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拒付通知是信用证中按指示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行使拒付的意思表示。本文旨在通过对拒付通知生效要件的分析,以期为规范信用证流程相关当事人行为,维护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的权益提供法律建议。
【关键词】UCP600;信用证;拒付通知
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于2006年10月25日全票通过UCP600。UCP500已使用十余年,在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形下,ICC(国际商会)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想法。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其中对第14条款中不符点单据与拒付通知的意见最为集中。据统计,信用证实务中大多数议付单据都存有不符点,如果银行对不符单据全部拒付的话,那么信用证恐怕就要从“支付工具”变为“拒付工具”,从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因此,ICC在UCP600中对拒付通知做出调整和修改,其目的是鼓励信用证各方对不符点的放弃。本文拟结合信用证议付案例,分析UCP600拒付通知生效之要件,以求教于方家。
笔者于2011年曾承办一起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件。案情为:被告(开证行)于2010年5月7日开出以原告(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26729.85美元,即期,可由任何银行议付。同年7月20日,原告通过寄单行向被告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承兑付款。但开证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
笔者仔细研究案情后,结合UCP600规则、ICC相关规定,以及信用证议付流程,提出初步结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拒付通知无效。
该案中,开证行对于出口商议付单据提出了不符点,发出拒付电文,该电文对不符点仅有的表述为: different destination (port of discharge) in B/L \ packing list\commercial invoice。 但原告作为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无论是提单、装箱单、还是商业发票,均明确清楚的规定的卸货港是一致。因此,根据UCP600第16条之规定,开证行发出的拒付电文必须明确议付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而不符点判断标准是开证行在审单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对此ICC第680号出版物作了进一步解释:第14条(a)款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开证行必须只基于单据本身审核交单,以确定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据此,笔者在代理过程中,曾明确的向合议庭指出,该通知中的不符点描述存在问题,无论是根据UCP600规则、ICC第680号出版物之规定,还是ICC在DOCDEX《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第248号意见,均指出:不符点的表述必须完整、具体。关于不符点表述完整、具体的标准是,“让有权知道遭拒付原因的受益人或交单人,有能力识别、并改掉或修正被提出的不符点”。
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无视UCP600规则和相关判例,违法写到:“……单据与单据之间虽然没有不同,但信用证要求的目的地是韩国釜山,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存在不相符之处,只要经过简单审查就能发现上述不符点,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明确具体的提示了该不符点之处,即使没有表述为‘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与信用证不同的目的地’,也不会产生歧义。”该判决将原系开证行(付款行)审核相符交单及拒付通知之义务,转嫁给原告,违反了信用证交易规则;同时,将开证行所提示的“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不同的目的地”拒付依据解释成“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与信用证不同的目的地”,将拒付通知中的“单单不符”演绎成“单证不符”,为开证行不符点不成立进行违法解释,其实质是替开证行进行拒付,无视UCP600立法精神和规则。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适用UCP600中关于拒付通知之规定,对于保障出口商利益,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有重要意义。
对比UCP500第14条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UCP600对拒付通知的发出时间、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方法、退单时间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银行承付/议付行为,强化了银行责任,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UCP600第16条规定,按指示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应该发出拒付通知,但该拒付电文必须满足下列要件。
程序要件为:
1、必须给予交单人拒付通知;
2、拒付通知只能是一次,而不能是多次;即使第一次发出的拒付通知存在表述中的错误,也不得进行更改。ICC在 R431中表示:“(相关银行)只有一次给出拒付理由的机会。起初的拒付是错误的,这一事实不容许它后来做出纠正。”,此外,在CASE209中也表示,按照UCP关于拒付的规定,开证行只能一次性提出据以拒付的不符点,没有给开证行之后增加或已提出不符点重新措辞的权利。国内资深信用证专家阎之大先生在其专著中也认为:国际商会回答说,按照UCP关于拒付的规定,开证行只能一次性提出据以拒付的不符点,没有给开证行之后增加或已提出不符点重新措辞的权利[1];
3、拒付通知是给予交单人单独的一份法律文件;
4、该拒付通知的发送方式应以电讯等快捷方式发出;
5、该拒付通知发送时间应于交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实体要件为拒付通知内容意思表示要明确、具体。根据UCP600规则,拒付通知需包括下列要件方为有效:
1、银行必须明确表示拒绝承付或议付;
2、通知必须还要表明据以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该款表述为“每一个不符点”。若发现不止一个不符点,却仅列出一个不符点或部分不符点是不够的。此外,列出的不符点必须完整,关于被視为不符点的原因必须具体[2];
3、银行必须选择对不符单据处理的方法(四选一)。
无论是国际贸易实务,还是司法实践,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对UCP600拒付通知认识、理解不到位之处。因此,单就出口商而言,面对银行拒付时,应按照拒付通知生效之要件判断、分析其发出的拒付通知是否有效;若无效,则应按UCP600规则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才能更好的维护其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阎之大先生著《UCP600解读与例证》第204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
[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UCP600评述》第47页第3段
作者简介:
曾学兵,男,民二庭法官,工作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朱芬俊,男,教师/兼职律师,工作单位:常州信息学院,研究方向:国际商法、商法。
【关键词】UCP600;信用证;拒付通知
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于2006年10月25日全票通过UCP600。UCP500已使用十余年,在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的情形下,ICC(国际商会)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想法。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其中对第14条款中不符点单据与拒付通知的意见最为集中。据统计,信用证实务中大多数议付单据都存有不符点,如果银行对不符单据全部拒付的话,那么信用证恐怕就要从“支付工具”变为“拒付工具”,从而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因此,ICC在UCP600中对拒付通知做出调整和修改,其目的是鼓励信用证各方对不符点的放弃。本文拟结合信用证议付案例,分析UCP600拒付通知生效之要件,以求教于方家。
笔者于2011年曾承办一起信用证议付纠纷案件。案情为:被告(开证行)于2010年5月7日开出以原告(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26729.85美元,即期,可由任何银行议付。同年7月20日,原告通过寄单行向被告提交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承兑付款。但开证行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
笔者仔细研究案情后,结合UCP600规则、ICC相关规定,以及信用证议付流程,提出初步结论: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拒付通知无效。
该案中,开证行对于出口商议付单据提出了不符点,发出拒付电文,该电文对不符点仅有的表述为: different destination (port of discharge) in B/L \ packing list\commercial invoice。 但原告作为出口商,向银行交单议付时,无论是提单、装箱单、还是商业发票,均明确清楚的规定的卸货港是一致。因此,根据UCP600第16条之规定,开证行发出的拒付电文必须明确议付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而不符点判断标准是开证行在审单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对此ICC第680号出版物作了进一步解释:第14条(a)款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开证行必须只基于单据本身审核交单,以确定是否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据此,笔者在代理过程中,曾明确的向合议庭指出,该通知中的不符点描述存在问题,无论是根据UCP600规则、ICC第680号出版物之规定,还是ICC在DOCDEX《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第248号意见,均指出:不符点的表述必须完整、具体。关于不符点表述完整、具体的标准是,“让有权知道遭拒付原因的受益人或交单人,有能力识别、并改掉或修正被提出的不符点”。
但令人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无视UCP600规则和相关判例,违法写到:“……单据与单据之间虽然没有不同,但信用证要求的目的地是韩国釜山,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存在不相符之处,只要经过简单审查就能发现上述不符点,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明确具体的提示了该不符点之处,即使没有表述为‘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与信用证不同的目的地’,也不会产生歧义。”该判决将原系开证行(付款行)审核相符交单及拒付通知之义务,转嫁给原告,违反了信用证交易规则;同时,将开证行所提示的“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不同的目的地”拒付依据解释成“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中存在与信用证不同的目的地”,将拒付通知中的“单单不符”演绎成“单证不符”,为开证行不符点不成立进行违法解释,其实质是替开证行进行拒付,无视UCP600立法精神和规则。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适用UCP600中关于拒付通知之规定,对于保障出口商利益,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有重要意义。
对比UCP500第14条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UCP600对拒付通知的发出时间、不符点单据的处理方法、退单时间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银行承付/议付行为,强化了银行责任,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UCP600第16条规定,按指示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应该发出拒付通知,但该拒付电文必须满足下列要件。
程序要件为:
1、必须给予交单人拒付通知;
2、拒付通知只能是一次,而不能是多次;即使第一次发出的拒付通知存在表述中的错误,也不得进行更改。ICC在 R431中表示:“(相关银行)只有一次给出拒付理由的机会。起初的拒付是错误的,这一事实不容许它后来做出纠正。”,此外,在CASE209中也表示,按照UCP关于拒付的规定,开证行只能一次性提出据以拒付的不符点,没有给开证行之后增加或已提出不符点重新措辞的权利。国内资深信用证专家阎之大先生在其专著中也认为:国际商会回答说,按照UCP关于拒付的规定,开证行只能一次性提出据以拒付的不符点,没有给开证行之后增加或已提出不符点重新措辞的权利[1];
3、拒付通知是给予交单人单独的一份法律文件;
4、该拒付通知的发送方式应以电讯等快捷方式发出;
5、该拒付通知发送时间应于交单之翌日起的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
实体要件为拒付通知内容意思表示要明确、具体。根据UCP600规则,拒付通知需包括下列要件方为有效:
1、银行必须明确表示拒绝承付或议付;
2、通知必须还要表明据以拒付的每一个不符点。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该款表述为“每一个不符点”。若发现不止一个不符点,却仅列出一个不符点或部分不符点是不够的。此外,列出的不符点必须完整,关于被視为不符点的原因必须具体[2];
3、银行必须选择对不符单据处理的方法(四选一)。
无论是国际贸易实务,还是司法实践,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对UCP600拒付通知认识、理解不到位之处。因此,单就出口商而言,面对银行拒付时,应按照拒付通知生效之要件判断、分析其发出的拒付通知是否有效;若无效,则应按UCP600规则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才能更好的维护其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阎之大先生著《UCP600解读与例证》第204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
[2]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UCP600评述》第47页第3段
作者简介:
曾学兵,男,民二庭法官,工作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朱芬俊,男,教师/兼职律师,工作单位:常州信息学院,研究方向:国际商法、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