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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第二篇第二章提出了要对此在的本真能在做出现象学的见证,以使得此在的本真样态取得实际基础,而不止步于一种理论悬设。但这种见证却有可能面临一种误解,即此在的本真样态已然内涵在此在自身之中,只不过被常人的沉沦所掩饰、遮盖了,因而这种见证只不过是一种向内的挖掘和开显,可一旦做出这种理解,则此在的沉沦和本真势必都建立在自身的基础之上,此在将独立自足,封闭于存在之外。为了保证此在之本真能在是向着存在的敞开,是向着“无之圣殿”的开放,此一见证必须是来自存在的,因而是超越于此在的,此在在这种见证中经验的恰恰是自己的“罪责存在”,是自己的有限性。
关键词: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见证,超越
1、作为证明的见证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第二篇第二章的全部精力都落在“见证”一词上(如其标题:“一种本真能在的此在式的见证”)。这一见证的提出,在开篇主要体现为证明的需要:“对这样一种见证的现象学展示,就包含着对它源出于此在的存在建构的证明。”见证在这里扮演的角色是这样的:既然此在的本真能在是正确理解此在的唯一道路,那么此在的本真能在必须得在现象上得到见证,方可使得这一能在获得坚实基础,即从现象上证实本真能在的实际性,从而说明整个生存论分析绝非理论空想,而是有着丰富的现象基础的。
进一步讲,见证的必需性,不仅来自上述那种经验充实的需要,从此在自身的角度来说,还与“常人的悖论”有关。从前文海德格尔对沉沦的日常此在之分析中,我们知道,此在首先与通常被常人所宰制,常人卸除了此在作为能在的可能性责任,甚至还将这种卸除掩盖起来,从而使此在沉沦于闲言、好奇、两可中,无视自己乃是“能自身存在”。这种非本真状态的打破,唯有靠“此在本己地从丧失于常人之中的境况中把自己收回到它自己面前”。这一收回乃是一种选择,即“选择去选择自身存在”。但是这一选择的发生将面临悖论:久已丧失于常人之中的此在如何能意识到并选择自己的本真能在?由此就必然要求,本真能在能够“显示”给自己,这样此在才能无可推诿地意识到自己向来已经是“能自身存在”。
此种作为“显示”与“看到”的见证,作为对此在向来已是能自身存在的证明出场。“显与看”的现象将充实海德格尔对此在生存论的理论建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若这种证明成立,将意味着此在之沉沦是不彻底的,此在被常人的宰制是不完全的,所以此在才能即使处于沉沦中,仍旧可以被本真能在所“光照”,以至于发现其踪迹—作为见证。这样,本真能在就是沉沦之生存状态的真正基底,乃至此在的沉沦不可能掩盖本真能在之为先行者的事实。
上述的这种见证-证明思路,似乎可以在前文海德格尔对此在之逃避与畏的分析中得到更进一步的证实。“此在消散在常人中,消散在所操劳的世界中,这样的消散公开出:此在在它本身面前逃避,而这就是在本真的能够自己存在这回事面前逃避。”在……面前逃避,意味着逃避者对所畏者已然有了先行的认识,否则不可能逃避。即使可畏者作为本真能在并不意味着任何现成物,可畏的“东西”甚至不曾存在,但“无家可归”之畏却总已经被逃避者先行领会了,其逃避正是在诉说:日常此在作为非本真的此在向来已经意识到它与本真能在的界限与区别了。“此在在本质上已经被属于此在的那种展开状态带到此在本身面前……”此在既然向来领会着能在,这种领会的现身情态就成为“畏”这种现身情态,乃至“良知的呼唤”。这些情态被我们发现为见证,再由此证明我们看到了本真能在的真实可能。
2、证明的迟来性
但是,对本真能在的证明果真如此一劳永逸吗?我们必须注意到海德格尔在标题中对见证所强调的“此在式”。如果说见证仅仅是一种证明,那么它就难以摆脱证明的“一次完成”即“现成性”,从而与“此在式”的非现成性格格不入。若畏、良知、决心等等证明了本真能在的实际性,那么本真能在依然对我们而言只是理论上的“观看对象”罢了。通过见证—证明之路的观看,即在对那些本真能在的显示中,我们对本真能在就已经一次通达了,达致所谓“顿悟”。
这里的顿悟无非是说:此在向来已经拥有某种称为“本真能在”的理想人格了,只是这一理想人格被此在的日常沉沦所掩盖了,而沉沦之此在通过发现自己的“本来面目”猛地“明心见性”,发现了诸如“我本就本真”这样的先验式判断。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正是对存在的遗忘,也是海德格尔想要极力克服的。
因此,绝不应当把本真能在理解为某种先验式的向来已有,而把此在之沉沦理解为其“堕落”状态,毋宁说,本真能在始终是需要争取的。因为见证之发生绝非简单的本真之显与非本真之看,显与看的前提是某物能够显并能够被看,这就要求此在必须决心看,无此决心,显者无所谓显,看者亦视而不见,一如良知之呼唤即使遍及周遭,此在依然可以充耳不闻,那么在充耳不闻里,呼唤本身也不成立了。只有当决心在先发生时,呼唤才被触及因而成为呼唤,从而被听到为一种见证。但是,决心总是有待“决”的。在决心之有待面前,作为证明之见证的两端——本真与非本真皆未现为自身,此时证明无所谓证明,只有当决心发生,本真才带着非本真一同出场,证明乃是借此才成为证明——证明总是比决心迟来一步。
这样看来,海德格尔所讲的“此在式的见证”绝非那迟一步的证明。那么海德格尔既然已经断言,只有从本真能在才能获得此在的真理,而此在之本真对于首先而通常的日常此在而言却永不现成可得,所谓现成可得的本真之见证,不过是迟到的证明罢了,绝非本真自身的发生。如此,对于日常此在而言,本真能在的可能性绝无“现象基础”,因为这一“现象基础”要么就是事后追加的,要么就是尚未到来的,绝不现成。因此,本真能在的发生只能处于非现成的等待与倾听中,不能从任何“合理”的形而上学上推断出来,只能付诸于此在的尚未。正如海德格尔对死亡的分析所展示的那样,死亡的源始经验对于此在而言永远无法现成获得,但是“向死而生”却依然成为本真能在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死亡的非现成性,作为尚未到来,就是此在的等待与倾听,乃是本真能在的真正見证之一。 3、见证之超越
从对死亡作为真正见证来看,对此在进行生存论分析的现象基础恰恰是处于缺失中的,不仅此在之本真对于日常此在永不现成可得,其遗留的踪迹也非现成可得。本真能在的见证总是要被争取的,就此而言,见证乃是超越,之所以称为超越,乃是因为它要被争取为“不连续”的。因为见证就意味着常人宰制被突破了,而这一突破不可能对日常此在展现为合理性,合理性就是连续,意味着沉沦与本真的圆滑转换,但是连续也同时意味着常人宰制的延展,要记得常人不仅可以卸除掉本真的可能性,甚至将这一卸除也隐瞒起来,所以连续性的所谓圆滑转换极有可能是常人之网罗。就此而言,见证唯可能是“断裂式的飞跃”或“决断性的瞬间”,唯其如此,本真的能自身存在才能进入到我们的眼帘。
那么超越所凭借力量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超越到一个“无家可归”的领域中去?我认为,其所依靠的乃是确信,“在确信中,此在通过对被揭示的真的事情本身的见证,来规定它向这一事情的有所领会的存在。”在这里,被揭示的事情本身通过确信,触及到了确信者,确信者在事情本身面前以确信的姿态承认了自己的有限性,并选择让自身的生存方向被事情本身所规定。确信乃是对生存之如临深渊的承认、领受与敞开。见证之超越出于这一确信,引导此在自身的生存转变,让此在被自身的隐秘性(能自身存在)所带领。
此出于确信的见证,在“愿有良知”中得到突出的展现。愿有良知之愿,为良知之呼唤的可能建基,也为畏之到来建基,愿,让良知之呼唤呼出并被听到,因为此在意愿去听;让畏展现并被看到,因为此在意愿去看。就此而言,愿有良知,就是“准备去有良知”、“准备去畏”。这一“准备去”的姿态,正是出于确信,唯有确信才会准备,而这确信就是在存在的深渊面前保持“缄默”,从而在缄默中准备去承受深渊的“无家”。
但这一确信之发生,作为超越式的“飞跃”,却唯有保持其神秘性。虽然海德格尔一再强调不能将对本身的见证视为异己力量而作为神学上的对象进行打量。但是这种见证的超越性,无疑势必打开超越此在自身的境域,对此境域作一种现成的形而上神学体系的现成规定当然是不合理的,但必须保留探讨此超越境域的权利,否则,海德格尔后期思想中除了终有一死者的天、地与神性维度将不可理喻。
最后,以一位名叫舒汉的海德格爾研究者的评语作为结尾,以说明由此见证所见证的此在之有限与超越的张力:
在存在、存有、存在者、存在自身等一系列词汇背后,海德格尔不就是要说“给予”吗?那个“此”不就是一种敞开性,让澄明呈现、世界绽出吗?所谓本有或事件,不就是那敞开性的敞开却又带着遮蔽吗?最终,这不就是在谈论人的有限性,一种带有缺憾的“罪责存在”令人无法完全拥有存在,但这却是现象学要探究的实事自身吗?
关键词: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见证,超越
1、作为证明的见证
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第二篇第二章的全部精力都落在“见证”一词上(如其标题:“一种本真能在的此在式的见证”)。这一见证的提出,在开篇主要体现为证明的需要:“对这样一种见证的现象学展示,就包含着对它源出于此在的存在建构的证明。”见证在这里扮演的角色是这样的:既然此在的本真能在是正确理解此在的唯一道路,那么此在的本真能在必须得在现象上得到见证,方可使得这一能在获得坚实基础,即从现象上证实本真能在的实际性,从而说明整个生存论分析绝非理论空想,而是有着丰富的现象基础的。
进一步讲,见证的必需性,不仅来自上述那种经验充实的需要,从此在自身的角度来说,还与“常人的悖论”有关。从前文海德格尔对沉沦的日常此在之分析中,我们知道,此在首先与通常被常人所宰制,常人卸除了此在作为能在的可能性责任,甚至还将这种卸除掩盖起来,从而使此在沉沦于闲言、好奇、两可中,无视自己乃是“能自身存在”。这种非本真状态的打破,唯有靠“此在本己地从丧失于常人之中的境况中把自己收回到它自己面前”。这一收回乃是一种选择,即“选择去选择自身存在”。但是这一选择的发生将面临悖论:久已丧失于常人之中的此在如何能意识到并选择自己的本真能在?由此就必然要求,本真能在能够“显示”给自己,这样此在才能无可推诿地意识到自己向来已经是“能自身存在”。
此种作为“显示”与“看到”的见证,作为对此在向来已是能自身存在的证明出场。“显与看”的现象将充实海德格尔对此在生存论的理论建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若这种证明成立,将意味着此在之沉沦是不彻底的,此在被常人的宰制是不完全的,所以此在才能即使处于沉沦中,仍旧可以被本真能在所“光照”,以至于发现其踪迹—作为见证。这样,本真能在就是沉沦之生存状态的真正基底,乃至此在的沉沦不可能掩盖本真能在之为先行者的事实。
上述的这种见证-证明思路,似乎可以在前文海德格尔对此在之逃避与畏的分析中得到更进一步的证实。“此在消散在常人中,消散在所操劳的世界中,这样的消散公开出:此在在它本身面前逃避,而这就是在本真的能够自己存在这回事面前逃避。”在……面前逃避,意味着逃避者对所畏者已然有了先行的认识,否则不可能逃避。即使可畏者作为本真能在并不意味着任何现成物,可畏的“东西”甚至不曾存在,但“无家可归”之畏却总已经被逃避者先行领会了,其逃避正是在诉说:日常此在作为非本真的此在向来已经意识到它与本真能在的界限与区别了。“此在在本质上已经被属于此在的那种展开状态带到此在本身面前……”此在既然向来领会着能在,这种领会的现身情态就成为“畏”这种现身情态,乃至“良知的呼唤”。这些情态被我们发现为见证,再由此证明我们看到了本真能在的真实可能。
2、证明的迟来性
但是,对本真能在的证明果真如此一劳永逸吗?我们必须注意到海德格尔在标题中对见证所强调的“此在式”。如果说见证仅仅是一种证明,那么它就难以摆脱证明的“一次完成”即“现成性”,从而与“此在式”的非现成性格格不入。若畏、良知、决心等等证明了本真能在的实际性,那么本真能在依然对我们而言只是理论上的“观看对象”罢了。通过见证—证明之路的观看,即在对那些本真能在的显示中,我们对本真能在就已经一次通达了,达致所谓“顿悟”。
这里的顿悟无非是说:此在向来已经拥有某种称为“本真能在”的理想人格了,只是这一理想人格被此在的日常沉沦所掩盖了,而沉沦之此在通过发现自己的“本来面目”猛地“明心见性”,发现了诸如“我本就本真”这样的先验式判断。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上学”,正是对存在的遗忘,也是海德格尔想要极力克服的。
因此,绝不应当把本真能在理解为某种先验式的向来已有,而把此在之沉沦理解为其“堕落”状态,毋宁说,本真能在始终是需要争取的。因为见证之发生绝非简单的本真之显与非本真之看,显与看的前提是某物能够显并能够被看,这就要求此在必须决心看,无此决心,显者无所谓显,看者亦视而不见,一如良知之呼唤即使遍及周遭,此在依然可以充耳不闻,那么在充耳不闻里,呼唤本身也不成立了。只有当决心在先发生时,呼唤才被触及因而成为呼唤,从而被听到为一种见证。但是,决心总是有待“决”的。在决心之有待面前,作为证明之见证的两端——本真与非本真皆未现为自身,此时证明无所谓证明,只有当决心发生,本真才带着非本真一同出场,证明乃是借此才成为证明——证明总是比决心迟来一步。
这样看来,海德格尔所讲的“此在式的见证”绝非那迟一步的证明。那么海德格尔既然已经断言,只有从本真能在才能获得此在的真理,而此在之本真对于首先而通常的日常此在而言却永不现成可得,所谓现成可得的本真之见证,不过是迟到的证明罢了,绝非本真自身的发生。如此,对于日常此在而言,本真能在的可能性绝无“现象基础”,因为这一“现象基础”要么就是事后追加的,要么就是尚未到来的,绝不现成。因此,本真能在的发生只能处于非现成的等待与倾听中,不能从任何“合理”的形而上学上推断出来,只能付诸于此在的尚未。正如海德格尔对死亡的分析所展示的那样,死亡的源始经验对于此在而言永远无法现成获得,但是“向死而生”却依然成为本真能在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死亡的非现成性,作为尚未到来,就是此在的等待与倾听,乃是本真能在的真正見证之一。 3、见证之超越
从对死亡作为真正见证来看,对此在进行生存论分析的现象基础恰恰是处于缺失中的,不仅此在之本真对于日常此在永不现成可得,其遗留的踪迹也非现成可得。本真能在的见证总是要被争取的,就此而言,见证乃是超越,之所以称为超越,乃是因为它要被争取为“不连续”的。因为见证就意味着常人宰制被突破了,而这一突破不可能对日常此在展现为合理性,合理性就是连续,意味着沉沦与本真的圆滑转换,但是连续也同时意味着常人宰制的延展,要记得常人不仅可以卸除掉本真的可能性,甚至将这一卸除也隐瞒起来,所以连续性的所谓圆滑转换极有可能是常人之网罗。就此而言,见证唯可能是“断裂式的飞跃”或“决断性的瞬间”,唯其如此,本真的能自身存在才能进入到我们的眼帘。
那么超越所凭借力量是什么?为什么一定要超越到一个“无家可归”的领域中去?我认为,其所依靠的乃是确信,“在确信中,此在通过对被揭示的真的事情本身的见证,来规定它向这一事情的有所领会的存在。”在这里,被揭示的事情本身通过确信,触及到了确信者,确信者在事情本身面前以确信的姿态承认了自己的有限性,并选择让自身的生存方向被事情本身所规定。确信乃是对生存之如临深渊的承认、领受与敞开。见证之超越出于这一确信,引导此在自身的生存转变,让此在被自身的隐秘性(能自身存在)所带领。
此出于确信的见证,在“愿有良知”中得到突出的展现。愿有良知之愿,为良知之呼唤的可能建基,也为畏之到来建基,愿,让良知之呼唤呼出并被听到,因为此在意愿去听;让畏展现并被看到,因为此在意愿去看。就此而言,愿有良知,就是“准备去有良知”、“准备去畏”。这一“准备去”的姿态,正是出于确信,唯有确信才会准备,而这确信就是在存在的深渊面前保持“缄默”,从而在缄默中准备去承受深渊的“无家”。
但这一确信之发生,作为超越式的“飞跃”,却唯有保持其神秘性。虽然海德格尔一再强调不能将对本身的见证视为异己力量而作为神学上的对象进行打量。但是这种见证的超越性,无疑势必打开超越此在自身的境域,对此境域作一种现成的形而上神学体系的现成规定当然是不合理的,但必须保留探讨此超越境域的权利,否则,海德格尔后期思想中除了终有一死者的天、地与神性维度将不可理喻。
最后,以一位名叫舒汉的海德格爾研究者的评语作为结尾,以说明由此见证所见证的此在之有限与超越的张力:
在存在、存有、存在者、存在自身等一系列词汇背后,海德格尔不就是要说“给予”吗?那个“此”不就是一种敞开性,让澄明呈现、世界绽出吗?所谓本有或事件,不就是那敞开性的敞开却又带着遮蔽吗?最终,这不就是在谈论人的有限性,一种带有缺憾的“罪责存在”令人无法完全拥有存在,但这却是现象学要探究的实事自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