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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了农村农民财产抵押权,这在理论与政策上都是重大突破。但是,实践中如何把农民财产抵押权落到实处,尚需通过进一步研究、试点,把条款细化。近几年来,云南、四川、广东、山东、安徽等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落实《决定》奠定了基础。但是试点的磕磕绊绊,显示出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艰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