股权分置问题。
我认为,本公司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一条基本原则,既要对广大的流通股东负责,顾及他们的利益,也要对法人股东负责而不伤及其权益,必须兼顾全体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不能使法人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对立,更不能使国家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对立。否则,管理层何以适从?董事会何以适从?
此方案有违上述基本原则。我对持有国有股的股东(下称法人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所谓“对价”(实际是无偿的赠送)是不同意的。
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可见的将来并没有在市场上出售其股权的意向,并且向市场郑重承诺在若干年内持股不少于一定的比例;既然如此,支付“对价”以赎买流通权道理不充分,此其一。
其二,即便法人股东今天或将来要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股权,国际市场上从未闻有向其他股东赠送股权和股票认购权的先例,尽管大股东利用二级市场部分或全部出售其股权者屡见不鲜。中国宪法规定国有财产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亦予以保护,产权神圣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以赠送的方式牺牲、侵犯或剥夺任何合法所有者的权益,在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中缺少基本的商业逻辑和法律基础。
其三,法人股东在本公司上市时从未承诺永久性持有自己的股权,我亦未闻中国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承诺法人股永久性不可流通。相反,国家传递给市场的信息从来都是一致的,即法人股的流通只是时间早晚问题,而且法人股和流通股同权。因之法人股流通需要向流通股东赎买缺少法律、市场、逻辑和历史的依据。
因此,法人股东的行为既非市场行为也非企业行为。该方案中要赠送的股权仅按现值计算数十亿人民币之巨,还不算认股权的价值和托市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些权益的真正所有者不是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公司,也不是国资管理部门,而是中国的纳税人,是中国的老百姓。他们是无法与本公司谈判的“沉默的绝大多数”;伤及的是受宪法保护的纳税人的权益。
有人说,法人股需要赎买是要补偿某些上市国企的种种“原罪”。此种说法之是非姑且不论,“原罪”之说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即便用国外成熟股市的严格标准来衡量,本公司也是出类拔萃者。国际最权威的评级机构评分就是明证,过去还是现在,何罪之有?如果将法人股东置于流通股东群众的对立面,由群众大会举手表决当罚多少,没有市场标准可言,何以判断是非与多寡?削弱产权的神圣,动摇法治的基础,怎么可能在此之上建立新的秩序?这如同取其基石以垒高楼、伤之根本而欲树茂,结果恐怕事与愿违。
解决股权分置的目的之一是稳定和改善股价的市场表现。此方案造成的效果适得其反。送股在短期内增加流通量,对股价产生压力;送股降低流通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激励脱手套利,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一次性送股,实际上提高后来者的相对购股成本,抑制需求,压抑股价。股价下跌伤害所有股东,增加流通股东的不满,就要求提高补偿。殊不知,送得越多,股价就跌得越多,股东就越不满,就越要求多送,就越跌,就越不满。如此恶性循环,一发而不可收拾。
另外,法人股东承诺以资金支持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大股东作“托市”的公开承诺,明显违反中国证券市场有关监管的现行法规。
综上所述,此方案缺少法律和商业的基础,不符合国际市场惯例,也不合规,甚至可能违宪;同时可能伤害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利于股市的发展和稳定。有鉴于此,我赞成法人股东在若干年内保持持股比例的承诺,也建议法人股东考虑承诺在若干年后如果通过证券市场减持,以不低于某一合理的市场价格为条件;但我不赞成此方案中法人股东赠送其权益的内容。我请求本公司董事会重议此案,同时我保留要求董事会秘书处将此意见向市场披露的权利。
此致敬礼!×××独立董事2005年7月20日抄送全体董、监事
如您及各位董事所知,我对本公司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下称此方案)是持有强烈保留意见的。我在董事会上曾表示,将书面向董事长和董事会进一步陈诉自己的保留意见。此后,经过反复思考和分析,我觉得此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我应该明确表示不赞成。兹将我的意见报告如下:
我重申,我完全赞同和支持国家和政府监管部门要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决策和本公司解决自身的股权分置问题。
我认为,本公司在解决股权分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一条基本原则,既要对广大的流通股东负责,顾及他们的利益,也要对法人股东负责而不伤及其权益,必须兼顾全体股东的利益,避免利益冲突。不能使法人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对立,更不能使国家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对立。否则,管理层何以适从?董事会何以适从?
此方案有违上述基本原则。我对持有国有股的股东(下称法人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所谓“对价”(实际是无偿的赠送)是不同意的。
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可见的将来并没有在市场上出售其股权的意向,并且向市场郑重承诺在若干年内持股不少于一定的比例;既然如此,支付“对价”以赎买流通权道理不充分,此其一。
其二,即便法人股东今天或将来要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股权,国际市场上从未闻有向其他股东赠送股权和股票认购权的先例,尽管大股东利用二级市场部分或全部出售其股权者屡见不鲜。中国宪法规定国有财产不可侵犯,私有财产亦予以保护,产权神圣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以赠送的方式牺牲、侵犯或剥夺任何合法所有者的权益,在产权明晰的市场经济中缺少基本的商业逻辑和法律基础。
其三,法人股东在本公司上市时从未承诺永久性持有自己的股权,我亦未闻中国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承诺法人股永久性不可流通。相反,国家传递给市场的信息从来都是一致的,即法人股的流通只是时间早晚问题,而且法人股和流通股同权。因之法人股流通需要向流通股东赎买缺少法律、市场、逻辑和历史的依据。
因此,法人股东的行为既非市场行为也非企业行为。该方案中要赠送的股权仅按现值计算数十亿人民币之巨,还不算认股权的价值和托市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些权益的真正所有者不是作为控股股东的集团公司,也不是国资管理部门,而是中国的纳税人,是中国的老百姓。他们是无法与本公司谈判的“沉默的绝大多数”;伤及的是受宪法保护的纳税人的权益。
有人说,法人股需要赎买是要补偿某些上市国企的种种“原罪”。此种说法之是非姑且不论,“原罪”之说显然不能一概而论。即便用国外成熟股市的严格标准来衡量,本公司也是出类拔萃者。国际最权威的评级机构评分就是明证,过去还是现在,何罪之有?如果将法人股东置于流通股东群众的对立面,由群众大会举手表决当罚多少,没有市场标准可言,何以判断是非与多寡?削弱产权的神圣,动摇法治的基础,怎么可能在此之上建立新的秩序?这如同取其基石以垒高楼、伤之根本而欲树茂,结果恐怕事与愿违。
解决股权分置的目的之一是稳定和改善股价的市场表现。此方案造成的效果适得其反。送股在短期内增加流通量,对股价产生压力;送股降低流通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激励脱手套利,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一次性送股,实际上提高后来者的相对购股成本,抑制需求,压抑股价。股价下跌伤害所有股东,增加流通股东的不满,就要求提高补偿。殊不知,送得越多,股价就跌得越多,股东就越不满,就越要求多送,就越跌,就越不满。如此恶性循环,一发而不可收拾。
另外,法人股东承诺以资金支持本公司的股票价格,大股东作“托市”的公开承诺,明显违反中国证券市场有关监管的现行法规。
综上所述,此方案缺少法律和商业的基础,不符合国际市场惯例,也不合规,甚至可能违宪;同时可能伤害所有股东的利益,不利于股市的发展和稳定。有鉴于此,我赞成法人股东在若干年内保持持股比例的承诺,也建议法人股东考虑承诺在若干年后如果通过证券市场减持,以不低于某一合理的市场价格为条件;但我不赞成此方案中法人股东赠送其权益的内容。我请求本公司董事会重议此案,同时我保留要求董事会秘书处将此意见向市场披露的权利。
此致敬礼!×××独立董事2005年7月20日抄送全体董、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