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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明确规定了胎儿的法律地位,突破了我国《继承法》第28条仅在遗产继承方面设定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局限,体现了我国对胎儿的人文关怀,是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立法的重大突破。对这一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攸关胎儿利益的保护,应综合加以分析。此外,胎儿孕育的漫长过程中不可排除胎儿有遭受利益侵害的可能,由此而看《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具体实践中如何保护胎儿权利是本文的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