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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最近就扩大部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一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此类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按项目性质抄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通知说,两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