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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借助铁路运输法院开展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形式上是将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造为另一种跨行政区划法院,内容上是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不能充分体现跨行政区划法院性质和功能的独特性。同时,在司法地方化问题不断改善的情况下,是否将去地方化作为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基本任务,也是需要认真审视的。在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探索中,应当抛弃去地方化的单一功能设计,立足于法院制度的整体重构,对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立的法院和跨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