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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据悉,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和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新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其中,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新条例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新条例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明确提出,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四是進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和废止的重要作用,新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解释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和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强调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据悉,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改这两个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的《立法法》和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总结现行条例施行以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解决立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新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其中,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是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方面改革的成熟经验上升为制度规定。新条例明确,起草行政法规、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新条例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明确提出,行政法规、规章起草时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审查时可以将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同时,还完善了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确立了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并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
四是進一步完善解释和废止程序。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和废止的重要作用,新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解释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另一方面明确了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和适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强调行政法规、规章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