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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反渎职侵权工作在取得逐步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如立法不完善,体制不健全、执法环境不优良,以及观念理解上的错位等困境严重制约着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使得长期以来我国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职能的发挥及发展现状远未达到法治建设所赋予的重任及公平正义的程度。因此,完善立法、改良体制、优化执法环境、转变观念是突破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困境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困境;出路
近年来,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经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也是确保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实际查处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例如社会认知度低、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办案力量不足、处理轻刑化等,特别是刑事法律相继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进一步缩小,法律对犯罪构成要素认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刑事程序更加规范,这无疑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分析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对策,快速扭转被动局面,促进反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本文从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现状着手,分析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呈现新的特点,出现新的发展趋势,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更是对查办案件工作形成了较大阻力,使查办案件工作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面临着的种种困境,严重影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发展。
1.办案阻力大,干扰多
部门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不愿对有关涉案的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有些地方的领导为了个人政绩和所谓的“部门利益”心理,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对内部出现的渎职侵权案件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法外施情,向办案单位打招呼,对办案工作施加压力等,从而人为增加了案件查办难度。
2.调查取证难、机制落后
反渎职侵权案件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特殊的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巧妙的逃避措施,有与侦查行动进行强烈对抗的准备。一是反侦查能力强。一般而言,这些主体在每一环节都事先经过精心谋划,极少留下犯罪的相关证据。二是对抗应变能力强。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多是思路敏捷、能言善辩者,阅历丰富,很难找到突破口。三是心理承受能力强。多数犯罪主体对所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自身风险以及法律后果都做过预测,心理防线很难突破。另一方面,案件的知情人员因为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迫于现实压力,在证词上出尔反尔,导致渎职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
3.线索匮乏、成案率低
首先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的低下,案件的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直接影响此类案件的发现和查处。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渎检职责、任务不甚了解,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其次是发现线索难、查处更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涉及42个罪名,但主体身份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小。其犯罪行为和公务活动混在一起,或是公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外衣”作掩护,使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感到案件线索发现难。由于“利益驱动”、“一票否决”等因素存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受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不把发生在本部门的渎职犯罪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难以通过直观、具体的数据表述,因而认识难统一、定罪难处理。从而立办的案件很难做到“诉得出,判得了”,在打击处理时成案率低下、判决过轻。
二、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困境的对策
1.加大反渎职侵权的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坚持加大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民众深入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社会认知度,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面,有效提高广大民众对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首先,检察机关应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且易于接受的手段,以案释法,营造良好的反渎职侵权舆论氛围。其次,有计划地在相关街道、中心广场等繁华地点进行反渎职侵权宣传和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再次,还可以不定期地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宣讲预防渎职侵权知识,提供法律咨询等。通过多方面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推动反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侦查技能性都很强并涉猎很多领域的侦查工作,因此必须培养有较深渎职侵权犯罪理论功底和丰富侦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适应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推行总结经验,强化实战训练,掌握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善于从复杂的现象中去捕捉可能存在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不断提高发现线索、捕捉线索的能力,不断提高获取证据、运用证据、完善证据、依据证据制服犯罪、惩治犯罪的能力,不断提高审讯艺术,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加大培训力度、运用侦查策略等途径,加强个案研究,剖析不同案件、不同对象的个性特点、共性规律以及突破案件的方法、时机,培养一批具有相当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侦查人员,提高基层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重点抓好侦查预审、侦查指挥等方面,不断提高干警心里对抗、控制节奏、把握时机、证据运用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改善和优化侦查队伍,着力造就一批复合型的反渎职侵权侦查骨干。
3.完善渎职犯罪的立法,提高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效果
完善刑事立法。一是建议修改《刑法》渎职犯罪章节条款,删除“徇私舞弊”等抽象术语,明确解释“滥用职权”等专业用语。二是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缩小各量刑档次的幅度,使社会改变渎职侵权犯罪是轻罪的观念。三是明确落实双重责任追究机制,不纵不枉,彰显《刑法》威严。严格依据免刑、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罚金刑和资格刑作为附加刑配合判处。
4.树立科技强侦的观念,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
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转(下转29页)(上接27页)变重侦查轻初查,急于求成的观念,要加大科技强检的力度,重视科技投入,发挥科技手段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中的作用。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特点是绝大多数证据是言词证据,而且量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他们反侦查能力很强,心里对抗能力比较大,社会保护势力也很强,其构成犯罪要件的关键证据、真实口供不易获得,而且言词证据的可变性非常大,在任何阶段都可能发生变化。要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在抓系统上下功夫,由传统的办案模式转变到依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在法庭上利用多媒体视听资料,使犯罪嫌疑人面对证据无法翻供,法院对言词证据能够充分采信,使案件达到铁案的标准,提高有罪判决率,逐步实现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高发的态势。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困境;出路
近年来,我国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经常发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肃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也是确保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要求各地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然而,当前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案件的实际查处工作还面临着许多困境和问题,例如社会认知度低、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阻力大)、办案力量不足、处理轻刑化等,特别是刑事法律相继修改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进一步缩小,法律对犯罪构成要素认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刑事程序更加规范,这无疑对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真分析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对策,快速扭转被动局面,促进反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本文从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现状着手,分析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呈现新的特点,出现新的发展趋势,案件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更是对查办案件工作形成了较大阻力,使查办案件工作受到主客观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面临着的种种困境,严重影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健康发展。
1.办案阻力大,干扰多
部门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不愿对有关涉案的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有些地方的领导为了个人政绩和所谓的“部门利益”心理,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对内部出现的渎职侵权案件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法外施情,向办案单位打招呼,对办案工作施加压力等,从而人为增加了案件查办难度。
2.调查取证难、机制落后
反渎职侵权案件针对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特殊的犯罪主体,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巧妙的逃避措施,有与侦查行动进行强烈对抗的准备。一是反侦查能力强。一般而言,这些主体在每一环节都事先经过精心谋划,极少留下犯罪的相关证据。二是对抗应变能力强。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多是思路敏捷、能言善辩者,阅历丰富,很难找到突破口。三是心理承受能力强。多数犯罪主体对所实施犯罪的社会危害、自身风险以及法律后果都做过预测,心理防线很难突破。另一方面,案件的知情人员因为害怕报复或者考虑其他因素而不愿作证,或迫于现实压力,在证词上出尔反尔,导致渎职侵权案件调查取证难。
3.线索匮乏、成案率低
首先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社会认知度的低下,案件的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直接影响此类案件的发现和查处。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过失犯罪,钱没进腰包,“好心办坏事”,危害性不那么直观,一般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渎检职责、任务不甚了解,不愿举报,不会举报;其次是发现线索难、查处更难。虽然渎职侵权犯罪涉及42个罪名,但主体身份限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小。其犯罪行为和公务活动混在一起,或是公务活动的不作为行为,使其有合法的“外衣”作掩护,使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感到案件线索发现难。由于“利益驱动”、“一票否决”等因素存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受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不把发生在本部门的渎职犯罪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构成和立案标准难以通过直观、具体的数据表述,因而认识难统一、定罪难处理。从而立办的案件很难做到“诉得出,判得了”,在打击处理时成案率低下、判决过轻。
二、解决反渎职侵权工作中存在困境的对策
1.加大反渎职侵权的社会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
坚持加大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使社会民众深入了解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性质和作用,提高反渎职侵权部门的社会认知度,扩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影响面,有效提高广大民众对反渎职侵权案件的关注程度。首先,检察机关应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且易于接受的手段,以案释法,营造良好的反渎职侵权舆论氛围。其次,有计划地在相关街道、中心广场等繁华地点进行反渎职侵权宣传和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再次,还可以不定期地到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单位和举报率较高的执法部门举办法制讲座,宣讲预防渎职侵权知识,提供法律咨询等。通过多方面宣传,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和支持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推动反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侦查技能性都很强并涉猎很多领域的侦查工作,因此必须培养有较深渎职侵权犯罪理论功底和丰富侦查经验的复合型人才,才能适应当前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发展。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推行总结经验,强化实战训练,掌握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善于从复杂的现象中去捕捉可能存在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来源。不断提高发现线索、捕捉线索的能力,不断提高获取证据、运用证据、完善证据、依据证据制服犯罪、惩治犯罪的能力,不断提高审讯艺术,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加大培训力度、运用侦查策略等途径,加强个案研究,剖析不同案件、不同对象的个性特点、共性规律以及突破案件的方法、时机,培养一批具有相当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侦查人员,提高基层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练兵,重点抓好侦查预审、侦查指挥等方面,不断提高干警心里对抗、控制节奏、把握时机、证据运用以及灵活应变的能力,改善和优化侦查队伍,着力造就一批复合型的反渎职侵权侦查骨干。
3.完善渎职犯罪的立法,提高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效果
完善刑事立法。一是建议修改《刑法》渎职犯罪章节条款,删除“徇私舞弊”等抽象术语,明确解释“滥用职权”等专业用语。二是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缩小各量刑档次的幅度,使社会改变渎职侵权犯罪是轻罪的观念。三是明确落实双重责任追究机制,不纵不枉,彰显《刑法》威严。严格依据免刑、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罚金刑和资格刑作为附加刑配合判处。
4.树立科技强侦的观念,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
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转(下转29页)(上接27页)变重侦查轻初查,急于求成的观念,要加大科技强检的力度,重视科技投入,发挥科技手段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中的作用。渎职侵权犯罪的证据特点是绝大多数证据是言词证据,而且量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他们反侦查能力很强,心里对抗能力比较大,社会保护势力也很强,其构成犯罪要件的关键证据、真实口供不易获得,而且言词证据的可变性非常大,在任何阶段都可能发生变化。要在挖窝案、串案上下功夫,在抓系统上下功夫,由传统的办案模式转变到依法运用高科技手段来发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查办案件的能力。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在法庭上利用多媒体视听资料,使犯罪嫌疑人面对证据无法翻供,法院对言词证据能够充分采信,使案件达到铁案的标准,提高有罪判决率,逐步实现遏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高发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