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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委1999年发布文件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建设项目编制和核定概算时物价指数按零计算,即不计列价差预备费,同时在工程核定概算时取消了其他税费的计列。近几年,基建物资价格上涨幅度大,建设单位同样要向国家有关部门缴纳税费,为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核定概算时恢复计列价差预备费和考虑税费减免政策配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