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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十二五”期间,个税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4月下旬公布的《个税修正案草》向社会征集意见的结果表明:近8成接受调查的群众对于草案中提出的免征额提升至3000元建议表示不赞成。个税的免征额定为多少是合理的,怎样科学地对个税进行改革,进一步的完善个税对于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需要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中做出回答。
关键词:“十二五”期间 个税 改制 人性化
2011年“十二五”期间,推出了《个税修正案(草案)》,使得紧密联系着个人生活水平的个税改制成为了群众关注的焦点,4月下旬公布的草案主要就免征额,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条款做出调整。在此次调整中,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调整为7级。据草案的税率,我们可计算得扣减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在1.9万元以下的公众人口的个税可得到适当减轻,而扣除后月收入在1.9万元上的公众人口的个人所得税税赋有所加重。而据预测,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月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一、 个税现状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 扣除标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⑩其他所得
个税的征收对于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充实国库,为平衡财政支出提供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税种,对于初次分配的收入进行调节,避免贫富分化造成社会动荡,有助于社会稳定。
08年以来我国的通胀率持续处于高位,市场对通胀的预期明显趋强。物价上涨, 已经使公众特别是收人较低的群体, 明显感到生活开支的压力, 从而普遍表达了在物价上涨的同时也应适当提高工资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 提高个税免征额, 可以起到增加工资的作用, 可以缓解物价上涨给公众带来的压力。另外,在现实生活中, 贫富差距存在不断拉大的趋势。而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于缓解贫富差距也是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的意见总结中表示,网上共有82536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免征额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近8成对于个税免征额提升至3000元持否定态度。这次调查反映了群众表达了群众调高个税免征额的愿望,是群众热心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反映,其呼声不容忽视。
二、人性化的个税改制
从长远角度看,减轻税率可以减少本国高素质人才的流出以及吸引全球的人力资源的流入,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可以增速国民经济的增长,提升国际竞争力。但在此之前,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政府能够使用的公共支出减少,基础设施建设会相应减少,会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现在设置税率时,要充分地考虑到现在及将来的发展。人性化的个税改革是其中的一条出路。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政府能够适当的将征收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因此,要理性的看待社会公众对于个税草案的意见,我们或许应该跳出“免征额”来为个税体制把脉。有人提出个税制度必须适应橄榄型社会的建立;有人提出个税应以家庭为征收对象;有人提出根据地区收入差异确实不同免征额;有人提出个税税率结构调整的走向;有人对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表示赞成;有人提出应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有人提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使用情况,还有人提出要考虑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等等,不一而举。
对个税的征收一定要坚持“基本生活支出不纳税”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公众的后顾之忧给予解决,在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的关系的同时,考虑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等多种制度的配套,对于我国社会中的集体“纳税人”意识不清的情况,政府要对群众的观念加以引导,建立合理的个税缴纳激励机制,并对偷税漏税建立健全的举报与出发机制,鼓励人们积极纳税,树立起“纳税人”的观念。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还有着多种不完善的方面,我们要保持个税体制合理性的同时,兼顾人民的呼声,提高国民的生活幸福指数,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我国的个税体制。
参考文献:
[1]刘植荣.个税改革,重锤落在哪「J」.人力资源,2011,(05)
[2]杨志勇.“十二五”期间的个税改革:方向与重点「J」.西部路从,2010,(10)
[3]杨金溪.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08,(12)
关键词:“十二五”期间 个税 改制 人性化
2011年“十二五”期间,推出了《个税修正案(草案)》,使得紧密联系着个人生活水平的个税改制成为了群众关注的焦点,4月下旬公布的草案主要就免征额,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条款做出调整。在此次调整中,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调整为7级。据草案的税率,我们可计算得扣减三险一金后的月收入在1.9万元以下的公众人口的个税可得到适当减轻,而扣除后月收入在1.9万元上的公众人口的个人所得税税赋有所加重。而据预测,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月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一、 个税现状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 扣除标准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⑩其他所得
个税的征收对于国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充实国库,为平衡财政支出提供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税种,对于初次分配的收入进行调节,避免贫富分化造成社会动荡,有助于社会稳定。
08年以来我国的通胀率持续处于高位,市场对通胀的预期明显趋强。物价上涨, 已经使公众特别是收人较低的群体, 明显感到生活开支的压力, 从而普遍表达了在物价上涨的同时也应适当提高工资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 提高个税免征额, 可以起到增加工资的作用, 可以缓解物价上涨给公众带来的压力。另外,在现实生活中, 贫富差距存在不断拉大的趋势。而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于缓解贫富差距也是具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的意见总结中表示,网上共有82536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免征额的有12313人,占15%;要求修改的39675人,占48%;反对的28985人,占35%;持其他意见的1563人,占2%。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近8成对于个税免征额提升至3000元持否定态度。这次调查反映了群众表达了群众调高个税免征额的愿望,是群众热心参与公开征求意见的反映,其呼声不容忽视。
二、人性化的个税改制
从长远角度看,减轻税率可以减少本国高素质人才的流出以及吸引全球的人力资源的流入,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可以增速国民经济的增长,提升国际竞争力。但在此之前,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政府能够使用的公共支出减少,基础设施建设会相应减少,会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在现在设置税率时,要充分地考虑到现在及将来的发展。人性化的个税改革是其中的一条出路。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政府能够适当的将征收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因此,要理性的看待社会公众对于个税草案的意见,我们或许应该跳出“免征额”来为个税体制把脉。有人提出个税制度必须适应橄榄型社会的建立;有人提出个税应以家庭为征收对象;有人提出根据地区收入差异确实不同免征额;有人提出个税税率结构调整的走向;有人对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表示赞成;有人提出应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有人提出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使用情况,还有人提出要考虑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等等,不一而举。
对个税的征收一定要坚持“基本生活支出不纳税”的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公众的后顾之忧给予解决,在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的关系的同时,考虑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等多种制度的配套,对于我国社会中的集体“纳税人”意识不清的情况,政府要对群众的观念加以引导,建立合理的个税缴纳激励机制,并对偷税漏税建立健全的举报与出发机制,鼓励人们积极纳税,树立起“纳税人”的观念。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还有着多种不完善的方面,我们要保持个税体制合理性的同时,兼顾人民的呼声,提高国民的生活幸福指数,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我国的个税体制。
参考文献:
[1]刘植荣.个税改革,重锤落在哪「J」.人力资源,2011,(05)
[2]杨志勇.“十二五”期间的个税改革:方向与重点「J」.西部路从,2010,(10)
[3]杨金溪.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具有“一箭双雕”的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