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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医药界普遍存在中药处方用药名称不规范的现象,造成药师在调配处方时难以准确地判断医师所用药物,患者在取用药物时易产生疑惑。如我院医生为患者开中药浓缩颗粒剂“重楼”,江阴药业在药品小包装上标为“七叶一枝花”,患者以为药师投错药而不敢服用,向医院投诉。“破故纸”既是补阳药补骨脂的别名,又是清热药木蝴蝶的别名,处方中开“破故纸”,调配者不知如何付药。萝藦科植物杠柳的根皮称为北五加皮,其主要作用为强心、利尿、止痛,有毒;祛风湿药中的五加皮为五加科植物细柱五加的根皮,其功效为祛风湿、壮筋骨、益智、利水。因为两者均有“五加皮”之称谓,临床上常将杠柳的根皮做五加皮使用。“牛蒡子”在青海称为“毛然然子、黑风子”,在辽宁称为“粘苍子”,在山西称为“大牛子”,同种药物不同地域称谓不同。因中药别名的存在,调配处方时往往因判断错误而发错药,或因无法判断清楚而拒绝调配,给工作带来不便,容易引起医疗纠纷。
处方用药名称混乱,其根本原因是无统一的名称使用标准。中药处方使用的药名,一般以《中药学》、《方剂学》上记录的药名为准,其名称来源主要是继承历史著作及众学者的考究、订正、演化而来;其次是根据各地习惯称谓。至今没有一个规定中药处方用名的规范,这使医师在处方时使用药品名称上有了极大的随意性,造成中药处方用药名称的混乱。如:处方中常用的“沙参”,其来源包括北沙参和南沙参,分属于两个不同科的植物,其功效不同,临床上大多区别应用,但教科书仍合并在沙参下是很不合理的。
《药典》中所收载的中药材及饮片名称是以“基源”为准,它有利于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但却不利于药品的使用。如:中藥处方常用的“谷芽”,《药典》中“谷芽”为禾本科植物粟Setaria italica(L.)Beauv.的成熟果实经发芽者;而四川所用“谷芽”则为禾本科植物稻Oryza sativa L.的成熟果实所发的芽,《药典》中者单独将此列为“稻芽”,两者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量用法完全一致,贮藏条件也完全一样。在临床使用中,这两者实际上就是谷芽,但在药品执法检查中,如果将稻芽作为谷芽用却称之为假药。
由于中药品种多,来源复杂,对其质量检验应使用《药典》标准;但临床应用则应按中医药理论的性味、归经、功效与临床应用及《药典》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归类,制定统一的、规范化的中药处方用药名称,使其具有与《药典》同样的法律效力。使《药典》上的药品名称尽量与临床应用的药物名称相符合。确定药品名称时应尽量符合临床应用,将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完全相同的药品统一使用一个名称。如:可将稻芽、谷芽统一使用一个名称。红芪合并于黄芪项下;南五味子归于五味子项下。如有别称,亦应标出,禁止使用不合理的别称。
中药处方药品名称规范化,便于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准确地判断医师所用的药物,避免错发药或拒绝为患者调配的事件发生,有利于医院的调配工作,利于医师自我保护,避免了药品名称的不规范使用引起的医疗纠纷,有利于中医药的学术交流,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必要条件。
处方用药名称混乱,其根本原因是无统一的名称使用标准。中药处方使用的药名,一般以《中药学》、《方剂学》上记录的药名为准,其名称来源主要是继承历史著作及众学者的考究、订正、演化而来;其次是根据各地习惯称谓。至今没有一个规定中药处方用名的规范,这使医师在处方时使用药品名称上有了极大的随意性,造成中药处方用药名称的混乱。如:处方中常用的“沙参”,其来源包括北沙参和南沙参,分属于两个不同科的植物,其功效不同,临床上大多区别应用,但教科书仍合并在沙参下是很不合理的。
《药典》中所收载的中药材及饮片名称是以“基源”为准,它有利于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但却不利于药品的使用。如:中藥处方常用的“谷芽”,《药典》中“谷芽”为禾本科植物粟Setaria italica(L.)Beauv.的成熟果实经发芽者;而四川所用“谷芽”则为禾本科植物稻Oryza sativa L.的成熟果实所发的芽,《药典》中者单独将此列为“稻芽”,两者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量用法完全一致,贮藏条件也完全一样。在临床使用中,这两者实际上就是谷芽,但在药品执法检查中,如果将稻芽作为谷芽用却称之为假药。
由于中药品种多,来源复杂,对其质量检验应使用《药典》标准;但临床应用则应按中医药理论的性味、归经、功效与临床应用及《药典》标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归类,制定统一的、规范化的中药处方用药名称,使其具有与《药典》同样的法律效力。使《药典》上的药品名称尽量与临床应用的药物名称相符合。确定药品名称时应尽量符合临床应用,将性味、归经、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完全相同的药品统一使用一个名称。如:可将稻芽、谷芽统一使用一个名称。红芪合并于黄芪项下;南五味子归于五味子项下。如有别称,亦应标出,禁止使用不合理的别称。
中药处方药品名称规范化,便于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准确地判断医师所用的药物,避免错发药或拒绝为患者调配的事件发生,有利于医院的调配工作,利于医师自我保护,避免了药品名称的不规范使用引起的医疗纠纷,有利于中医药的学术交流,是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