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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最缺的是什么?——人才。”这一句台词在电影里得到了很好的喜剧效果,在人们笑过之余仔细品味,人家说得也不无道理。无疑,时下企业的竞争愈加注重人才的竞争。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薪酬激励体系。这样也为员工待遇所得的税务筹划创造了空间。
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并且可少缴个人所得税。以下两种筹划方法给读者以参考。
工资薪酬→经营性费用
对企业来讲,工资支出以及应税的福利支出在企业应税所得额中仅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标准以外的工资支出以及应税福利必须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较高,增加了单位和员工的纳税负担。而经营性费用不征个人所得税,亦可在企业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企业所得税,降低单位和员工的纳税成本,提高单位经营效益及个人实际收入,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的局面。
有些福利支出可作为企业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这包括:抚恤金、救济金;误餐补贴(根据实际餐数按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企业为某些无住房员工提供员工住宿;企业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实报实销);实报实销交通费;电话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差旅费津贴;由企业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
利用这些福利支出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决定进行车辆使用改革。拟将现有车辆一次性出售给高中层领导,车辆所有权转为个人所有。高中层领导实行带车上岗,私车公用。单位根据岗位级别给予车辆折旧和运营费用补贴,一般月人均补贴42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该企业的本意是通过这一政策的实行,激励本企业的高层领导,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这一政策可以达到薪酬效能最大化的目的吗?
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公司将车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车辆的费用及折旧就不能划入公司成本和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第二,由于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向个人发放车辆补贴,按照有关规定,该补贴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公司的这一操作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不划算。那么,这就需要进行筹划。
较好的办法是,企业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该员工在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按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员工。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可以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各项费用;5年后,企业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因为不发放现金车辆补贴,个人不用再为车辆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企业负担又留住了人才,使个人得到实惠,真是一举两得。
再如,小王每月工资6000元,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小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35元。
如果公司每月为小王支付房租(建议采用报销费用方式),工资下调为5000元,则小王的个人所得税是385元。
如此筹划后,对小王来说,节税150元(535-385),对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1000元。
如果小王有住房,则此种方法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企业提供给小王的附加福利,没有转化为小王的个人收益。
要注意的是,由于并非所有的福利都属于经营性费用,税法规定部分福利支出形式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福利支出形式大致包括: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补贴、津贴;商业保险。
单薪→双薪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费用减除标准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公司员工2006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000元。因业绩突出、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45000元给他(参见表1)。
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000元作为“双薪”,其余40000元作为奖金(参见表2)。
以上两方案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875元(10510-9635)。
进行薪酬纳税筹划,除了降低企业和员工成本,实现物质上的收益外,也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可增加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实现真正意义的双赢。员工薪酬激励与税收筹划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激励目的,为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