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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霍小玉传》是唐传奇中的名篇,主要通过霍小玉的爱情悲剧,表达了作者对霍小玉的同情与对李益的谴责;但通过霍小玉的爱情悲剧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的显著特征。
【关键词】《霍小玉传》;唐代婚姻制度特征
《霍小玉传》是唐传奇中的名篇,是一个痴心女子的爱情悲剧。小说中的女主人公霍小玉美丽聪慧,多才多艺,对爱情充满向往,与久慕其才情的青年诗人李益一见钟情,痴迷于这段感情,由于身为贱籍,不可能与李益天长地久,只希望李益给她8年的感情承诺,8年之后由李益另选门当户对的女子成婚,自己就出家为尼。可是这样一个卑微的愿望也未能如愿,李益赴官上任后,遵照家人的意愿,娶了表妹卢氏,与霍小玉断绝。卢氏是豪门望族,当时的甲族。霍小玉还在痴情等待,日夜思念,终成病躯。后得知李益负约,悲愤欲绝。忽有黄衫豪士挟持李益至霍小玉处,小玉悲愤交加,怒斥李益负心,誓言死后变为厉鬼,使其妻妾,终日不安。后小玉复仇成功,李益猜忌成性,终日不得安宁,但受害最深的仍是和她一样的女性,尤其是李益的妻子,即李益的表妹卢氏。
霍小玉才色双佳,但命运多舛,她的不幸遭遇令人痛惜,因此,人们往往对《霍小玉传》的解读大多停留在对霍小玉的同情与对李益的谴责,而实质上,霍小玉的悲剧看似是由李益的薄情所致,实质上是她所处的那个时代造成的,霍小玉以及卢氏等女子都是唐代的婚姻门阀制度的牺牲品,从《霍小玉传》中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的特征。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包办性
无论是霍小玉还是卢氏,以及李益后来的妻妾,在婚姻中没有自主权。霍小玉虽然与李益相爱,但是无法与李益结为夫妻,因为他们的结合不符合唐代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中《户婚律》篇对婚姻方面的规定较为详尽,有关两性婚姻的成立条件有诸多规定,其中一条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霍小玉和李益相识于教坊,自由恋爱,李益的家人并不知晓。在封建社会,两性婚姻不是基于双方的两情相悦自愿结合的,是两家的长辈出于家族各自利益的考虑而结合在一起的。《礼记·皆义》中指出:“婚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从中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男方娶妻的目的是为了祭拜祖先,繁衍后代,而女方家长是为了给女儿找到一辈子的饭碗。因此,封建时代的婚姻表现出很强的包办性。中国封建时代的家庭实行家长制,家长在子女婚姻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权威。“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如果子女违背家长的决定而随自己的心愿嫁娶,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唐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家长制保证父母和尊长在子女婚事上的绝对控制权而不遗余力。
从《霍小玉传》中,我们可以看到,李益与霍小玉的结合是没有经过李益家长同意的,尽管小玉的母亲知晓,但是他们的爱情也也不能够看成是奉“父母之命”。所以,尽管李益对小玉有爱情,但是一回到老家,听说祖母给他定下了另一门亲事,他并没有告知家里他小玉有约。由此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男女之间的爱情在婚姻中不起决定作用,李益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他顺从了长辈的意愿,决定放弃小玉,另娶他人,也就是他的表妹——卢氏。
卢氏是当时唐代的望族,身价百万,但是她的婚姻也是父母为其做主,听从命运的安排。卢氏虽然嫁给了进士出身又为朝廷命官的李益,应该算得上是门当户对,这样的婚姻中的卢氏得到幸福没?答案是否定的。婚后,李益最初“心怀疑恶,猜忌万端,夫妻之间,无聊生矣”;接着“愤怒叫吼,声如豺虎,引琴撞击其妻”;最后“往往暴加捶楚,备诸毒虐”,甚至“竟讼于公庭而遣之”。按照宿命论,这一切都是霍小玉的诅咒生效,其实这些都告诉我们,在唐代,即便是豪门百万之女仍然逃不掉包办婚姻的悲剧结局,因此,包办是婚姻的特性之一。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等级性
唐代法律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条件之一是良贱不婚。唐代社会阶层分为“良人”与“贱人”。唐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即疏,何宜配合。”这里的“色类须同”是指只有本阶层的男女才能通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同阶层的人通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唐律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从《霍小玉》传中,我们知道,霍小玉虽为霍王之女,却已入娼门,实为贱籍。而李益是良籍,并且取得功名,马上就去赴任。一个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妓女,官方的户籍为贱;一个是炙手可热的朝廷命官。小玉清醒地意识到两人地位的悬殊,结为法律允许的夫妻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她对李益充满爱恋,舍不得这份爱情,她想到了一个折中的办法, “妾年始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壮室之秋,犹有八岁。一生欢爱,愿毕此期,然后妙选高门,以谐秦晋,亦未为晚。妾便舍弃人事,剪发披缁,夙昔之愿,于此足矣。”小玉知道自己的处境,如果李益与她结合,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所以只求能与李益相信相爱八年即可,但是,她向李益所要的八年,李益是不能够做主的。李益对霍小玉是有感情的,但是,李益所处的上层社会,即便她想答应小玉的8年之约,但是他的家里也不会同意的。唐代实行严格的主婚人制度,只有双方家长同意的婚姻才有效。而李家的太夫人正是李益婚姻的做主者,她是不会同意李益与一个贱籍女子有任何瓜葛的。李益虽为男子,但是,在封建婚姻制度中,也只是傀儡,是太夫人的傀儡,他只能听从太夫人之命,迎娶表妹卢氏。严格的等级性作为唐代婚姻制度的显要特征,在《霍小玉传》中表现的最为突出。
三、唐代婚姻制度的买卖性
唐律规定良贱不能成婚,却没有规定不同门第的男女不得成婚。然而在唐代不同门第之间也不得通婚。良贱不婚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而門第不对不婚是基于习俗的弹性规定。唐朝的高门,又称之为名门或旧门,是南北朝以来形成的士族,以山东士族崔、卢、王、郑四姓家族最盛,加上李姓,号称五大姓,而其中的崔、卢两姓最盛。在唐代,如果能与崔卢两姓通婚,是非常荣耀之事。名门望族在经济上不一定最富有,在政治上也不是最有权力,但是在门第上是最显赫的。世人都以与之结亲为幸事,就连唐代宰相薛元超也把没能和豪门结亲作为终身憾事。“吾不才,富贵过人。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由此看来,李益与卢氏的婚事是李益攀上豪门的捷径,对他的仕途发展也会大有裨益。但是,要娶到豪门千金,也要聘礼约百万金。李益经济状况窘迫,但是为了攀上门阀贵族,还是多方筹措,以百万金聘礼娶得卢氏。 李益与卢氏的婚姻是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符合唐代关于结婚的必要条件的,是合法婚姻。但是,婚姻双方一个是为了攀娶豪门,花费巨资,另一方则获得百万金的聘礼,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有买卖性的一面。
四、唐代婚姻制度中男女不平等性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充分发展,相对于其他封建朝代,社会有了较高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生活在这样背景下的唐代女性的地位不同于以往中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女性。这时候的女性对爱情、幸福、婚姻都有着强烈的向往,并积极努力追求幸福生活。霍小玉就是这样一位女性。霍小玉虽为娼妓,属贱籍,但是爱慕李益的才华,和李益相知相爱,小玉知道良贱不可通婚,和李益结为长久夫妻是不可能的,她也不愿意委身為妾,与她人分享夫君,但是又不想短时间放弃这段缘分,因此提出,让李益陪她八年时间,“妾年始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壮室之秋,犹有八岁。一生欢爱,愿毕此期,然后妙选高门,以谐秦晋,亦未为晚。妾便舍弃人事,剪发披缁,夙夕之愿,于此足矣。”她希望李益给她,八年过后,李益再去娶门当户对之女。霍小玉对爱情的执着,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她所处的时代的女性的普遍想法。但是,唐代社会虽然较为开放,但是女性还是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依然压迫着她们。霍小玉想要李益给她八年的幸福生活的愿望落空了。因为,霍小玉希望李益给她八年时间,但她没有意识到,她向李益索取的八年,也是向整个社会索取八年。即便开明的唐代社会,也不会答应的。因为统治阶级要维护自身的利益,要保持自身的尊荣。作为社会上层统治者的傀儡的李益只能服从家长的安排。李益回家后即遵母命娶了卢氏,无论小玉如何千方百计的找寻,始终不与相见。作为地位低下的霍小玉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中没能找寻到自己的幸福,虽然最后通过紫衫侠士的努力带来了李益,但是霍小玉并没有原谅他,小玉临危长恸号哭,痛斥李益:“我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负心如此,李君李君,今当永诀,我死之后,必为厉鬼,使君妻妾,终日不安!”地位低下的霍小玉用死后变厉鬼来报复李益及其妻妾来抗争社会带给她的压迫和不公。
身为贱籍,地位低下的霍小玉在男尊女卑的等级社会里未能获得幸福,那么身为贵族豪门氏族家的千金小姐卢氏获得幸福了吗?卢氏的命运同样令人悲慨。由于小玉的毒誓,李益终日疑神疑鬼。对待卢氏,李益先是“心怀疑误,猜忌万端,夫妻之间,无聊生矣”;再是“愤怒叫吼,声如豺虎,引琴撞击其妻”;再后来“往往暴加捶楚,备诸毒虐”;最后“竟讼于公庭而遣之”。卢氏最后被休还家。也许,人们会认为是霍小玉的鬼魂报复所致。其实不然,唐代虽然较其他朝代开明,但是仍然是男尊女卑,女性的地位还是十分低下,卢氏,虽为贵族,也是这一制度的受害者。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制度仍然坚持男尊女卑,体现了男女不平等性的特征。
唐代婚姻制度是封建时代婚姻制度的代表,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因此,从《霍小玉传》中就体现了唐代婚姻制度的等级性、包办性、买卖性及男女不平等性。
参考文献:
[1]蒋枋:霍小玉传〔M〕.中华书局,1996.
[2]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中华书局,1983.
【关键词】《霍小玉传》;唐代婚姻制度特征
《霍小玉传》是唐传奇中的名篇,是一个痴心女子的爱情悲剧。小说中的女主人公霍小玉美丽聪慧,多才多艺,对爱情充满向往,与久慕其才情的青年诗人李益一见钟情,痴迷于这段感情,由于身为贱籍,不可能与李益天长地久,只希望李益给她8年的感情承诺,8年之后由李益另选门当户对的女子成婚,自己就出家为尼。可是这样一个卑微的愿望也未能如愿,李益赴官上任后,遵照家人的意愿,娶了表妹卢氏,与霍小玉断绝。卢氏是豪门望族,当时的甲族。霍小玉还在痴情等待,日夜思念,终成病躯。后得知李益负约,悲愤欲绝。忽有黄衫豪士挟持李益至霍小玉处,小玉悲愤交加,怒斥李益负心,誓言死后变为厉鬼,使其妻妾,终日不安。后小玉复仇成功,李益猜忌成性,终日不得安宁,但受害最深的仍是和她一样的女性,尤其是李益的妻子,即李益的表妹卢氏。
霍小玉才色双佳,但命运多舛,她的不幸遭遇令人痛惜,因此,人们往往对《霍小玉传》的解读大多停留在对霍小玉的同情与对李益的谴责,而实质上,霍小玉的悲剧看似是由李益的薄情所致,实质上是她所处的那个时代造成的,霍小玉以及卢氏等女子都是唐代的婚姻门阀制度的牺牲品,从《霍小玉传》中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的特征。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包办性
无论是霍小玉还是卢氏,以及李益后来的妻妾,在婚姻中没有自主权。霍小玉虽然与李益相爱,但是无法与李益结为夫妻,因为他们的结合不符合唐代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中《户婚律》篇对婚姻方面的规定较为详尽,有关两性婚姻的成立条件有诸多规定,其中一条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霍小玉和李益相识于教坊,自由恋爱,李益的家人并不知晓。在封建社会,两性婚姻不是基于双方的两情相悦自愿结合的,是两家的长辈出于家族各自利益的考虑而结合在一起的。《礼记·皆义》中指出:“婚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从中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男方娶妻的目的是为了祭拜祖先,繁衍后代,而女方家长是为了给女儿找到一辈子的饭碗。因此,封建时代的婚姻表现出很强的包办性。中国封建时代的家庭实行家长制,家长在子女婚姻问题上拥有绝对的权威。“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如果子女违背家长的决定而随自己的心愿嫁娶,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又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唐代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封建家长制保证父母和尊长在子女婚事上的绝对控制权而不遗余力。
从《霍小玉传》中,我们可以看到,李益与霍小玉的结合是没有经过李益家长同意的,尽管小玉的母亲知晓,但是他们的爱情也也不能够看成是奉“父母之命”。所以,尽管李益对小玉有爱情,但是一回到老家,听说祖母给他定下了另一门亲事,他并没有告知家里他小玉有约。由此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男女之间的爱情在婚姻中不起决定作用,李益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因此,他顺从了长辈的意愿,决定放弃小玉,另娶他人,也就是他的表妹——卢氏。
卢氏是当时唐代的望族,身价百万,但是她的婚姻也是父母为其做主,听从命运的安排。卢氏虽然嫁给了进士出身又为朝廷命官的李益,应该算得上是门当户对,这样的婚姻中的卢氏得到幸福没?答案是否定的。婚后,李益最初“心怀疑恶,猜忌万端,夫妻之间,无聊生矣”;接着“愤怒叫吼,声如豺虎,引琴撞击其妻”;最后“往往暴加捶楚,备诸毒虐”,甚至“竟讼于公庭而遣之”。按照宿命论,这一切都是霍小玉的诅咒生效,其实这些都告诉我们,在唐代,即便是豪门百万之女仍然逃不掉包办婚姻的悲剧结局,因此,包办是婚姻的特性之一。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等级性
唐代法律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条件之一是良贱不婚。唐代社会阶层分为“良人”与“贱人”。唐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即疏,何宜配合。”这里的“色类须同”是指只有本阶层的男女才能通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同阶层的人通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唐律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
从《霍小玉》传中,我们知道,霍小玉虽为霍王之女,却已入娼门,实为贱籍。而李益是良籍,并且取得功名,马上就去赴任。一个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妓女,官方的户籍为贱;一个是炙手可热的朝廷命官。小玉清醒地意识到两人地位的悬殊,结为法律允许的夫妻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她对李益充满爱恋,舍不得这份爱情,她想到了一个折中的办法, “妾年始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壮室之秋,犹有八岁。一生欢爱,愿毕此期,然后妙选高门,以谐秦晋,亦未为晚。妾便舍弃人事,剪发披缁,夙昔之愿,于此足矣。”小玉知道自己的处境,如果李益与她结合,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所以只求能与李益相信相爱八年即可,但是,她向李益所要的八年,李益是不能够做主的。李益对霍小玉是有感情的,但是,李益所处的上层社会,即便她想答应小玉的8年之约,但是他的家里也不会同意的。唐代实行严格的主婚人制度,只有双方家长同意的婚姻才有效。而李家的太夫人正是李益婚姻的做主者,她是不会同意李益与一个贱籍女子有任何瓜葛的。李益虽为男子,但是,在封建婚姻制度中,也只是傀儡,是太夫人的傀儡,他只能听从太夫人之命,迎娶表妹卢氏。严格的等级性作为唐代婚姻制度的显要特征,在《霍小玉传》中表现的最为突出。
三、唐代婚姻制度的买卖性
唐律规定良贱不能成婚,却没有规定不同门第的男女不得成婚。然而在唐代不同门第之间也不得通婚。良贱不婚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而門第不对不婚是基于习俗的弹性规定。唐朝的高门,又称之为名门或旧门,是南北朝以来形成的士族,以山东士族崔、卢、王、郑四姓家族最盛,加上李姓,号称五大姓,而其中的崔、卢两姓最盛。在唐代,如果能与崔卢两姓通婚,是非常荣耀之事。名门望族在经济上不一定最富有,在政治上也不是最有权力,但是在门第上是最显赫的。世人都以与之结亲为幸事,就连唐代宰相薛元超也把没能和豪门结亲作为终身憾事。“吾不才,富贵过人。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由此看来,李益与卢氏的婚事是李益攀上豪门的捷径,对他的仕途发展也会大有裨益。但是,要娶到豪门千金,也要聘礼约百万金。李益经济状况窘迫,但是为了攀上门阀贵族,还是多方筹措,以百万金聘礼娶得卢氏。 李益与卢氏的婚姻是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符合唐代关于结婚的必要条件的,是合法婚姻。但是,婚姻双方一个是为了攀娶豪门,花费巨资,另一方则获得百万金的聘礼,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唐代婚姻制度有买卖性的一面。
四、唐代婚姻制度中男女不平等性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得到了充分发展,相对于其他封建朝代,社会有了较高的开放性和自由性。生活在这样背景下的唐代女性的地位不同于以往中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女性。这时候的女性对爱情、幸福、婚姻都有着强烈的向往,并积极努力追求幸福生活。霍小玉就是这样一位女性。霍小玉虽为娼妓,属贱籍,但是爱慕李益的才华,和李益相知相爱,小玉知道良贱不可通婚,和李益结为长久夫妻是不可能的,她也不愿意委身為妾,与她人分享夫君,但是又不想短时间放弃这段缘分,因此提出,让李益陪她八年时间,“妾年始十八,君才二十有二。迨君壮室之秋,犹有八岁。一生欢爱,愿毕此期,然后妙选高门,以谐秦晋,亦未为晚。妾便舍弃人事,剪发披缁,夙夕之愿,于此足矣。”她希望李益给她,八年过后,李益再去娶门当户对之女。霍小玉对爱情的执着,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是她所处的时代的女性的普遍想法。但是,唐代社会虽然较为开放,但是女性还是不能主宰自己的命运,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依然压迫着她们。霍小玉想要李益给她八年的幸福生活的愿望落空了。因为,霍小玉希望李益给她八年时间,但她没有意识到,她向李益索取的八年,也是向整个社会索取八年。即便开明的唐代社会,也不会答应的。因为统治阶级要维护自身的利益,要保持自身的尊荣。作为社会上层统治者的傀儡的李益只能服从家长的安排。李益回家后即遵母命娶了卢氏,无论小玉如何千方百计的找寻,始终不与相见。作为地位低下的霍小玉在男尊女卑的社会中没能找寻到自己的幸福,虽然最后通过紫衫侠士的努力带来了李益,但是霍小玉并没有原谅他,小玉临危长恸号哭,痛斥李益:“我为女子,薄命如斯,君是丈夫,负心如此,李君李君,今当永诀,我死之后,必为厉鬼,使君妻妾,终日不安!”地位低下的霍小玉用死后变厉鬼来报复李益及其妻妾来抗争社会带给她的压迫和不公。
身为贱籍,地位低下的霍小玉在男尊女卑的等级社会里未能获得幸福,那么身为贵族豪门氏族家的千金小姐卢氏获得幸福了吗?卢氏的命运同样令人悲慨。由于小玉的毒誓,李益终日疑神疑鬼。对待卢氏,李益先是“心怀疑误,猜忌万端,夫妻之间,无聊生矣”;再是“愤怒叫吼,声如豺虎,引琴撞击其妻”;再后来“往往暴加捶楚,备诸毒虐”;最后“竟讼于公庭而遣之”。卢氏最后被休还家。也许,人们会认为是霍小玉的鬼魂报复所致。其实不然,唐代虽然较其他朝代开明,但是仍然是男尊女卑,女性的地位还是十分低下,卢氏,虽为贵族,也是这一制度的受害者。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制度仍然坚持男尊女卑,体现了男女不平等性的特征。
唐代婚姻制度是封建时代婚姻制度的代表,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因此,从《霍小玉传》中就体现了唐代婚姻制度的等级性、包办性、买卖性及男女不平等性。
参考文献:
[1]蒋枋:霍小玉传〔M〕.中华书局,1996.
[2]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中华书局,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