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行政法院制度起源于行政法的母国——法国,法国在世界上首创了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先河,成为行政审判体制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该制度将卢梭“三权分立”的思想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司法独立、权力控制、人权保障和提高审判专业性等功能,促进了相关国家行政法治的建设。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将近三十年以来,效果甚微,行政审判难度大,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诉讼的地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法院是改革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必要性
一、构建行政法院制度是彰显行政审判权独特性的需要
任何国家的相关行政制度的组织和程序,不是简单地监督行政权利或为补救措施,中国也不例外。应在既有的宪政框架结构内,提升行政诉讼的地位,尽力保持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行政审判不像民事和刑事审判,主要在于其独特性:涉及过于专业的技术服务问题,而且行政纠纷经常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性质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纠纷。由于行政诉讼的独特性,当事双方为公民和行政机关。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公民显得特别渺小无力。由于我国体制的传统影响力,我们的行政审判实际上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严重阻碍正义的实现。目前,行政审判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很低,无法发挥定纷止争的裁判作用[1]。正是基于行政审判特殊性的考虑,构建行政法院能彰显独立性[2]。其一方面的亮点是,独立性的要求将加强立法机构履行行政法院的职权责任,使行政法院有能力排除行政干预;而另一方面,社会将更加注重行政审判的全过程,让民意可以全方位的监督和考核行政审判,防止司法腐败,客观上也敦促遏制行政干预审判。最后,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行政法院,将提高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加强独立性认识,拒绝并排除干预,以维护独立的行政法院为一体。
二、构建行政法院制度是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
首先,行政审判体制缺乏独立性的保障。行政诉讼是指行政领域的司法介入,但是从實际情况来看,司法“极度尊重行政权。相比之下,‘司法独立’具有较高程度的萎缩[3]。”在行政诉讼中,一方面是当事人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正义要求,行政司法程序的组织要有较高的独立性。中国采取了分税收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行政持有全国各地司法财政权的方式,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资助来确定;在另一方面,办案工作状况、设备及经费等方面的司法部门会因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形势变化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司法部门往往更倾向于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去行使司法权力,而不是专注于法律制度的国家统一和可靠性。设立行政法院利于司法摆脱行政控制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司法独立。国家统一对司法经费进行管理,因为地方司法部门不是地方的司法机构,仍然是国家的司法机构。现行的司法体制,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人事、财务,工资和福利等方面进行管理控制,是一种产生隶属关系和对权力结构的依赖的管理,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的抗衡变得“有心无力”。毫无疑问地,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由于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机关,这种在政府的压力下,行政诉讼将变得不自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业务法庭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这一业务裁断的要求显然是困难的。因此,导致了多年行政诉讼程序,不仅受理的案件数量少,撤诉率也令人瞪目结舌。从理论上说,让行政法院的人事、财务独立于地方政府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实现司法的统一和独立。
其次,在我国现有的行政审判的专业化发展,虽然有像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行政裁判是或行政法官作为解决专业技术争端的初审机构,即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等行政机构,但我国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只有几个,没有足够的独立性,从而影响了公正的结果。并且还达不到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即行政法官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审查事实又要审查法律,它不仅要解决技术问题,而且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法官进行行政案件审理时必须具备行政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因此法院内部的人员流动是时常发生的,导致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水平有限,行政裁判庭往往难以做出合理的决定,不仅使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破坏了法院作出正确决定的权威性。设立行政法院有助于解决行政审判体制专业需求的不足。在目前中国行政审判庭审理一般行政诉讼程序情况的下,其作为一个整体与普通法系国家的制度相似,但没有特别行政裁判机构使用准司法程序做行政决定或行政纠纷决定的程序,然而中国的行政复议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管,行政争议在缺乏有效和公正的解决方案形式下解决。由于缺乏专业的行政审判,通过行政法院法官的专业行政审判法律和实践经验的要求和行政文化的一个特殊的系统来实现行政诉讼的发展,有利于创造高品质的行政审判人员,促进行政诉讼程序的发展。行政法官除必须有一般的合格条件即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实现司法职业化外,还应该有一定的专业行政的知识或实际行政经验。
三、构建行政法院制度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是我们社会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一个重要奋斗目标。行政法院作为公民发起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司法权威的组织,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将发挥法律裁判者公正规则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排除行政非法干预,促进司法独立。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真谛是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且这种独立必须让人们看得见[4]。创建一个单独的行政法院,这将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法在这方面将加强行政法院履行保护职权的职责,使得行政法院拥有抵抗行政权力的能力;同时,单设立行政法院可以发挥限制权利的重要声明的力量,因为它会引起社会注意行政法院,帮助公众形成司法权威的观念,防止司法腐败,客观上有利于行政法院抵御行政权力干预,提高司法监督权和控制行政权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主导作用,全面规范推进依法在国家治理的整个过程中的作用。
其次,它有利于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救济是保障人权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一把锋利的维权之剑,但其发展相当缓慢和滞后,我国民事诉讼每年都在500多万件以上,而行政诉讼案件只有10万余件,两者的差异让人瞠目结舌,主要原因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限制,以至于存在大量的“不愿告、不敢告、不能告”的现象,当事人的行政诉权无法得到保障,然而构建行政法院可以全面保障了人权侵犯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对侵犯人权的相关立法和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体现了司法监督原则。在受案范围这种情况下,目前仅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是不足够的,应该覆盖宪法赋予公民整个范围内的的基本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在组织体系上设置,有利于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相当程度地消除了传统观念所造成的民告官顾虑。
参考文献:
[1]申欣旺.“行政法院”呼声渐起[J].中国新闻周刊,2013(25).
[2]段书臣,杨成.试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构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12).39-43.
[3]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8.
[4]Lord Hope of Craighead .Millar v.Dickson [M].1 W.L.R.1615, 2002.41.
【关键词】:行政法院;行政审判;必要性
一、构建行政法院制度是彰显行政审判权独特性的需要
任何国家的相关行政制度的组织和程序,不是简单地监督行政权利或为补救措施,中国也不例外。应在既有的宪政框架结构内,提升行政诉讼的地位,尽力保持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行政审判不像民事和刑事审判,主要在于其独特性:涉及过于专业的技术服务问题,而且行政纠纷经常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其性质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纠纷。由于行政诉讼的独特性,当事双方为公民和行政机关。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公民显得特别渺小无力。由于我国体制的传统影响力,我们的行政审判实际上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严重阻碍正义的实现。目前,行政审判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很低,无法发挥定纷止争的裁判作用[1]。正是基于行政审判特殊性的考虑,构建行政法院能彰显独立性[2]。其一方面的亮点是,独立性的要求将加强立法机构履行行政法院的职权责任,使行政法院有能力排除行政干预;而另一方面,社会将更加注重行政审判的全过程,让民意可以全方位的监督和考核行政审判,防止司法腐败,客观上也敦促遏制行政干预审判。最后,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行政法院,将提高法院的工作人员的凝聚力,加强独立性认识,拒绝并排除干预,以维护独立的行政法院为一体。
二、构建行政法院制度是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突出问题的需要
首先,行政审判体制缺乏独立性的保障。行政诉讼是指行政领域的司法介入,但是从實际情况来看,司法“极度尊重行政权。相比之下,‘司法独立’具有较高程度的萎缩[3]。”在行政诉讼中,一方面是当事人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为了实现正义要求,行政司法程序的组织要有较高的独立性。中国采取了分税收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行政持有全国各地司法财政权的方式,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资助来确定;在另一方面,办案工作状况、设备及经费等方面的司法部门会因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入形势变化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财政和地方财政的一体化。在这种情况下,当地司法部门往往更倾向于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去行使司法权力,而不是专注于法律制度的国家统一和可靠性。设立行政法院利于司法摆脱行政控制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司法独立。国家统一对司法经费进行管理,因为地方司法部门不是地方的司法机构,仍然是国家的司法机构。现行的司法体制,地方政府对地方法院的人事、财务,工资和福利等方面进行管理控制,是一种产生隶属关系和对权力结构的依赖的管理,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的抗衡变得“有心无力”。毫无疑问地,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由于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机关,这种在政府的压力下,行政诉讼将变得不自主。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业务法庭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这一业务裁断的要求显然是困难的。因此,导致了多年行政诉讼程序,不仅受理的案件数量少,撤诉率也令人瞪目结舌。从理论上说,让行政法院的人事、财务独立于地方政府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的许多问题,实现司法的统一和独立。
其次,在我国现有的行政审判的专业化发展,虽然有像英美法系国家有专门的行政裁判是或行政法官作为解决专业技术争端的初审机构,即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复审委员会等行政机构,但我国专门的行政裁判机构只有几个,没有足够的独立性,从而影响了公正的结果。并且还达不到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即行政法官必须具备的专业技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审查事实又要审查法律,它不仅要解决技术问题,而且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而,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法官进行行政案件审理时必须具备行政的专业技术和知识,因此法院内部的人员流动是时常发生的,导致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水平有限,行政裁判庭往往难以做出合理的决定,不仅使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破坏了法院作出正确决定的权威性。设立行政法院有助于解决行政审判体制专业需求的不足。在目前中国行政审判庭审理一般行政诉讼程序情况的下,其作为一个整体与普通法系国家的制度相似,但没有特别行政裁判机构使用准司法程序做行政决定或行政纠纷决定的程序,然而中国的行政复议主要体现在行政监管,行政争议在缺乏有效和公正的解决方案形式下解决。由于缺乏专业的行政审判,通过行政法院法官的专业行政审判法律和实践经验的要求和行政文化的一个特殊的系统来实现行政诉讼的发展,有利于创造高品质的行政审判人员,促进行政诉讼程序的发展。行政法官除必须有一般的合格条件即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实现司法职业化外,还应该有一定的专业行政的知识或实际行政经验。
三、构建行政法院制度有助于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实现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是我们社会进一步发展和人民幸福生活一个重要奋斗目标。行政法院作为公民发起司法权监督行政机关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司法权威的组织,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和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屏障,将发挥法律裁判者公正规则的作用。
首先,有利于排除行政非法干预,促进司法独立。在现代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真谛是法院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且这种独立必须让人们看得见[4]。创建一个单独的行政法院,这将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立法在这方面将加强行政法院履行保护职权的职责,使得行政法院拥有抵抗行政权力的能力;同时,单设立行政法院可以发挥限制权利的重要声明的力量,因为它会引起社会注意行政法院,帮助公众形成司法权威的观念,防止司法腐败,客观上有利于行政法院抵御行政权力干预,提高司法监督权和控制行政权的权威性,更好地发挥法治的主导作用,全面规范推进依法在国家治理的整个过程中的作用。
其次,它有利于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救济是保障人权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一把锋利的维权之剑,但其发展相当缓慢和滞后,我国民事诉讼每年都在500多万件以上,而行政诉讼案件只有10万余件,两者的差异让人瞠目结舌,主要原因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限制,以至于存在大量的“不愿告、不敢告、不能告”的现象,当事人的行政诉权无法得到保障,然而构建行政法院可以全面保障了人权侵犯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对侵犯人权的相关立法和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体现了司法监督原则。在受案范围这种情况下,目前仅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是不足够的,应该覆盖宪法赋予公民整个范围内的的基本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在组织体系上设置,有利于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相当程度地消除了传统观念所造成的民告官顾虑。
参考文献:
[1]申欣旺.“行政法院”呼声渐起[J].中国新闻周刊,2013(25).
[2]段书臣,杨成.试论我国行政法院制度构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12).39-43.
[3]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08.
[4]Lord Hope of Craighead .Millar v.Dickson [M].1 W.L.R.1615, 20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