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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学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似乎正在走向一个勃兴的时期.然而,实体与程序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一种新形式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广泛地存在于我国的立法、法学理论和实践当中,这最终将导致无法找到实现'程序正义'的平台和途径,使得实现'程序正义'仅仅成为一句口号和空话.程序规则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它是程序性裁判存在的前提,它确保实体性规则得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