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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蔡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落下九级伤残,法院依伤残鉴定及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蔡某70%的医疗费及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蔡某和吴某对此判决都没意见,判决生效后吴某也向蔡某给付了全部赔偿费用。但自2007年10月起,蔡某发现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伤出现恶化迹象。2008年3月初,法医鉴定部门对蔡某的伤残重新鉴定后认定为伤残七级。为此,蔡某多次找到吴某要求其补足伤残补助费,但吴某以法院已作处理并履行完毕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蔡某该怎么办?
分析:若情况属实,吴某以法院已作处理并履行完毕为由拒绝继续给予赔偿是没有道理的。蔡某的赔偿问题虽然法院已作出了处理,但因情况有新的变化,蔡某仍有权要求吴某赔偿不足部分,如与吴某仍未达成协议,蔡某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据此,蔡某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新伤残鉴定报告(即新证据)、原审法院的判决书等必需材料,对此案申请再审。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第188条还分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因此,如果法院没有接受蔡某的再审请求,他亦可向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不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相信通过以上两条途径,蔡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保护。
分析:若情况属实,吴某以法院已作处理并履行完毕为由拒绝继续给予赔偿是没有道理的。蔡某的赔偿问题虽然法院已作出了处理,但因情况有新的变化,蔡某仍有权要求吴某赔偿不足部分,如与吴某仍未达成协议,蔡某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据此,蔡某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新伤残鉴定报告(即新证据)、原审法院的判决书等必需材料,对此案申请再审。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第188条还分别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因此,如果法院没有接受蔡某的再审请求,他亦可向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不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相信通过以上两条途径,蔡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