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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案件查处工作是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直观体现纪检监察工作成效、衡量纪检监察工作力度的一项重要标准。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关键是要在“实”上下功夫,努力克服案件查处工作中“人”的因素,通过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大交叉办案力度、严格案件督查程序、严惩违法、违纪人员等途径,客观公正地发现、分析、解决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才能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案件查处;现状分析
案件查处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国企改制尚不完善,社会普遍意识形态趋于多元化的今天,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腐败行为,才能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更好地为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大国企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呢?究其原因,宏观上社会文化的多元发展,固然是导致社会微观个体--人的价值取向多元化,甚至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蛻化的因素之一,但一些纪检监察部门的“不作为”,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何为“不作为”?归根究底,不外乎一个“实”字。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就是维护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的专门机关,行使这种职权的基本因素就是纪检监察干部。因而能否做到一个“实”字,人的因素非常关键。“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行”,因此,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必须立足“实”字,在“实”上下功夫。
1、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夯实案件查处工作基础
加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
作为案件查处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综合素质尤显重要。首先,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循、甚至高于一般干部的选拔标准,做到“‘德’而优则仕”;其次,国企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修养,始终保持好队伍的纯洁性;最后,纪检监察干部要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不避小害、放眼全局,努力克服“保护主义”思想。
当前,许多国企内部普遍存在一种思想倾向,即“保护主义”。保护干部的政治生命固然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能的应有之义,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惩前”是“毖后”的基础,“治病”是“救人”的前提。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一种片面认识,即所有国有干部没有被上级部门查处是一种政绩,其实不以为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并非因为该企业没有违法乱纪行为,而是出于一种“保护主义”。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恰恰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背道而驰,也是必须扭转的一种思想误区。因此,“毖后”必先“惩前”,“救人”须先“治病”,否则只会增强违法违纪干部的侥幸心理,给国企发展改制带来更多困难。
2、切实加大交叉办案力度,改进案件查处工作方式方法
交叉办案是当前案件查处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也是保证国有企业内部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充分条件。
交叉办案是案件查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途径。“得其善者而从之”,既然是好的、先进的做法,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就应该坚决推而广之。但由于许多国企的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面向基层,查处的案件也大多是些小案,案情相对简单,因而在很多时候交叉办案的力度并不大。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案件无大小”,无论大案小案,其本质和思想根源是相同的。因此,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必须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切实加大交叉办案力度。
3、切实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做好案件查处监督工作
切实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做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监督工作,是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的有益举措和机制,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补充条件。
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把自身也置身于有效地监督之下,才能更加客观公正、更加有利地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当前,许多国企的三级纪检监察体制,本身就具备了一级监督一级的职能作用,在案件查处工作方面也有一套规范的督办机制,但由于受到面向基层、辐射面广、人力资源等因素影响,这种督办体制在具体实践运行中还不够到位。这也使得一些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疏漏。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大力改进这种“空中楼阁”式的督办机制,深入基层,积极介入,切实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才能更好地发挥督办作用,也才能更加有效地加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
4、切实严肃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严格遵循案件查处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加大国有企业案件查处力度,关键就是要在“实”上下功夫,只有在夯实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交叉办案和案件督办力度,严惩违法乱纪人员,才能更加客观公正地查处案件,才能真正体现案件查处工作的震慑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有的职能作用。
作者简介:牛文芳,山西焦煤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铭矿纪委。
关键词:国有企业;案件查处;现状分析
案件查处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在国企改制尚不完善,社会普遍意识形态趋于多元化的今天,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惩腐败行为,才能更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更好地为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大国企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呢?究其原因,宏观上社会文化的多元发展,固然是导致社会微观个体--人的价值取向多元化,甚至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思想蛻化的因素之一,但一些纪检监察部门的“不作为”,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何为“不作为”?归根究底,不外乎一个“实”字。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就是维护党的纪律、保证政令畅通的专门机关,行使这种职权的基本因素就是纪检监察干部。因而能否做到一个“实”字,人的因素非常关键。“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行”,因此,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必须立足“实”字,在“实”上下功夫。
1、切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夯实案件查处工作基础
加强国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是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
作为案件查处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实践者,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意识和综合素质尤显重要。首先,纪检监察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循、甚至高于一般干部的选拔标准,做到“‘德’而优则仕”;其次,国企纪检监察部门要不断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党性修养,始终保持好队伍的纯洁性;最后,纪检监察干部要立足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不避小害、放眼全局,努力克服“保护主义”思想。
当前,许多国企内部普遍存在一种思想倾向,即“保护主义”。保护干部的政治生命固然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职能的应有之义,所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惩前”是“毖后”的基础,“治病”是“救人”的前提。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一种片面认识,即所有国有干部没有被上级部门查处是一种政绩,其实不以为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并非因为该企业没有违法乱纪行为,而是出于一种“保护主义”。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恰恰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背道而驰,也是必须扭转的一种思想误区。因此,“毖后”必先“惩前”,“救人”须先“治病”,否则只会增强违法违纪干部的侥幸心理,给国企发展改制带来更多困难。
2、切实加大交叉办案力度,改进案件查处工作方式方法
交叉办案是当前案件查处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也是保证国有企业内部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充分条件。
交叉办案是案件查处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途径。“得其善者而从之”,既然是好的、先进的做法,国企纪检监察部门就应该坚决推而广之。但由于许多国企的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面向基层,查处的案件也大多是些小案,案情相对简单,因而在很多时候交叉办案的力度并不大。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案件无大小”,无论大案小案,其本质和思想根源是相同的。因此,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必须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切实加大交叉办案力度。
3、切实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做好案件查处监督工作
切实加大案件督办力度,做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监督工作,是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工作力度的有益举措和机制,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重要补充条件。
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只有把自身也置身于有效地监督之下,才能更加客观公正、更加有利地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当前,许多国企的三级纪检监察体制,本身就具备了一级监督一级的职能作用,在案件查处工作方面也有一套规范的督办机制,但由于受到面向基层、辐射面广、人力资源等因素影响,这种督办体制在具体实践运行中还不够到位。这也使得一些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缺乏有效的监督,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疏漏。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大力改进这种“空中楼阁”式的督办机制,深入基层,积极介入,切实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才能更好地发挥督办作用,也才能更加有效地加大案件查处工作的力度。
4、切实严肃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严格遵循案件查处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也是保证案件查处工作客观公正的充分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加大国有企业案件查处力度,关键就是要在“实”上下功夫,只有在夯实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切实加强交叉办案和案件督办力度,严惩违法乱纪人员,才能更加客观公正地查处案件,才能真正体现案件查处工作的震慑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有的职能作用。
作者简介:牛文芳,山西焦煤西山煤电股份公司西铭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