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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企业的自由度逐渐扩大,企业开始走向市场。但国有企业在产权制度方面仍然存在制度不清晰,权责不统一,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政企不分,国家行政机构仍在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不能发挥自主权,不能做到自负盈亏。因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还需要做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界定明晰化、产权交易市场化等方面。
一、国有产权制度理论
根据中南财经大学的教授贺朝义在《关于国有产权制度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应从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界定清晰化、产权交易市场化、产权管理专业化、产权经营法制化、产权运行高效化六个方面来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其中我认为较为重要的三个方面即:结构多元化、界定清晰化、交易市场化。
首先是产权结构多元化,这有两种含义:一是产权性质多元化。要克服公有产权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行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私有产权、股份混合产权私和其他产权长期并存的产权结构体制;二是资产来源多元化、分散化。应对各种性质的产权主体一视同仁,各种优惠条件逐渐拉平,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其次,加快股份制改革,把国有企业引上股份公司的路子。
其次是产权界定清晰化。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对企业而言,产权是指构成法定主体的企业对作为生产和经营要素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等权益的总称。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企业财产所有权是明确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但实际上,由于长期的行政分权所形成的权力平行与交叉的各部门的行政权限分配格局,使得所有者权力的物权、人事权难以统一,形成企业产权虚化代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增强与效益增长。反过来,边界的不明确、法人产权的不规范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又给产权制度的变革造成了重重困难。但是由于关于产权的界定涉及面特别广,因此要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地来,慢慢地思考最佳的对策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产权交易市场化及要达到以下几点:一是股票交易市场,适用于面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公开上市,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公开买卖、实现国有资产流动。二是股权转让市场,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面向社会,股东交付股金后所获股权证书不能自由流动,须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出让或转让股权,在股权市场上流动。三是产权交易市场,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和产权交易或转让,如拍卖、购买、资产调剂、联营等。四是经营权转让市场,适用于一些由国家直接控制,但不能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或不能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中,不转让产权,而是采用委托、承包、租赁经营方式,通过招标竞争出让经营权,并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二、马钢钢铁公司
下面来引用一个案例: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马鞍山钢铁公司(简称“原马钢公司”)基础上经过股份制改造,于1993年6月1日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马钢公司是全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我国九大钢铁企业之一,也是安徽省最大企业,其经济效益一直是处于钢铁企业的中上水系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特大型钢铁企业唯一一家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也是我国钢铁行业唯一一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接受了原马钢公司钢铁生产业务。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同时,还通过股份制改造获得了较大优势:第一,资本优势。通过向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数十亿元的资本,资本金比较宽裕。到目前为止,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不少的资金存在香港银行而且从每年分红情况来看,公司每年支付的红利率远不足银行贷款利息率公司负债率一直在30%左右徘徊与其它资本金匮乏、不堪债务负担的国有企业相比,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无疑存在着资本金优势。第二,社会负担优势,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摆脱了医疗、教育、住房、后勤服务等沉重的负担,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得了一大优势。第三,社会税收优势: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率为15%。
然而,马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每况日下,集中反映在近年来实现利润大幅度下滑:1993年实现利润居全行业第4位;1994年实现利润88亿元,下降为全行业第6位;1995年实现利润仅为2153万元,在全行业排位下降到第27位;更为严重的是,自1995年8月以来,出现了月度亏损,而且月度亏损额呈上升趋势。不可否认,199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整个钢铁行业不景气。
從表面上看,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有比较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度公司章程规定重要决策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做出普遍决议,应由持有不少于在该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同意方为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持有不少于该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后方为通过。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及高级经理人员。公司章程等一切规章制度看似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产权看似也是清晰,实则完全不同。首先从股东结构上看,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645530万股,其中:马钢总公司持有国家股403456万股,占总股本62.5%;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持A股68781万股,占总股本10.5%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持有H股173293万股,占总股本26.88%。由于国有股占总股本的近三分之二,无论是选举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作决议,实际上只要是马钢总公司做出的决议,股东大会就能通过,而马钢总公司反对的议案,无论如何股东大会也不能通过因此,从董事会的产生换届、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经理人员的任免,到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无不操纵在马钢总公司手里,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其次,由于规定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这与国际惯例不相符),也就剥夺了国有产权的退出权:同样作为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国有产权所有者和其它法人或自然人所有者之间在财产权利上存在着不对称关系。一方面,国有产权的代言人实际上对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有完全控制权,少数分散的其它法人和自然人股东被剥夺了在股东大会的发言权,其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造成国有产权侵害其它产权;另一方面,一旦其它法人或自然人股东被剥夺了用手投票的权利,他们可以行使自己最后的权利一一用脚投票,转让其剩余索取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而由于规定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与国际惯例严重不符),也就剥夺了国有产权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国有产权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只能容忍企业的违约行为。同时,国家不会让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一个特大型企业宣布破产,而使国有财产免受更大损失,因此国家实际上仍然对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完全责任。(作者单位为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一、国有产权制度理论
根据中南财经大学的教授贺朝义在《关于国有产权制度的几个问题》中指出,应从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界定清晰化、产权交易市场化、产权管理专业化、产权经营法制化、产权运行高效化六个方面来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其中我认为较为重要的三个方面即:结构多元化、界定清晰化、交易市场化。
首先是产权结构多元化,这有两种含义:一是产权性质多元化。要克服公有产权一统天下的局面,实行国有产权、集体产权、私有产权、股份混合产权私和其他产权长期并存的产权结构体制;二是资产来源多元化、分散化。应对各种性质的产权主体一视同仁,各种优惠条件逐渐拉平,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其次,加快股份制改革,把国有企业引上股份公司的路子。
其次是产权界定清晰化。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对企业而言,产权是指构成法定主体的企业对作为生产和经营要素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置等权益的总称。从理论上讲,我国的企业财产所有权是明确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财产所有权。但实际上,由于长期的行政分权所形成的权力平行与交叉的各部门的行政权限分配格局,使得所有者权力的物权、人事权难以统一,形成企业产权虚化代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活力增强与效益增长。反过来,边界的不明确、法人产权的不规范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又给产权制度的变革造成了重重困难。但是由于关于产权的界定涉及面特别广,因此要循序渐进,一步一步地来,慢慢地思考最佳的对策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产权交易市场化及要达到以下几点:一是股票交易市场,适用于面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公开上市,在股票市场上进行公开买卖、实现国有资产流动。二是股权转让市场,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面向社会,股东交付股金后所获股权证书不能自由流动,须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条件下出让或转让股权,在股权市场上流动。三是产权交易市场,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和产权交易或转让,如拍卖、购买、资产调剂、联营等。四是经营权转让市场,适用于一些由国家直接控制,但不能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或不能采用股份制形式的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中,不转让产权,而是采用委托、承包、租赁经营方式,通过招标竞争出让经营权,并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二、马钢钢铁公司
下面来引用一个案例: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马鞍山钢铁公司(简称“原马钢公司”)基础上经过股份制改造,于1993年6月1日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原马钢公司是全国特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我国九大钢铁企业之一,也是安徽省最大企业,其经济效益一直是处于钢铁企业的中上水系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特大型钢铁企业唯一一家股份制改造试点企业,也是我国钢铁行业唯一一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马钢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接受了原马钢公司钢铁生产业务。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比较规范的股份制同时,还通过股份制改造获得了较大优势:第一,资本优势。通过向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了数十亿元的资本,资本金比较宽裕。到目前为止,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不少的资金存在香港银行而且从每年分红情况来看,公司每年支付的红利率远不足银行贷款利息率公司负债率一直在30%左右徘徊与其它资本金匮乏、不堪债务负担的国有企业相比,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无疑存在着资本金优势。第二,社会负担优势,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摆脱了医疗、教育、住房、后勤服务等沉重的负担,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取得了一大优势。第三,社会税收优势: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率为15%。
然而,马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每况日下,集中反映在近年来实现利润大幅度下滑:1993年实现利润居全行业第4位;1994年实现利润88亿元,下降为全行业第6位;1995年实现利润仅为2153万元,在全行业排位下降到第27位;更为严重的是,自1995年8月以来,出现了月度亏损,而且月度亏损额呈上升趋势。不可否认,1993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整个钢铁行业不景气。
從表面上看,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有比较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制度公司章程规定重要决策必须经过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做出普遍决议,应由持有不少于在该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同意方为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由持有不少于该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股东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后方为通过。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及高级经理人员。公司章程等一切规章制度看似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产权看似也是清晰,实则完全不同。首先从股东结构上看,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645530万股,其中:马钢总公司持有国家股403456万股,占总股本62.5%;境内法人或自然人持A股68781万股,占总股本10.5% ;境外法人或自然人持有H股173293万股,占总股本26.88%。由于国有股占总股本的近三分之二,无论是选举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作决议,实际上只要是马钢总公司做出的决议,股东大会就能通过,而马钢总公司反对的议案,无论如何股东大会也不能通过因此,从董事会的产生换届、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及经理人员的任免,到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无不操纵在马钢总公司手里,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其次,由于规定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这与国际惯例不相符),也就剥夺了国有产权的退出权:同样作为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者,国有产权所有者和其它法人或自然人所有者之间在财产权利上存在着不对称关系。一方面,国有产权的代言人实际上对马钢股份有限公司有完全控制权,少数分散的其它法人和自然人股东被剥夺了在股东大会的发言权,其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造成国有产权侵害其它产权;另一方面,一旦其它法人或自然人股东被剥夺了用手投票的权利,他们可以行使自己最后的权利一一用脚投票,转让其剩余索取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而由于规定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与国际惯例严重不符),也就剥夺了国有产权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国有产权也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国家只能容忍企业的违约行为。同时,国家不会让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这样一个特大型企业宣布破产,而使国有财产免受更大损失,因此国家实际上仍然对马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完全责任。(作者单位为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