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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客观要件的核心要素是危害行为。但是,危害行为说无法发挥行为概念的基本机能,在逻辑上也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实质上,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行为"既不是客观上已然发生的"行为",也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性行为,而只能是行为人主观罪过中的行为的一个侧面———行为客观方面具有或应该具有的自然属性或特征,这也是它与刑法中相关行为概念的本质区别。犯罪构成各要件间的辨证关系决定了实践中对犯罪客观要件中"行为"的认定应结合犯罪主体要件、主观罪过内容和犯罪对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