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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了“水流”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自然资源”之一,但除了《宪法通释》中提出“水流是指江河等的统称”这个概念的外延外,目前尚无相关研究或规定明确水流的内涵。依据资源中心主义理念、资源权客体的协同原则、“水”的价值的多层次性、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所有权观,以及近期国家有关文件把水流定位为“自然生态空间”等理念和要求,分析论证了水流的内涵是指“国土范围内所有淡水和由承载淡水水体的固体边界组成的淡水空间”;同时明确了水流的外延“除了江河外,还有湖泊、池塘、山塘、水库、沼泽、水井等”;分析对比了“水流”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