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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的统一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但在现实中这似乎总是不可能的。不可能的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快乐主义幸福观,这种幸福观又是建立在错误的人性论基础之上的。只有抛弃对人和人的幸福的内在性理解,才有可能化解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之间的外在对立。
[关键词]过程与结果幸福快乐主义人的本质
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幸福似乎必定同时意味着痛苦的过程:幸福一方面是某种“完美的”作为结果的终点,一方面却又是一个漫长的“充满痛苦”的过程。造成各种现象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对幸福、苦乐及其相互关系的错误认识。
“以苦求乐”的快乐主义
对于“幸福是什么”这个问题,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最古老也最有影响力的可能就是各种形式的快乐主义。无论是否赞同快乐主义,幸福与快乐之间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快乐,以及作为其对立面的痛苦,本身也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有时作为一种感觉,有时作为一种意识,更多的则是感觉与意识的混合。为了方便论述和避免混淆,将苦乐分为两类。一类是感觉意义上的感性的苦乐,一类是主观精神意义上的理性的苦乐。感性快乐主义追求的是感性快乐,理性快乐主义追求的是精神快乐。
动物的“天性将自我生存和物种生存直接同追求满足、排除无趣状态的欲望结合在一起,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只有对自我生存必需的才正好迎合动物。”因此,“动物的幸福”与趋乐避苦是直接同一的。感性快乐主义诉诸感性直观、运用“类比”,将“动物幸福观”直接移植到人身上,认为人的幸福也就是感性的快乐。比如,伊壁鸠鲁认为,“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边沁也认为伦理学体系必须“承认人类受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在感性快乐主义者看来,人高于动物的地方只在于人追求幸福的方式是理性的而非盲目的。虽然“每一种快乐都是善,然而并不是每一种快乐都值得选取;正如每一种痛苦都是恶,却并非每一种痛苦都应当趋避。对于这一切,我们必须加以权衡。”如何权衡?那就是运用理性,对苦乐进行计算,确保快乐的最大化,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至于理性和道德,仅仅因为它们“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才成为“幸福的一部分”,才“变成独立追求的东西”。感性快乐主义者为了实现感性快乐的最大化,不得不暂时地忍受某些可以避免的痛苦、放弃某些可以得到快乐,其幸福的过程自然表现为“以苦求乐”。
理性快乐主义本质上是主观幸福论,表现为各种形式的“体验论”,如“幸福是人性得到肯定时的主观感受”、“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无论他们是否“声明”幸福是主客统一的,最终都将幸福归结为主观的心理体验。所以有人说“‘幸福是主观的’,这几乎是伦理学中所有幸福理论都认同的一个经典性命题。”、在这种幸福观中,客观的生活内容是外在于幸福的,仅仅是达至主观的幸福体验的工具。因为,真实的客观内容的实现和对此的主观体验可以由不同的人来完成,这在精神要求摆脱物质的现时代,是常见的。追星族主动通过他人的客观内容来实现自己的幸福体验;更多的人则在无意间或无奈中“被迫从精神上认同征服者的辉煌和壮丽”。至于目的实现论,由于目的本身就是主观的,目的的实现并不必定意味着客观内容的实现;即使当目的反映了真实需要,目的实现的心理体验也只构成幸福的主观性方面,而非幸福本身。在幸福与快乐的关系上,理性快乐主义认为幸福或精神快乐是一种更高级的快乐,因为这种快乐可以脱离感性现实,通过反思就可以实现。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幸福具有某种“永恒性”,它“会以纯粹意义的方式被保存积累,会永远成为一个人生活世界中抹不掉的”“绝对意义”,“幸福正是生活本身的成就,是人生中永恒性的成就。一个人哪怕只是曾经有过幸福,他一生都将是有意义的。”
但是无论幸福具有多大的强度和永恒性,总有着一个从非幸福到幸福的过程,这个非幸福的过程就是获得“幸福的客观内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幸福的客观内容尚未实现,因而幸福的体验也不可能。可见,两种快乐主义实现幸福的方式都是“以苦求乐”,过程幸福都是空谈。
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统一于现实活动
快乐主义无法解决过程与结果的矛盾,因为他们对幸福的理解是错误的,而更深刻的根源则在于他们对人的误解。根据快乐主义的理论逻辑,人的本质在于内在性的感觉和精神。感性快乐主义虽然给人的理性、美德等一定的地位,但其对人的理解是工具性的。理性快乐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理性、精神,人的肉身只是一种“载体”。由于他们以人的内在性和外在性的对立为前提,以幸福的外在手段与作为幸福的内在体验的分裂为前提,要在其理论范围内解决“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的矛盾是不可能的。
幸福观以人性论为理论前提,人的本性问题之核心是人与“非人”的根本区别。同时,人与人之间也是有区别的,找到了不同人之间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区别表现在人的现实活动中——才能真正了解“现实的人”的幸福。
人的本质是什么?“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旦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动物是单纯地适应自然,能适应就是“幸福”,适应得越好就“越幸福”。对人来说,适应为生产所超越,人以生产的方式适应,当然前提是适应。可是,“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因此,人的幸福虽然以“肉体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并不等同于“肉体存在”的“幸福”。感性快乐主义所理解的仅仅作为谋求幸福的手段或形式的那种活动方式,在马克思那里,恰恰是人的真正本质之所在。
理性快乐主义将理性或精神当作人的本质,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其对于人和人的幸福的理解仍然是错误的,因为理性或精神只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人的本质,不仅表现为作为内在结果的精神,更表现为现实的生产活动。人“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人的本质,必须到人的实践活动中去寻找;人的幸福,也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理解。实践包含着三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另外,人还具有“意识”。自然关系,既指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改造自然,也指人按照自然的尺度遵循规律。“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关系。意识则是对以上两方面客观内容的反映。这样,幸福就是一种生活的好状态,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需要不断加以调整才能达到和维持和谐统一,幸福就表现为这种努力的过程本身,而非过程结束后的“产品”。主观幸福论之所以令人难以割舍,可能就在于可以脱离过程的“永恒”承诺。
人的本质内蕴于人的活动,人的幸福与人的活动也是同构的。活动的过程,既是人追求幸福的途径,又是幸福的“本体”:结果的延续即是过程,过程的相对静止表现为结果。只要我们抛弃对人和幸福的内在性理解,幸福的过程与结果之间矛盾的幻相也就不复存在了。人们常说幸福是一个不言不明的概念,我们却认为,正是因为没有首先辨明幸福的真义,用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的外在对立割裂了原本“二位一体”的生活和幸福,我们用“先进的”方式追求的往往并不是幸福,而是非幸福,如内在的快乐、外在的物质财富。这样,方法越先进,我们离幸福可能就越远,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之间的敌对就越突出、明显和不可调和。人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这并不奇怪,因为人一旦意识到了自己,他就不再是先前的那个自己了。人既“是其所非”,又“非其所是”。“认识你自己”是人对自已提出的一个必须解答而又永远没有最终答案的问题。只要生活在继续,对人性与幸福的追问和追求就不会达到绝对和永恒。(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过程与结果幸福快乐主义人的本质
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幸福似乎必定同时意味着痛苦的过程:幸福一方面是某种“完美的”作为结果的终点,一方面却又是一个漫长的“充满痛苦”的过程。造成各种现象的认识论根源在于对幸福、苦乐及其相互关系的错误认识。
“以苦求乐”的快乐主义
对于“幸福是什么”这个问题,历史上有过各种各样的观点,其中最古老也最有影响力的可能就是各种形式的快乐主义。无论是否赞同快乐主义,幸福与快乐之间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快乐,以及作为其对立面的痛苦,本身也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有时作为一种感觉,有时作为一种意识,更多的则是感觉与意识的混合。为了方便论述和避免混淆,将苦乐分为两类。一类是感觉意义上的感性的苦乐,一类是主观精神意义上的理性的苦乐。感性快乐主义追求的是感性快乐,理性快乐主义追求的是精神快乐。
动物的“天性将自我生存和物种生存直接同追求满足、排除无趣状态的欲望结合在一起,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只有对自我生存必需的才正好迎合动物。”因此,“动物的幸福”与趋乐避苦是直接同一的。感性快乐主义诉诸感性直观、运用“类比”,将“动物幸福观”直接移植到人身上,认为人的幸福也就是感性的快乐。比如,伊壁鸠鲁认为,“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边沁也认为伦理学体系必须“承认人类受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在感性快乐主义者看来,人高于动物的地方只在于人追求幸福的方式是理性的而非盲目的。虽然“每一种快乐都是善,然而并不是每一种快乐都值得选取;正如每一种痛苦都是恶,却并非每一种痛苦都应当趋避。对于这一切,我们必须加以权衡。”如何权衡?那就是运用理性,对苦乐进行计算,确保快乐的最大化,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至于理性和道德,仅仅因为它们“作为达到幸福的手段”才成为“幸福的一部分”,才“变成独立追求的东西”。感性快乐主义者为了实现感性快乐的最大化,不得不暂时地忍受某些可以避免的痛苦、放弃某些可以得到快乐,其幸福的过程自然表现为“以苦求乐”。
理性快乐主义本质上是主观幸福论,表现为各种形式的“体验论”,如“幸福是人性得到肯定时的主观感受”、“是达到生存和发展的某种完满的心理体验。”无论他们是否“声明”幸福是主客统一的,最终都将幸福归结为主观的心理体验。所以有人说“‘幸福是主观的’,这几乎是伦理学中所有幸福理论都认同的一个经典性命题。”、在这种幸福观中,客观的生活内容是外在于幸福的,仅仅是达至主观的幸福体验的工具。因为,真实的客观内容的实现和对此的主观体验可以由不同的人来完成,这在精神要求摆脱物质的现时代,是常见的。追星族主动通过他人的客观内容来实现自己的幸福体验;更多的人则在无意间或无奈中“被迫从精神上认同征服者的辉煌和壮丽”。至于目的实现论,由于目的本身就是主观的,目的的实现并不必定意味着客观内容的实现;即使当目的反映了真实需要,目的实现的心理体验也只构成幸福的主观性方面,而非幸福本身。在幸福与快乐的关系上,理性快乐主义认为幸福或精神快乐是一种更高级的快乐,因为这种快乐可以脱离感性现实,通过反思就可以实现。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幸福具有某种“永恒性”,它“会以纯粹意义的方式被保存积累,会永远成为一个人生活世界中抹不掉的”“绝对意义”,“幸福正是生活本身的成就,是人生中永恒性的成就。一个人哪怕只是曾经有过幸福,他一生都将是有意义的。”
但是无论幸福具有多大的强度和永恒性,总有着一个从非幸福到幸福的过程,这个非幸福的过程就是获得“幸福的客观内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幸福的客观内容尚未实现,因而幸福的体验也不可能。可见,两种快乐主义实现幸福的方式都是“以苦求乐”,过程幸福都是空谈。
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统一于现实活动
快乐主义无法解决过程与结果的矛盾,因为他们对幸福的理解是错误的,而更深刻的根源则在于他们对人的误解。根据快乐主义的理论逻辑,人的本质在于内在性的感觉和精神。感性快乐主义虽然给人的理性、美德等一定的地位,但其对人的理解是工具性的。理性快乐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理性、精神,人的肉身只是一种“载体”。由于他们以人的内在性和外在性的对立为前提,以幸福的外在手段与作为幸福的内在体验的分裂为前提,要在其理论范围内解决“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的矛盾是不可能的。
幸福观以人性论为理论前提,人的本性问题之核心是人与“非人”的根本区别。同时,人与人之间也是有区别的,找到了不同人之间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认为这种区别表现在人的现实活动中——才能真正了解“现实的人”的幸福。
人的本质是什么?“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旦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动物是单纯地适应自然,能适应就是“幸福”,适应得越好就“越幸福”。对人来说,适应为生产所超越,人以生产的方式适应,当然前提是适应。可是,“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因此,人的幸福虽然以“肉体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并不等同于“肉体存在”的“幸福”。感性快乐主义所理解的仅仅作为谋求幸福的手段或形式的那种活动方式,在马克思那里,恰恰是人的真正本质之所在。
理性快乐主义将理性或精神当作人的本质,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其对于人和人的幸福的理解仍然是错误的,因为理性或精神只是人的本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人的本质,不仅表现为作为内在结果的精神,更表现为现实的生产活动。人“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人的本质,必须到人的实践活动中去寻找;人的幸福,也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理解。实践包含着三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另外,人还具有“意识”。自然关系,既指人按照自己的尺度改造自然,也指人按照自然的尺度遵循规律。“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合作”的关系。意识则是对以上两方面客观内容的反映。这样,幸福就是一种生活的好状态,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需要不断加以调整才能达到和维持和谐统一,幸福就表现为这种努力的过程本身,而非过程结束后的“产品”。主观幸福论之所以令人难以割舍,可能就在于可以脱离过程的“永恒”承诺。
人的本质内蕴于人的活动,人的幸福与人的活动也是同构的。活动的过程,既是人追求幸福的途径,又是幸福的“本体”:结果的延续即是过程,过程的相对静止表现为结果。只要我们抛弃对人和幸福的内在性理解,幸福的过程与结果之间矛盾的幻相也就不复存在了。人们常说幸福是一个不言不明的概念,我们却认为,正是因为没有首先辨明幸福的真义,用手段与目的、过程与结果的外在对立割裂了原本“二位一体”的生活和幸福,我们用“先进的”方式追求的往往并不是幸福,而是非幸福,如内在的快乐、外在的物质财富。这样,方法越先进,我们离幸福可能就越远,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之间的敌对就越突出、明显和不可调和。人不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这并不奇怪,因为人一旦意识到了自己,他就不再是先前的那个自己了。人既“是其所非”,又“非其所是”。“认识你自己”是人对自已提出的一个必须解答而又永远没有最终答案的问题。只要生活在继续,对人性与幸福的追问和追求就不会达到绝对和永恒。(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