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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行了国地财政收入划分,田赋成为河南省财政收入的大宗,在省财政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河南田赋存在许多问题;为此河南省财政会议对改进田赋征收制度,改良征册,整理推收过割,实施土地陈报等均规定了具体办法,进行了整理,但收效不大。笔者在对这一时期相关史料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对1927~1937年河南田赋事宜加以梳理。以期发现一些有益的因子,对解决当下中国的“三农”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河南;田赋问题;田赋整理
田赋是对土地收益课征的税种。河南省经历了北伐战争、中原大战,除了兵灾,河南省的天灾频繁发生,几乎每年都发生水灾、旱灾、虫灾等灾害。另外,当时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竞相向中国倾销农产品,河南作为农业大省,所受的冲击巨大,无论丰歉,均是谷贱伤农。河南省农村处于凋敝状态。河南省以农业为主,国地财政收入划分后,田赋占据了河南省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河南省田赋也存在不少弊端,河南省财政会议为此进行了整理,但成效不明显。
一、河南田赋概况
河南省田赋正税分为地丁、漕粮、租课等项。田赋附加分省、县两种,省附加有补助捐、串票捐、补助费三项。补助捐从1915年开征,1929年每地丁银1两,附收银元3角。补助捐系地丁改征银元之后附收的税捐,作为各县扣支征收费用,有剩余归人省库,列入正款。1929年取消各县扣支征收费,即以此作为各县财务费。补捐费为1930年围剿红军随丁银每两附收5角,当时称作剿匪经费,1931年改称补助费,作清剿善后及筑路费用。县有附加,各县有7、8种不等,一般有教育、建设、自治、公安、政治警察、保安、地方公款附加捐,或随地丁银两附收,或按亩计征。
田赋征收机关:省财政厅第二科设有田赋股(第一股),掌管全省田赋征收、整理、考核及其他事项,在同科第三股,兼管全省各县官地、营田及滩地的清查、升科、纳租等事项,第四科第二股负责审核各县地方田赋上的各种附加捐和月报。田赋征收时期:各县地丁于每年1月1日开征,漕粮于每年7月1日开征。花户完纳丁漕应于开征后两个月内,投柜完纳,逾期不缴者,由区保长按户催缴。如再逾期两个月,按照应缴的正税附捐总数,每元收滞纳罚金2分5厘,以后每逾两个月加罚2分5厘,追加至每元1角为止,如逾最后限期(10个月)仍不完纳者,由县政府立案追缴。L2’田赋征收办法:由花户自行投柜完纳,并由征收人员发给串票作为凭据。征收人员于开征前一个月编制征收册。
二、河南田赋的地位
河南以农业为主,因此田赋收入成了河南省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表1可知,田赋预算数占省预算的41%~60%。田赋对于河南省财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资料来源:关吉玉、刘国明:《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下),正中书局1944年版,第498页。
表1从田赋预算在总预算的比重可看出田赋的重要性,表2从田赋实收数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说明。
资料来源:河南省政府秘书处:《五年来河南政治总报告》(财政),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版,第8、13页。
从表2可以看出,1930~1934年田赋实收数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都在50%以上,田赋收入占了省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田赋在省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河南是农业省份,工商业极不发达,以致工商税收不多,以致税源单一。省地方收入中,1936年预算契税占9.69%,营业税占9.22%。二是河南省是吃饭财政,财政支出偏重于行政费,用于事业支出的费用低。如1935年度河南行政、公安和债务费支出预算数占预算数总支出的51.5%,其中行政费尤高,而建设费用却不多。行政费用过高,说明官僚机构的膨胀。而用于建设事业的费用低,投资少,经济难以发展,也难以培育大额的税源。
三、田赋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田赋弊端丛生,主要有以下方面:
地籍紊乱。近代以来河南战乱频繁,粮册大半丢失,政府没有征收底册,田赋征收依靠书吏私抄的底本,错误很多,亩数不清,户名不实。造成田多赋少或田少赋多甚至有田无赋、有赋无田等不合理现象。
征收制度恶劣,官吏贪污。民国时期田赋经征处为县一级田赋征收机关,内设正副主任,房书柜书数人,外有里书、粮警和催差。因缺乏监督,田赋征收主任侵吞田赋习以为常。负责征收的职员通过浮收中饱和勒索等种种方式,侵吞田赋。征收环节,征收人员浮收严重,民权县征收处“里折外扣,每元暗吃六百文,每两暗吃二角”。尽管近代以来田赋征收方式由包征趋向官征,但包征制仍然存在。包征指县政府预定田赋数额,由粮吏或士绅认额承领,包税人伙同催差和里书鱼肉百姓。另外,因路途远花费多,农民往往托里书或地保代纳,因此官征(即自封投柜)难以实现。
负担不均。豪绅缴的不多,甚至不缴赋,“此种情形在河南极为普遍”,“几无县无之,尤以叶县之王豪坡,自十五年以迄二十八年,十余年间未曾完纳,可为河南豪绅抗粮之代表”。而农民的田赋却异常苛重。田赋理论上分三等九级课税,但实际上往往土地等级不同而田赋相同,或土地等级相同而田赋不同。各地负担相差悬殊,如内黄的每亩额征数为1.175元,而浙川为0.037元。
正税附加繁重。信阳每两地丁在1928年时尚只征银5元左右,1933年时已征至15元。田赋附加的种类繁多,河南有42种之多。1931年裁厘后,为了抵补,田赋附加迅速增加。从表3可见一斑。
田赋疲收积欠严重。农民负担不起,因此田赋不可能完纳,但即使完纳,在经过征收人员的中饱后,还是处于疲收的状态。表4可以看出河南省田赋疲收状况。
资料来源:关吉玉、刘国明:《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概况》(下),正中书局1944年版,第498页。
从表4可看出,除了1932年河南田赋足额征收外,其他年度实收数都达不到预算数,1933年、1934年、1937年达到80%以上,而1930、1931、1936年仅在60%左右。疲收非常严重。
田赋的种种弊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苛繁的田赋占去了农民收入的相当份额,剔除生产成本后,农民所剩无几甚至入不敷出,农民生活困难。“农民不忍以十二斤黄豆易一斤盐也,故多淡食”。田赋和苛捐杂税摧残了农民的生产能力,促使农民破产,使农村经济趋于凋敝,不堪重负的农民弃地而逃。“内乡东乡张家村三百多户因负担太重,相率离村者有七十多家。某农家去年只产二担多稞子,而自治办公处派他十担,因负担不起,乃携妻带子离家他去”。
四、田赋整理
鉴于田赋的弊端,政府开始着手于田赋的整理。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了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直接涉及田赋整理者有:减轻田赋附加,改革田赋征收制 度,土地陈报。
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关于改革田赋征收制度的八项原则:
(一)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应须分立,由县政府指定当地银行农业仓库或合作社收款,若无此等机关,则由县政府财政局或科派员在柜收款。
(二)串册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及其总额,并须预发通知单。
(三)禁止活串。
(四)不得携串游征。
(五)不得预征。
(六)确定征收费,并由正款项下开支,不得另征。
(七)革除一切陋规。
(八)田赋折合国币,应酌量情形设法划一。
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令核减田赋附加,河南省政府会同财政厅,遵照附加不得超过正税之原则,一律削减,每元田赋,附加之数,亦以1元为度,教育附加不得超过2角7分2厘,建设、自治、公安、政警等四项,均不得超过1角1分4厘,地方公款及解省补助捐,均不得超过1角3分6厘。1935年5月,河南召开全省财政会议,将教育,建设,自治,公安,政警,及地方公款各项附加,都按照财部核定的标准,每田赋1元,附加8角6分4厘,统改名为地方附加,统收统支,准许其互相流用。
1935年河南省财政会议对改进田赋征收制度,改良征册,整理推收过割,实施土地陈报等问题,均规定了具体办法。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河南省田赋整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如陕县的土地陈报取得一定的成绩。1935年,河南省选定陕县试办土地陈报。1935年10月开始,1936年5月结束。共查得土地900620亩,比原有217690亩,增加了3倍多。降低田赋税率,如最差等级土地田赋税率调整后仅及调整前的九分之一。税率虽然减少,但田赋收入增加。解省田赋增收7700多元,县田赋附加则增加至3.9万多元。土地陈报既增加了赋税,又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并且地籍整理清晰,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田赋的弊端。后来又在十几个县陆续开展土地陈报,因为抗战爆发,土地陈报未能进行下去。
但田赋整理的效果还是有限的。首先’?可南驻军数量多,军需仍由省筹措。其次,地方政权的扩张导致经费短缺。省、县都增设了机构,政权组织膨胀,还举办了警察、自治、保甲和教育等新政,经费的增长导致了田赋的居高不下。再次,田赋整理触犯了士绅地主和书吏的利益,引起其抵制。而地主掌管农村实权,田赋整理不可能落实。最后,田赋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整理,但地方官吏仍会通过其它方式弥补利益的损失,如以种种理由向农民摊派,农民的负担并未能减轻。
综上所述,1927~1937年间田赋在河南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没有田赋的支持,河南的政府机构也难以运转。但由于各种原因,河南省的田赋存在很多积弊,对于农民来说,田赋苛重到无力承受,甚至要背井离乡。国民政府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试图整理,虽小有成绩,但基本状况未能改变。而河南工商业得不到发展,河南省财政就要依赖田赋,那么田赋的弊端就无法根除。
关键词:河南;田赋问题;田赋整理
田赋是对土地收益课征的税种。河南省经历了北伐战争、中原大战,除了兵灾,河南省的天灾频繁发生,几乎每年都发生水灾、旱灾、虫灾等灾害。另外,当时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竞相向中国倾销农产品,河南作为农业大省,所受的冲击巨大,无论丰歉,均是谷贱伤农。河南省农村处于凋敝状态。河南省以农业为主,国地财政收入划分后,田赋占据了河南省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河南省田赋也存在不少弊端,河南省财政会议为此进行了整理,但成效不明显。
一、河南田赋概况
河南省田赋正税分为地丁、漕粮、租课等项。田赋附加分省、县两种,省附加有补助捐、串票捐、补助费三项。补助捐从1915年开征,1929年每地丁银1两,附收银元3角。补助捐系地丁改征银元之后附收的税捐,作为各县扣支征收费用,有剩余归人省库,列入正款。1929年取消各县扣支征收费,即以此作为各县财务费。补捐费为1930年围剿红军随丁银每两附收5角,当时称作剿匪经费,1931年改称补助费,作清剿善后及筑路费用。县有附加,各县有7、8种不等,一般有教育、建设、自治、公安、政治警察、保安、地方公款附加捐,或随地丁银两附收,或按亩计征。
田赋征收机关:省财政厅第二科设有田赋股(第一股),掌管全省田赋征收、整理、考核及其他事项,在同科第三股,兼管全省各县官地、营田及滩地的清查、升科、纳租等事项,第四科第二股负责审核各县地方田赋上的各种附加捐和月报。田赋征收时期:各县地丁于每年1月1日开征,漕粮于每年7月1日开征。花户完纳丁漕应于开征后两个月内,投柜完纳,逾期不缴者,由区保长按户催缴。如再逾期两个月,按照应缴的正税附捐总数,每元收滞纳罚金2分5厘,以后每逾两个月加罚2分5厘,追加至每元1角为止,如逾最后限期(10个月)仍不完纳者,由县政府立案追缴。L2’田赋征收办法:由花户自行投柜完纳,并由征收人员发给串票作为凭据。征收人员于开征前一个月编制征收册。
二、河南田赋的地位
河南以农业为主,因此田赋收入成了河南省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表1可知,田赋预算数占省预算的41%~60%。田赋对于河南省财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资料来源:关吉玉、刘国明:《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实况》(下),正中书局1944年版,第498页。
表1从田赋预算在总预算的比重可看出田赋的重要性,表2从田赋实收数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说明。
资料来源:河南省政府秘书处:《五年来河南政治总报告》(财政),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年版,第8、13页。
从表2可以看出,1930~1934年田赋实收数占财政总收入的比例都在50%以上,田赋收入占了省财政收入的半壁江山。
田赋在省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河南是农业省份,工商业极不发达,以致工商税收不多,以致税源单一。省地方收入中,1936年预算契税占9.69%,营业税占9.22%。二是河南省是吃饭财政,财政支出偏重于行政费,用于事业支出的费用低。如1935年度河南行政、公安和债务费支出预算数占预算数总支出的51.5%,其中行政费尤高,而建设费用却不多。行政费用过高,说明官僚机构的膨胀。而用于建设事业的费用低,投资少,经济难以发展,也难以培育大额的税源。
三、田赋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田赋弊端丛生,主要有以下方面:
地籍紊乱。近代以来河南战乱频繁,粮册大半丢失,政府没有征收底册,田赋征收依靠书吏私抄的底本,错误很多,亩数不清,户名不实。造成田多赋少或田少赋多甚至有田无赋、有赋无田等不合理现象。
征收制度恶劣,官吏贪污。民国时期田赋经征处为县一级田赋征收机关,内设正副主任,房书柜书数人,外有里书、粮警和催差。因缺乏监督,田赋征收主任侵吞田赋习以为常。负责征收的职员通过浮收中饱和勒索等种种方式,侵吞田赋。征收环节,征收人员浮收严重,民权县征收处“里折外扣,每元暗吃六百文,每两暗吃二角”。尽管近代以来田赋征收方式由包征趋向官征,但包征制仍然存在。包征指县政府预定田赋数额,由粮吏或士绅认额承领,包税人伙同催差和里书鱼肉百姓。另外,因路途远花费多,农民往往托里书或地保代纳,因此官征(即自封投柜)难以实现。
负担不均。豪绅缴的不多,甚至不缴赋,“此种情形在河南极为普遍”,“几无县无之,尤以叶县之王豪坡,自十五年以迄二十八年,十余年间未曾完纳,可为河南豪绅抗粮之代表”。而农民的田赋却异常苛重。田赋理论上分三等九级课税,但实际上往往土地等级不同而田赋相同,或土地等级相同而田赋不同。各地负担相差悬殊,如内黄的每亩额征数为1.175元,而浙川为0.037元。
正税附加繁重。信阳每两地丁在1928年时尚只征银5元左右,1933年时已征至15元。田赋附加的种类繁多,河南有42种之多。1931年裁厘后,为了抵补,田赋附加迅速增加。从表3可见一斑。
田赋疲收积欠严重。农民负担不起,因此田赋不可能完纳,但即使完纳,在经过征收人员的中饱后,还是处于疲收的状态。表4可以看出河南省田赋疲收状况。
资料来源:关吉玉、刘国明:《田赋会要》第三篇《国民政府田赋概况》(下),正中书局1944年版,第498页。
从表4可看出,除了1932年河南田赋足额征收外,其他年度实收数都达不到预算数,1933年、1934年、1937年达到80%以上,而1930、1931、1936年仅在60%左右。疲收非常严重。
田赋的种种弊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苛繁的田赋占去了农民收入的相当份额,剔除生产成本后,农民所剩无几甚至入不敷出,农民生活困难。“农民不忍以十二斤黄豆易一斤盐也,故多淡食”。田赋和苛捐杂税摧残了农民的生产能力,促使农民破产,使农村经济趋于凋敝,不堪重负的农民弃地而逃。“内乡东乡张家村三百多户因负担太重,相率离村者有七十多家。某农家去年只产二担多稞子,而自治办公处派他十担,因负担不起,乃携妻带子离家他去”。
四、田赋整理
鉴于田赋的弊端,政府开始着手于田赋的整理。1934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召开了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直接涉及田赋整理者有:减轻田赋附加,改革田赋征收制 度,土地陈报。
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关于改革田赋征收制度的八项原则:
(一)经征机关与收款机关应须分立,由县政府指定当地银行农业仓库或合作社收款,若无此等机关,则由县政府财政局或科派员在柜收款。
(二)串册应注明正附税银元数,及其总额,并须预发通知单。
(三)禁止活串。
(四)不得携串游征。
(五)不得预征。
(六)确定征收费,并由正款项下开支,不得另征。
(七)革除一切陋规。
(八)田赋折合国币,应酌量情形设法划一。
1934年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通令核减田赋附加,河南省政府会同财政厅,遵照附加不得超过正税之原则,一律削减,每元田赋,附加之数,亦以1元为度,教育附加不得超过2角7分2厘,建设、自治、公安、政警等四项,均不得超过1角1分4厘,地方公款及解省补助捐,均不得超过1角3分6厘。1935年5月,河南召开全省财政会议,将教育,建设,自治,公安,政警,及地方公款各项附加,都按照财部核定的标准,每田赋1元,附加8角6分4厘,统改名为地方附加,统收统支,准许其互相流用。
1935年河南省财政会议对改进田赋征收制度,改良征册,整理推收过割,实施土地陈报等问题,均规定了具体办法。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后,河南省田赋整理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如陕县的土地陈报取得一定的成绩。1935年,河南省选定陕县试办土地陈报。1935年10月开始,1936年5月结束。共查得土地900620亩,比原有217690亩,增加了3倍多。降低田赋税率,如最差等级土地田赋税率调整后仅及调整前的九分之一。税率虽然减少,但田赋收入增加。解省田赋增收7700多元,县田赋附加则增加至3.9万多元。土地陈报既增加了赋税,又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并且地籍整理清晰,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田赋的弊端。后来又在十几个县陆续开展土地陈报,因为抗战爆发,土地陈报未能进行下去。
但田赋整理的效果还是有限的。首先’?可南驻军数量多,军需仍由省筹措。其次,地方政权的扩张导致经费短缺。省、县都增设了机构,政权组织膨胀,还举办了警察、自治、保甲和教育等新政,经费的增长导致了田赋的居高不下。再次,田赋整理触犯了士绅地主和书吏的利益,引起其抵制。而地主掌管农村实权,田赋整理不可能落实。最后,田赋虽然得到了一定的整理,但地方官吏仍会通过其它方式弥补利益的损失,如以种种理由向农民摊派,农民的负担并未能减轻。
综上所述,1927~1937年间田赋在河南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没有田赋的支持,河南的政府机构也难以运转。但由于各种原因,河南省的田赋存在很多积弊,对于农民来说,田赋苛重到无力承受,甚至要背井离乡。国民政府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试图整理,虽小有成绩,但基本状况未能改变。而河南工商业得不到发展,河南省财政就要依赖田赋,那么田赋的弊端就无法根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