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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王宠惠是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和外交家。他早期的国内学习经历和后来的海外求学经历,对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法律实践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法律思想和实践涵盖了宪法与宪政、刑事思想、民事思想、国际法思想和司法建设等。对王宠惠的法律思想和实践的价值和局限应当辩证地看待。
关键词 王宠惠 法律思想 法律实践
作者简介:王文慧,青岛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09-02
王宠惠被国人赞誉为民国时期第一法学家,他的思想跨越于政治和学术之间,政治上是民国时期享誉海外的外交官、司法官,学术上尊为宪法学家和国际法学家。在宪法、刑法、民法、国际法等诸方面造诣很深。他曾游历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并在欧美比较法学界取得了崇高的赞誉。学成回国之后,就法律理论的传播和法律实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生平和学习经历
王宠惠字亮畴,1881年12月1日出生于香港。1887年,王宠惠6岁时开始在香港圣保罗学校学习英文,空闲时候,还聘请了一位儒学大家为他教授儒学经典。1891年,王宠惠10岁时转入香港皇仁书院继续学习英文。1895年,王宠惠考上了当时天津中西学堂(北洋大学前身)的头等学堂(即现今大学本科)学习法律。1900年正月,王宠惠以当时第一名的成绩从北洋大学毕业,成为北洋大学第一届毕业生。他也是中国近代以西方模式培养的第一批法律家之一。
他的国外学习经历也是丰富的。1901年,王宠惠首先在日本留学。1902年到1906年期间,王宠惠留学美国,这一期间他全面的学习了西方的现代法律。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为日后身后的法学基础做好了铺垫。1907年,在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研修,并随后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翻译为英文,他的译本是当时欧洲最早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之一,甫一出版就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争相传阅的必读课本。自1908年,王宠惠在考取英国律师资格。1911年9月,王宠惠结束了国外九年学习历程,学成回国。王宠惠贯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习经历和成就,至今也很难有人能望其项背。
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的革命理念也融入到王宠惠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他将中国的革命理论西方的宪法理念相结合,融会贯通。由此东西方结合的法学特色也成为他的法学理论的归处。
二、主要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活动
(一)宪法与宪政思想
“懂不懂宪法学,决定了一个人能不能成为一个近代法学家,因为这是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本分野所在。
早在1913年初,王宠惠就撰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书中包含了他关于宪政思想的主张并附有宪法草案,堪称王宠惠在宪法学史上的开山之作。
首先,王宠惠对宪法的重要性给予关注。他认为“宪法为一国之根本法,故西人亦有称宪法为根本法者,极言其要且重也。而政体之确定,三权之分配,自由之保障,法令之依据,咸在斯焉”。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有了它“譬诸广厦,必其基础巩固,方能巍然卓立,虽疾风暴雨弗经受破坏也。惟国亦然,必其宪法良好,国本巩固。乃足以自存,而不为政海波涛所摇动”。反对草率立宪,反对频繁改宪。
其次,王宠惠主张民国宪法应为刚性宪法。因为它较稳定和较高的法律地位均优于柔性宪法。因此权衡利弊,提倡刚性宪法应为我国的宪法。
最后,王宠惠从理论架构上描绘了民国宪法的轮廓。他认为,民国宪法必须由总纲等八部分内容组成。根据民国法律相关法理,政府的行政命令和一般法律如果與宪法发生矛盾,则行政命令无效,宪法解释则有了用武之地。关于宪法解释机构问题,他还提出将宪法解释权委之以法院。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上提出在各省分权基础上的中央集权说。
(二)刑事思想与实践
1918年7月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职位经过上级考虑选任王宠惠和董康担当。任职以后,总结之前的暂行新刑律和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出现的问题,后于1919年拟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这在当时是一部比较完备、科学、进步的刑法。但是,刑法第二修正案也有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其对人民群众革命活动的破坏。
1928年初王宠惠开始主持修订刑法,王宠惠总结了暂行新刑律和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缺陷,并拟订了刑法草案,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民情和现行律令的了解基础上。王宠惠提出的刑法草案包含了许多新的观点:第一,删除了暂行新刑律中关于工人同谋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第二,根据国民党关于男女平等的政策,对于偏重男系家族之制度,应力事纠正。第三,和奸无夫妇女不构成犯罪。第四,删去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侵犯大总统罪一章,主张大总统和国民在法律上平等。第五,改变旧律尊长对卑幼有犯减轻处罚的不合理规定,有权势有地位的尊长应该依法治罪。王宠惠起草的刑法草案公布于1928年4月10日,在7月1日施行,此即为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刑法为名称的刑法典。
(三)民事思想与实践
民法学在王宠惠在国外留学时即是他着重研究的学术领域。1915年王宠惠出版了《比较民法概要》,该书是在中国近代民法典编订之前的一部很有影响力的比较学派民法著作。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大规模的法制建构活动如火如荼进行,王宠惠既主持了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制定,同时参加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部民法不仅跟上了民法新潮流,而且在借鉴外国法时视野开阔明晰,与此同时又重视保留好典权等本土民事传统,但是仍然保留了家长制和夫权等封建性法律内容,这也体现了其阶级性和局限性。
王宠惠在制定的这部民法包含了一个法学家关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向往以及对外国法个人理解的倾向,然而这部法典在当时的条件下不被民众所接受,很难发挥在民事生活中的作用。王宠惠很重视民法及民法学的研究,着重将国内外的民法做比较研究。他“既赞赏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但也承认英国法系判例的作用与意义,并根据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以及民商法实际情况,主张商法与民法合并。这是民法的研究要博取各法系之长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思想反映”。 (四)国际法思想与实践
在国际法思想的研究和实践上,王宠惠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上个世纪末,各国即试图建立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不断增加的国际争端的国际司法机关,这一设想在1922年2月随着国际联盟的创立实现了。王宠惠被选为国际法院候补法官。在1929年,他成为了国际法院的一名正式法官。“此一职位,非法学精深、经验丰富而资历崇高者,莫由当选充任”。这一职位的担任意义非凡,既表明了王宠惠高深的法学功底,众望所归,也就此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王宠惠在任期间,屡次参加重要判案,其法学见解与贡献,得到同侪法官之尊重。1925年6月,王宠惠结合他在国际法院的工作实践,总结成了《国家法庭》一文,此文发表在《东方杂志》第二十二卷第十四号上。此文内容详实,资料充分,不仅有利于国际法学界更好的了解中国的法制建设情况,而且对国内实际的法律建设起到了显著的增进作用。
(五)司法思想与实践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改革也靠王宠惠不懈的努力。司法的独立是首当其冲的。这也是他法制研究的一个核心内容。1913年时他曾著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其中的宪法草案中就提及过司法独立。主张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法院纳入司法权,保证法官任职的连续性和权力的独立性。
其次,王宠惠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1920年,《改良司法意见》一文在东方论坛发表,他对于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牵连羁押、预审不得利用辩护人、审判拖延、诉讼费用、上诉制度等问题还有针对大理院的办事程序繁琐和职能范围不清、大理院终审与二审法院案件往来关系及办事效率不高、大理院解释法令范围有错误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再次,上海的租界法权也在王宠惠的努力下成功的收回。在王宠惠的大力促成下,收回了上海租界法权。自从1843年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我国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1928年时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院院长的王宠惠,积极争取收回上海的领事裁判权。他规定从1930年元旦起司法院直接管辖司法部上海临时法院。之后经过与列强交涉多次后成立了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收回上海领事裁判权,这为40年代收回全国整体的领事裁判权做好了铺垫。
三、王宠惠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评价
王宠惠作为中国近代以来的新型法律精英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法学研究学贯中西。由于深厚的国文功底,加之精通英语、德语、法语等多门外文,熟知世界法律、法学发展大势,故在研究中,能融会东西法系,研究视野开阔,领域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国际法、比较法、法律翻译、法学理论等,在近代中国法学界独树一帜,堪称“开风气”者。作为继沈家本之后对中国法制近代化影响最大的人,几乎每次法典的制定或修改、司法上的重大改革,都离不开王宠惠的主持、参与或参与指导。
當然限于时代条件,王宠惠的法律思想和实践,都有不那么进步的一面。生于19世纪末期的王宠惠历次见证了近代中国政治乱象、经济不景气、文化衰微的过程,他投身政治的时间反倒超过在法学研究上的时间。王宠惠是孙中山先生“五权”思想的重视信奉者和实践者,却又不遗余力的颂扬司法党化;在政治漩涡中,他官至司法院院长、外交部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人。近代中国是一段破旧立新的时期,王宠惠为了践行他所信奉的秩序,他投入到了政治体制的建设中,那么就极有可能的影响到了他的初衷,最终导致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消弭。
我们在评判这样一位复杂的历史人物时,应该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南,分开来看他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贡献,对王宠惠法律思想和实践开展有益而辩证的探讨,吸收其中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的成分。应当看到:现在我国建设新时代的经济市场中需要王宠惠的思想和实践活动的指导,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去树立健全的民法系统,解决民商及经济法之间的矛盾,更好的处理当下法制建设中的存在的种种问题等,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于当前倡导的法制,廉政和司法队伍建设也有很好的规范的作用。他的政治实践及外交手段,对于今天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国家实力,灵活的外交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政治与法律.1998(6).
[2]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王宠惠先生文集.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
[3]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下册附录).上海:中华法学社.1929.
[4]华友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浦薛凤.驰名世界之法学家王宠惠博士.王宠惠传记资料(三).台湾:天一出版社.1985.
关键词 王宠惠 法律思想 法律实践
作者简介:王文慧,青岛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法律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09-02
王宠惠被国人赞誉为民国时期第一法学家,他的思想跨越于政治和学术之间,政治上是民国时期享誉海外的外交官、司法官,学术上尊为宪法学家和国际法学家。在宪法、刑法、民法、国际法等诸方面造诣很深。他曾游历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并在欧美比较法学界取得了崇高的赞誉。学成回国之后,就法律理论的传播和法律实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生平和学习经历
王宠惠字亮畴,1881年12月1日出生于香港。1887年,王宠惠6岁时开始在香港圣保罗学校学习英文,空闲时候,还聘请了一位儒学大家为他教授儒学经典。1891年,王宠惠10岁时转入香港皇仁书院继续学习英文。1895年,王宠惠考上了当时天津中西学堂(北洋大学前身)的头等学堂(即现今大学本科)学习法律。1900年正月,王宠惠以当时第一名的成绩从北洋大学毕业,成为北洋大学第一届毕业生。他也是中国近代以西方模式培养的第一批法律家之一。
他的国外学习经历也是丰富的。1901年,王宠惠首先在日本留学。1902年到1906年期间,王宠惠留学美国,这一期间他全面的学习了西方的现代法律。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为日后身后的法学基础做好了铺垫。1907年,在德国柏林比较法学会研修,并随后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翻译为英文,他的译本是当时欧洲最早的《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之一,甫一出版就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争相传阅的必读课本。自1908年,王宠惠在考取英国律师资格。1911年9月,王宠惠结束了国外九年学习历程,学成回国。王宠惠贯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习经历和成就,至今也很难有人能望其项背。
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的革命理念也融入到王宠惠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他将中国的革命理论西方的宪法理念相结合,融会贯通。由此东西方结合的法学特色也成为他的法学理论的归处。
二、主要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活动
(一)宪法与宪政思想
“懂不懂宪法学,决定了一个人能不能成为一个近代法学家,因为这是中国传统法学与中国近代法学的根本分野所在。
早在1913年初,王宠惠就撰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书中包含了他关于宪政思想的主张并附有宪法草案,堪称王宠惠在宪法学史上的开山之作。
首先,王宠惠对宪法的重要性给予关注。他认为“宪法为一国之根本法,故西人亦有称宪法为根本法者,极言其要且重也。而政体之确定,三权之分配,自由之保障,法令之依据,咸在斯焉”。宪法乃国家根本大法,有了它“譬诸广厦,必其基础巩固,方能巍然卓立,虽疾风暴雨弗经受破坏也。惟国亦然,必其宪法良好,国本巩固。乃足以自存,而不为政海波涛所摇动”。反对草率立宪,反对频繁改宪。
其次,王宠惠主张民国宪法应为刚性宪法。因为它较稳定和较高的法律地位均优于柔性宪法。因此权衡利弊,提倡刚性宪法应为我国的宪法。
最后,王宠惠从理论架构上描绘了民国宪法的轮廓。他认为,民国宪法必须由总纲等八部分内容组成。根据民国法律相关法理,政府的行政命令和一般法律如果與宪法发生矛盾,则行政命令无效,宪法解释则有了用武之地。关于宪法解释机构问题,他还提出将宪法解释权委之以法院。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上提出在各省分权基础上的中央集权说。
(二)刑事思想与实践
1918年7月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总裁职位经过上级考虑选任王宠惠和董康担当。任职以后,总结之前的暂行新刑律和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中出现的问题,后于1919年拟成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这在当时是一部比较完备、科学、进步的刑法。但是,刑法第二修正案也有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其对人民群众革命活动的破坏。
1928年初王宠惠开始主持修订刑法,王宠惠总结了暂行新刑律和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的缺陷,并拟订了刑法草案,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民情和现行律令的了解基础上。王宠惠提出的刑法草案包含了许多新的观点:第一,删除了暂行新刑律中关于工人同谋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第二,根据国民党关于男女平等的政策,对于偏重男系家族之制度,应力事纠正。第三,和奸无夫妇女不构成犯罪。第四,删去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侵犯大总统罪一章,主张大总统和国民在法律上平等。第五,改变旧律尊长对卑幼有犯减轻处罚的不合理规定,有权势有地位的尊长应该依法治罪。王宠惠起草的刑法草案公布于1928年4月10日,在7月1日施行,此即为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刑法为名称的刑法典。
(三)民事思想与实践
民法学在王宠惠在国外留学时即是他着重研究的学术领域。1915年王宠惠出版了《比较民法概要》,该书是在中国近代民法典编订之前的一部很有影响力的比较学派民法著作。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大规模的法制建构活动如火如荼进行,王宠惠既主持了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制定,同时参加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部民法不仅跟上了民法新潮流,而且在借鉴外国法时视野开阔明晰,与此同时又重视保留好典权等本土民事传统,但是仍然保留了家长制和夫权等封建性法律内容,这也体现了其阶级性和局限性。
王宠惠在制定的这部民法包含了一个法学家关于国家法制统一的向往以及对外国法个人理解的倾向,然而这部法典在当时的条件下不被民众所接受,很难发挥在民事生活中的作用。王宠惠很重视民法及民法学的研究,着重将国内外的民法做比较研究。他“既赞赏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但也承认英国法系判例的作用与意义,并根据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以及民商法实际情况,主张商法与民法合并。这是民法的研究要博取各法系之长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一种思想反映”。 (四)国际法思想与实践
在国际法思想的研究和实践上,王宠惠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上个世纪末,各国即试图建立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不断增加的国际争端的国际司法机关,这一设想在1922年2月随着国际联盟的创立实现了。王宠惠被选为国际法院候补法官。在1929年,他成为了国际法院的一名正式法官。“此一职位,非法学精深、经验丰富而资历崇高者,莫由当选充任”。这一职位的担任意义非凡,既表明了王宠惠高深的法学功底,众望所归,也就此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王宠惠在任期间,屡次参加重要判案,其法学见解与贡献,得到同侪法官之尊重。1925年6月,王宠惠结合他在国际法院的工作实践,总结成了《国家法庭》一文,此文发表在《东方杂志》第二十二卷第十四号上。此文内容详实,资料充分,不仅有利于国际法学界更好的了解中国的法制建设情况,而且对国内实际的法律建设起到了显著的增进作用。
(五)司法思想与实践
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改革也靠王宠惠不懈的努力。司法的独立是首当其冲的。这也是他法制研究的一个核心内容。1913年时他曾著有《中华民国宪法刍议》一书,其中的宪法草案中就提及过司法独立。主张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法院纳入司法权,保证法官任职的连续性和权力的独立性。
其次,王宠惠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1920年,《改良司法意见》一文在东方论坛发表,他对于各级法院的刑事案件牵连羁押、预审不得利用辩护人、审判拖延、诉讼费用、上诉制度等问题还有针对大理院的办事程序繁琐和职能范围不清、大理院终审与二审法院案件往来关系及办事效率不高、大理院解释法令范围有错误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再次,上海的租界法权也在王宠惠的努力下成功的收回。在王宠惠的大力促成下,收回了上海租界法权。自从1843年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我国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1928年时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院院长的王宠惠,积极争取收回上海的领事裁判权。他规定从1930年元旦起司法院直接管辖司法部上海临时法院。之后经过与列强交涉多次后成立了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收回上海领事裁判权,这为40年代收回全国整体的领事裁判权做好了铺垫。
三、王宠惠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评价
王宠惠作为中国近代以来的新型法律精英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法学研究学贯中西。由于深厚的国文功底,加之精通英语、德语、法语等多门外文,熟知世界法律、法学发展大势,故在研究中,能融会东西法系,研究视野开阔,领域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国际法、比较法、法律翻译、法学理论等,在近代中国法学界独树一帜,堪称“开风气”者。作为继沈家本之后对中国法制近代化影响最大的人,几乎每次法典的制定或修改、司法上的重大改革,都离不开王宠惠的主持、参与或参与指导。
當然限于时代条件,王宠惠的法律思想和实践,都有不那么进步的一面。生于19世纪末期的王宠惠历次见证了近代中国政治乱象、经济不景气、文化衰微的过程,他投身政治的时间反倒超过在法学研究上的时间。王宠惠是孙中山先生“五权”思想的重视信奉者和实践者,却又不遗余力的颂扬司法党化;在政治漩涡中,他官至司法院院长、外交部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人。近代中国是一段破旧立新的时期,王宠惠为了践行他所信奉的秩序,他投入到了政治体制的建设中,那么就极有可能的影响到了他的初衷,最终导致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消弭。
我们在评判这样一位复杂的历史人物时,应该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南,分开来看他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贡献,对王宠惠法律思想和实践开展有益而辩证的探讨,吸收其中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的成分。应当看到:现在我国建设新时代的经济市场中需要王宠惠的思想和实践活动的指导,以便于我们更好的去树立健全的民法系统,解决民商及经济法之间的矛盾,更好的处理当下法制建设中的存在的种种问题等,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于当前倡导的法制,廉政和司法队伍建设也有很好的规范的作用。他的政治实践及外交手段,对于今天我国在国际舞台上展现国家实力,灵活的外交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范忠信.认识法学家梁启超.政治与法律.1998(6).
[2]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王宠惠先生文集.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1981.
[3]王宠惠.中华民国刑法(下册附录).上海:中华法学社.1929.
[4]华友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下册).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浦薛凤.驰名世界之法学家王宠惠博士.王宠惠传记资料(三).台湾:天一出版社.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