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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发了《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
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调整除专科辞书、少数民族语与汉语对照辞书以外的辞书出版业务。专科辞
书根据专业分工原则,继续由相应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少数民族语与汉语对照辞书仍由民
族出版社负责出版。
《规定》指出,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但超范围出版辞书的图书出版单位,一
律停止辞书出版、发行业务。已出版的辞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
闻出版总署质量检查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发行。正在编辑加工的辞书,一律中止活动,经新
闻出版总署批准同意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后,方可继续出版、发行。
出版业务范围中有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其进行辞书质量检查
。对辞书质量不合格或所出辞书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出版单位,可以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辞书出版业务两年或直接撤消其辞书出版业务的处罚。
《规定》还指出,从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可向
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申请者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具备足够的编辑出版力量,原则上需成立专门的辞书编辑室,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
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2.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必须通过汉语、英语等相关语言学专业学习,获得本科以上
学历或同等学力,参加过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辞书出版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持证上
岗资格;
3.在圖书质量方面,五年内无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
处罚的记录。
《规定》还说明了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准备的申请材料。本《规定
》同样适用于由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与纸介质辞书配套的电子辞书、光盘辞书等。
《规定》的出台,将从辞书出版的源头上杜绝劣质工具书的制造,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目前
辞书出版的无序状态,规范辞书市场,维护读者权益。
(本刊通讯员)
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调整除专科辞书、少数民族语与汉语对照辞书以外的辞书出版业务。专科辞
书根据专业分工原则,继续由相应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少数民族语与汉语对照辞书仍由民
族出版社负责出版。
《规定》指出,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但超范围出版辞书的图书出版单位,一
律停止辞书出版、发行业务。已出版的辞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
闻出版总署质量检查为合格的,方可继续发行。正在编辑加工的辞书,一律中止活动,经新
闻出版总署批准同意增加辞书出版业务后,方可继续出版、发行。
出版业务范围中有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其进行辞书质量检查
。对辞书质量不合格或所出辞书中存在抄袭、剽窃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出版单位,可以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辞书出版业务两年或直接撤消其辞书出版业务的处罚。
《规定》还指出,从实施之日起,出版业务范围中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可向
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申请者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具备足够的编辑出版力量,原则上需成立专门的辞书编辑室,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
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2.辞书编辑室的编辑人员,必须通过汉语、英语等相关语言学专业学习,获得本科以上
学历或同等学力,参加过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辞书出版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持证上
岗资格;
3.在圖书质量方面,五年内无被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出版总署
处罚的记录。
《规定》还说明了申请增加辞书出版业务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准备的申请材料。本《规定
》同样适用于由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与纸介质辞书配套的电子辞书、光盘辞书等。
《规定》的出台,将从辞书出版的源头上杜绝劣质工具书的制造,在很大程度上遏制目前
辞书出版的无序状态,规范辞书市场,维护读者权益。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