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包括制度主体和执行主体,理论上,制度主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诉求。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经历了从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评估执行主体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促进了我国评估工作的新变化。
[关键词]教育评估 高等教育 高校评估
一、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静态分析
高等教育的评估主体目前在教育界有两种界定,一种是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主体,在这里我们简称制度主体,另一个是高等教育评估的具体执行者,即具体执行评估时组成的专家组成员,我们称其为执行主体。
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是高等教育活动的一种,高等教育活动的利益主体或价值主体主要为政府、高校、学生。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表现在政府追求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高校追求群体利益,学生追求个人利益。三者有各自的特点。
政府,主要代表国家进行决策,制定评估计划,确定总的评估标准,进行元评估,政府的活动是进行社会选择或集体选择。政府的活动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地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政府的活动就是通过评估的制定追求教育领域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高校,主要是执行和接受评估,高校的活动的特点是进行集体选择或群体选择,实现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同时追求高校所代表的人群或团体自身的群体利益。在评估活动中,一方面要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自身的发展需要,如何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和社会资源,尽可能地多出人才,更可能地多争取资金。
个人活动的特征是进行个人选择。个人选择的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由于种种原因,个人和家庭在受教育过程中往往具有强烈的功利主义倾向,作为利益主体,个人在教育活动中所追求的直接利益是个人尽可能的完善的发展。个人对教育评估的要求必然要有利于个人的完善和发展,与政府和高校的要求有不同的侧重点。
在评估活动中,个人选择评估活动是为了实现个人或家庭利益,高校为了实现集团或群体利益,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三者之间有时是一致的,但更多情况下是不一致和冲突的。特别是政府,政府评估者具有双重乃至多重角色,一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治角色,要求其必须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政府评估者还可能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其必然关照所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三是政府评估者也具有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选择,其还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评估过程中价值冲突的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主体表达各自利益和价值要求的过程,是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要求进入评估价值内容系统的过程。充分的价值冲突构成了高校评估合法性的一个广泛的基础。没有评估价值主体之间充分的价值冲突及利益、愿望的表达,评估活动就不可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因此,评估制度应该给三个主体一个合理的制度环境,让主要的三个主体有空间充分表达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和愿望,并在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协调、平衡三者的关系,以达到三者利益和价值的平衡。这是一个合理评估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两个多元化倾向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始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期。当时处于计划经济和全能政府的时代,当时的评估制度主要是以政府为评估主体的一元化评估,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政府、高校和大学生三者利益目标趋同,利益关系简单,基本上以政府的利益目标为方向,因此,在这种一元化评估制度下,三者的利益和价值趋于平衡。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高等教育系统中政府、培养单位和大学生三者利益价值取向重新分化,旧有的平衡被打破,三者出现了要表达各自本身的利益和价值要求的需要,要达到新的平衡,必须要建立新的多元评估体系,以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价值需求。
评估的制度主体从政府一元化向政府、高校和大学生等的多元化改变,可以说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对我国教育评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状态下,我国应建立一个政府、高校、大学生为主的多元主体的评估制度。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充分认清我国现阶段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及其原因,从而做出相应的准备,拟定相应的策略。
在现阶段,虽然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不再是单一的政府主体,甚至某种程度上,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中的绝对权威降低了,评估活动也变得丰富和多样起来,但新的评估主体的介入并没有改变政府仍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评估主体和主要力量的事实。这与我国进行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有关,与教育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有关,也与我国高等教育的传统有关。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与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高等教育的文化传统有重大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重视个人,讲求实用的民族,我国却重学生社会观念、集体观念的培养,美国人传统的自由民主精神体现了对个体的关注和承认。即使是美国人的最高境界——“美国梦”也是以个人的成功为终极目标的。我国传统的教育目标在我国古代第一部有关高等教育的专著《大学》里阐释得很清楚:“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的目的是教人为善的,但终极目标是平天下。可见,我国自古就强调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的一面,加上我国历来就有的官本位意识,使政府的权威在后来的发展中进一步确立,从而保障了政府在其活动中的地位。
另一个主体是高等教育评估的执行主体。由于已往的一元化的评估体制,高等教育的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领导下的各级评估机构。现阶段,由于多元化的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多是由各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委托下的评估专家组实施。评估专家组不同于国外的中介机构,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权威组织,从属于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但是现阶段的状态依然难以满足评估的多元需要,要达到三者的利益价值平衡,必须大力加强民间或半官方的中介组织,与政府的评价不同,民间组织的高等教育评价在反映社会需求方面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有利于体现评估中的多元价值取向,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社会的沟通,其行使的职能将与日俱增。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执行主体也将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
三、主体多元化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要求
除了建立多元主体的评估制度和多元主体的评估执行者或组织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还要求其他方面的变化,重要的包括思想观念的变化,评估方式和手段的变化。
1.转变思想观念,将多元的观念深入人心。思想是先导,只有转变思想,评估活动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国传统的重集体而轻个人,重政府权威而轻个人需要的思想,仍然禁锢着很多人的头脑,认为教育是政府的教育,评估也是国家的评估,只重视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的一面,看不到高等教育也是为个人发展服务的一面,我们应加强研究,改变思想,将高等教育评估主体也是高校、学生的多元主体观深入人心,充分体现教育对人的关怀。
2.评估方式的多样化,我国评估工作起步晚,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组织的院校的评估,对专业的评估少,由学生对教师和课堂评估的项目更少,多元主体的评估体制必然要求对专业和课堂的评估,以满足学生和教育消费者的需求,保证与改进教学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位、整体性、分层次的评估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长期由政府指导和部门推动,由官方出面组织实施的外部评估比较广泛,评估形式主要为鉴定、审验性质的总结性评估,重评估结果,少诊断性和发展性评估。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加强校内自评工作,注重调动学校自身主动开展评估的积极性和竞争性,由原来的被动“要我评”变成“我要评”,出现内评与外评相结合,以内评为主,外评为辅的新方向,体现院校关心自身发展,成为评估主体的趋势。随着多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估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形式将会日趋多样化。
3.评估手段、方法科学化,多元主体的评估体制必然会要求信息的畅通和公开,没有公开的信息,信息被少数部门或人员掌握,大多数人仍被“蒙在鼓里”,将会阻碍评估活动的最终效用发挥,使评估结果的作用打折扣,信息的公开对信息的畅通也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是信息畅通的基础。这就要求大规模数据库的应用,通过网上调动大规模数据进行远程评估,将会大大提高评估活动的效率,但也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评估的结果也应经常、即时地公开,以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农卫东,廖文武.利益主体多元化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改革[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4).
[2]林正范.略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改革[J].教育科学,1999(3).
[3]杨宗仁.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理工高教研究,2005(2).
[关键词]教育评估 高等教育 高校评估
一、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静态分析
高等教育的评估主体目前在教育界有两种界定,一种是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主体,在这里我们简称制度主体,另一个是高等教育评估的具体执行者,即具体执行评估时组成的专家组成员,我们称其为执行主体。
高等教育评估活动是高等教育活动的一种,高等教育活动的利益主体或价值主体主要为政府、高校、学生。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表现在政府追求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高校追求群体利益,学生追求个人利益。三者有各自的特点。
政府,主要代表国家进行决策,制定评估计划,确定总的评估标准,进行元评估,政府的活动是进行社会选择或集体选择。政府的活动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一群在观点或利益方面本来很不一致的人们作出集体决策的过程。这些决策一般地被认为对这个群体具有约束力,并作为公共政策加以实施。政府的活动就是通过评估的制定追求教育领域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高校,主要是执行和接受评估,高校的活动的特点是进行集体选择或群体选择,实现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同时追求高校所代表的人群或团体自身的群体利益。在评估活动中,一方面要承担教书育人的任务,另一方面也要考虑自身的发展需要,如何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和社会资源,尽可能地多出人才,更可能地多争取资金。
个人活动的特征是进行个人选择。个人选择的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实现。由于种种原因,个人和家庭在受教育过程中往往具有强烈的功利主义倾向,作为利益主体,个人在教育活动中所追求的直接利益是个人尽可能的完善的发展。个人对教育评估的要求必然要有利于个人的完善和发展,与政府和高校的要求有不同的侧重点。
在评估活动中,个人选择评估活动是为了实现个人或家庭利益,高校为了实现集团或群体利益,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三者之间有时是一致的,但更多情况下是不一致和冲突的。特别是政府,政府评估者具有双重乃至多重角色,一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治角色,要求其必须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政府评估者还可能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其必然关照所在的利益集团的利益;三是政府评估者也具有个人的利益和个人的选择,其还要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评估过程中价值冲突的过程实际上是评估主体表达各自利益和价值要求的过程,是不同的利益和价值要求进入评估价值内容系统的过程。充分的价值冲突构成了高校评估合法性的一个广泛的基础。没有评估价值主体之间充分的价值冲突及利益、愿望的表达,评估活动就不可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因此,评估制度应该给三个主体一个合理的制度环境,让主要的三个主体有空间充分表达所代表的价值、利益和愿望,并在充分表达的基础上协调、平衡三者的关系,以达到三者利益和价值的平衡。这是一个合理评估制度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两个多元化倾向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始于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中期。当时处于计划经济和全能政府的时代,当时的评估制度主要是以政府为评估主体的一元化评估,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政府、高校和大学生三者利益目标趋同,利益关系简单,基本上以政府的利益目标为方向,因此,在这种一元化评估制度下,三者的利益和价值趋于平衡。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高等教育系统中政府、培养单位和大学生三者利益价值取向重新分化,旧有的平衡被打破,三者出现了要表达各自本身的利益和价值要求的需要,要达到新的平衡,必须要建立新的多元评估体系,以满足不同主体的利益价值需求。
评估的制度主体从政府一元化向政府、高校和大学生等的多元化改变,可以说是我国经济制度改革对我国教育评估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理想状态下,我国应建立一个政府、高校、大学生为主的多元主体的评估制度。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充分认清我国现阶段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及其原因,从而做出相应的准备,拟定相应的策略。
在现阶段,虽然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主体不再是单一的政府主体,甚至某种程度上,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活动中的绝对权威降低了,评估活动也变得丰富和多样起来,但新的评估主体的介入并没有改变政府仍是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评估主体和主要力量的事实。这与我国进行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有关,与教育本身具有的滞后性有关,也与我国高等教育的传统有关。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与我国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高等教育的文化传统有重大关系。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重视个人,讲求实用的民族,我国却重学生社会观念、集体观念的培养,美国人传统的自由民主精神体现了对个体的关注和承认。即使是美国人的最高境界——“美国梦”也是以个人的成功为终极目标的。我国传统的教育目标在我国古代第一部有关高等教育的专著《大学》里阐释得很清楚:“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大学的目的是教人为善的,但终极目标是平天下。可见,我国自古就强调高等教育为社会服务的一面,加上我国历来就有的官本位意识,使政府的权威在后来的发展中进一步确立,从而保障了政府在其活动中的地位。
另一个主体是高等教育评估的执行主体。由于已往的一元化的评估体制,高等教育的评估主体主要是政府领导下的各级评估机构。现阶段,由于多元化的要求,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多是由各级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委托下的评估专家组实施。评估专家组不同于国外的中介机构,它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权威组织,从属于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不具备完全的独立性。但是现阶段的状态依然难以满足评估的多元需要,要达到三者的利益价值平衡,必须大力加强民间或半官方的中介组织,与政府的评价不同,民间组织的高等教育评价在反映社会需求方面具有快速、灵活的特点,有利于体现评估中的多元价值取向,有利于高等教育与社会的沟通,其行使的职能将与日俱增。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执行主体也将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
三、主体多元化对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要求
除了建立多元主体的评估制度和多元主体的评估执行者或组织外,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还要求其他方面的变化,重要的包括思想观念的变化,评估方式和手段的变化。
1.转变思想观念,将多元的观念深入人心。思想是先导,只有转变思想,评估活动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中国传统的重集体而轻个人,重政府权威而轻个人需要的思想,仍然禁锢着很多人的头脑,认为教育是政府的教育,评估也是国家的评估,只重视高等教育的社会服务的一面,看不到高等教育也是为个人发展服务的一面,我们应加强研究,改变思想,将高等教育评估主体也是高校、学生的多元主体观深入人心,充分体现教育对人的关怀。
2.评估方式的多样化,我国评估工作起步晚,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组织的院校的评估,对专业的评估少,由学生对教师和课堂评估的项目更少,多元主体的评估体制必然要求对专业和课堂的评估,以满足学生和教育消费者的需求,保证与改进教学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位、整体性、分层次的评估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长期由政府指导和部门推动,由官方出面组织实施的外部评估比较广泛,评估形式主要为鉴定、审验性质的总结性评估,重评估结果,少诊断性和发展性评估。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加强校内自评工作,注重调动学校自身主动开展评估的积极性和竞争性,由原来的被动“要我评”变成“我要评”,出现内评与外评相结合,以内评为主,外评为辅的新方向,体现院校关心自身发展,成为评估主体的趋势。随着多主体的高等教育评估体制的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评估形式将会日趋多样化。
3.评估手段、方法科学化,多元主体的评估体制必然会要求信息的畅通和公开,没有公开的信息,信息被少数部门或人员掌握,大多数人仍被“蒙在鼓里”,将会阻碍评估活动的最终效用发挥,使评估结果的作用打折扣,信息的公开对信息的畅通也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是信息畅通的基础。这就要求大规模数据库的应用,通过网上调动大规模数据进行远程评估,将会大大提高评估活动的效率,但也要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评估的结果也应经常、即时地公开,以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农卫东,廖文武.利益主体多元化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改革[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4).
[2]林正范.略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改革[J].教育科学,1999(3).
[3]杨宗仁.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理工高教研究,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