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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规范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鉴定及损害评估工作,保障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