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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2017年1月21日,張先生带着5岁的儿子航航来到某游乐中心的蹦床处玩耍。后因航航说胳膊疼,张先生便带着儿子离开了游乐中心。当日晚上7点,航航到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肱骨外髁骨折,后航航在某儿童医院做了手术。经鉴定,航航伤残程度为十级。
张先生称,在儿子航航手术后,便与游乐中心实际经营者进行联系,告知孩子受伤事宜,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张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万元。游乐中心则辩称,原告确实在其店里玩耍过,但他们不认可是在店里摔伤的,航航摔伤并非由于蹦床损坏等质量问题导致。蹦床的位置为监控死角,工作人员平时会通过监控或者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管理。庭审时,张先生提交了与游乐中心工作人员的4次通话录音,录音显示游乐中心工作人员认可航航在其店内受伤的事实。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判令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2.8万元。
说法: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乐中心提供服务的对象是8岁以下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儿童在游乐设施内进行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和事故,游乐中心作为管理者,应当尽到巡视和监督的义务,而事发的蹦床恰处于监控死角处,导致游乐中心不能及时排除危险,所以难以认定其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的义务,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航航事发时年仅5岁,为无行为能力人,张先生作为航航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张先生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比例。法官庭后表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先生称,在儿子航航手术后,便与游乐中心实际经营者进行联系,告知孩子受伤事宜,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张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游乐中心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万元。游乐中心则辩称,原告确实在其店里玩耍过,但他们不认可是在店里摔伤的,航航摔伤并非由于蹦床损坏等质量问题导致。蹦床的位置为监控死角,工作人员平时会通过监控或者巡视的方式进行安全管理。庭审时,张先生提交了与游乐中心工作人员的4次通话录音,录音显示游乐中心工作人员认可航航在其店内受伤的事实。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依法判令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先生各项损失2.8万元。
说法: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游乐中心提供服务的对象是8岁以下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儿童在游乐设施内进行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和事故,游乐中心作为管理者,应当尽到巡视和监督的义务,而事发的蹦床恰处于监控死角处,导致游乐中心不能及时排除危险,所以难以认定其尽到了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的义务,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航航事发时年仅5岁,为无行为能力人,张先生作为航航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保障其人身安全,但事发当时张先生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承担80%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承担20%的责任比例。法官庭后表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