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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提单的正常使用对国际贸易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文章分析了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成因,进而提出了完善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提单欺诈 成因防范
提单的正常使用对国际贸易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近几十年来,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事欺诈,尤其是提单欺诈随之滋生和蔓延。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导致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是信用证制度,另外,提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认真研究提单欺诈的成因及其防范,相信能对我国《海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有一定益处。
一、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
提单骗案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提单方式行骗。主要方式有倒签提单、保函、无单放货等行为,受害人通常是收货人、船东等。分析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机制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由于提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对空白提单的管理不很严格,空白提单被盗,并被用于行骗较易实施。其次,单证交易中为确保提单信用,法律一般鼓励当事人注意提单而非货物本身。在买卖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货物尚未运到、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货物本身存在缺陷等都不是买方拒付的理由。跟单信用证制度下,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只要提单和其他装运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有权力支付货款,买方不能因为银行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单而拒付。
2.提单法律的差异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律的差异必将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适用不同法律,并得出迥异的后果,这将直接危害提单的可转让性。世界各国可通过订立统一的提单冲突规范来解决问题,但迄今为止,提单法律冲突规则不仅没有国际公约,连国内立法都很少见。避免法律冲突主要依靠统一各国的提单法,或制定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来完成。可见,要解决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需要有独立的提单法,另一方面,应该制定一个国际公约,对提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3.国内企业对合同条款不熟悉或对航运市场不了解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属于伪造提单日期。伪造提单日期的现象在CIF或CFR合同下很常见。CIF合同下,卖方必须为准时装运安排运力,不可避免地承担了额外的工作和风险。假如租用的船舶延误到达,以致错过了解约期,卖方便难以履行在装船义务,极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向承运人提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要求。
在无单放货欺诈中,欺诈者常常使用FOB条款并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行骗。而一些出口业务人员对出口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在没有充分了解国外买家是否合法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
二、完善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根据以上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提单欺诈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1.制定防范提单欺诈的法律措施
首先要完善提单国内法律。我国要制定一部单行的《提单法》是很有必要的。其制定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提单的性质问题,提单到底有哪些作用,代表哪些权利义务;二是提单运动规则问题,提单应如何签发、转让、注销,提单行为的代理、提单的遗失应如何处理,如何更改提单等;三是提单当事人问题,明确如何判断提单关系的主体;四是罚则问题,对不遵守提单法律的各种行为规定如何处罚。
其次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提单欺诈的具有强制性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这与提单欺诈已成为具有跨国性质的严重犯罪活动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对付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以求各国在反提单欺诈问题上的共识,从法律上谋求对国际贸易和海运秩序的维护。这样一项国际公约应包含以下方面:一是提单欺诈的定义、提单欺诈的罪行、司法管辖与引渡;二是提单欺诈行为的刑罚;三是国际公约的适用等。
2.防范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措施
首先要对承运人与托运人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商誉和经营作风,对贸易风险的评估和贸易对象的选择是重要的。专业调查机构可就承运人负债状况、信用等级、船舶适航适货能力等问题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其次以电子提单进行贸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通过港务部门实现了标准格式的信息传递。收货人通过联网计算机,可迅速查询承运人的装船情况。在收货人严密监控之下,承运人任何企图篡改装船日期的行为,都将难以得逞..
最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若我方为进口方,为预防卖方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应争取在买卖合同中采用FOB价格条件,由我方派船,由此掌握主动权。若争取不到FOB,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订立保护条款,比如可规定不许转船,若船舶中途发生事故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等。
3.完善伪造提单的防范措施
首先要加强资信调查,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其次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持谨慎态度,避开来历不明的卖方。对初次往来的客户,且交易金额巨大,或货物性质特殊,一般公证人无法查验其品质或规格(例如精密仪器)时,可要求卖方向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以保证卖方将交付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或规格的货物。
最后许多提单欺诈发生在装货环节上,因此,防范提单欺诈的又一关键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随时掌握船舶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通知,应保持警觉,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4.进出口业务要选择合理的价格术语
首先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
买方应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其次作为买方,在进口业务中,为预防倒签提单,应争取在采用FOB价格条件,由买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采用这种价格术语,由买方派船,找自己熟悉的船东,掌握主动权;并且买方不需要“运费已付”提单,故可以坚持运费到付,这就大大增加了航次顺利完成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2003
[2]严盛,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风险及其防范,辽宁经济,2007,8
[3]刘建宏,论提单风险与提单制度的改革,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
【关键词】:提单欺诈 成因防范
提单的正常使用对国际贸易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近几十年来,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事欺诈,尤其是提单欺诈随之滋生和蔓延。引起提单欺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导致提单欺诈的制度根源是信用证制度,另外,提单制度本身也存在着缺陷。认真研究提单欺诈的成因及其防范,相信能对我国《海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善有一定益处。
一、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
提单骗案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利用提单方式行骗。主要方式有倒签提单、保函、无单放货等行为,受害人通常是收货人、船东等。分析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机制本身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首先,由于提单没有严格的格式要求,各公司对空白提单的管理不很严格,空白提单被盗,并被用于行骗较易实施。其次,单证交易中为确保提单信用,法律一般鼓励当事人注意提单而非货物本身。在买卖中,买方必须见单付款。货物尚未运到、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货物本身存在缺陷等都不是买方拒付的理由。跟单信用证制度下,银行遵守的是“单证相符”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只要提单和其他装运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就有权力支付货款,买方不能因为银行接受的是一份假提单而拒付。
2.提单法律的差异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法律的差异必将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适用不同法律,并得出迥异的后果,这将直接危害提单的可转让性。世界各国可通过订立统一的提单冲突规范来解决问题,但迄今为止,提单法律冲突规则不仅没有国际公约,连国内立法都很少见。避免法律冲突主要依靠统一各国的提单法,或制定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来完成。可见,要解决提单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方面需要有独立的提单法,另一方面,应该制定一个国际公约,对提单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
3.国内企业对合同条款不熟悉或对航运市场不了解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属于伪造提单日期。伪造提单日期的现象在CIF或CFR合同下很常见。CIF合同下,卖方必须为准时装运安排运力,不可避免地承担了额外的工作和风险。假如租用的船舶延误到达,以致错过了解约期,卖方便难以履行在装船义务,极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向承运人提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要求。
在无单放货欺诈中,欺诈者常常使用FOB条款并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国内行骗。而一些出口业务人员对出口业务不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掌握,在没有充分了解国外买家是否合法和资信等级的情况下,为节约成本,较多与外商签订FOB出口合同,从而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选择承运人的权利交给外商。
二、完善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根据以上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成因分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提单欺诈问题,主要提出以下国际贸易中提单欺诈的防范措施。
1.制定防范提单欺诈的法律措施
首先要完善提单国内法律。我国要制定一部单行的《提单法》是很有必要的。其制定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提单的性质问题,提单到底有哪些作用,代表哪些权利义务;二是提单运动规则问题,提单应如何签发、转让、注销,提单行为的代理、提单的遗失应如何处理,如何更改提单等;三是提单当事人问题,明确如何判断提单关系的主体;四是罚则问题,对不遵守提单法律的各种行为规定如何处罚。
其次制订防范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提单欺诈的具有强制性的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这与提单欺诈已成为具有跨国性质的严重犯罪活动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对付提单欺诈的国际公约,以求各国在反提单欺诈问题上的共识,从法律上谋求对国际贸易和海运秩序的维护。这样一项国际公约应包含以下方面:一是提单欺诈的定义、提单欺诈的罪行、司法管辖与引渡;二是提单欺诈行为的刑罚;三是国际公约的适用等。
2.防范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措施
首先要对承运人与托运人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商誉和经营作风,对贸易风险的评估和贸易对象的选择是重要的。专业调查机构可就承运人负债状况、信用等级、船舶适航适货能力等问题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其次以电子提单进行贸易,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通过港务部门实现了标准格式的信息传递。收货人通过联网计算机,可迅速查询承运人的装船情况。在收货人严密监控之下,承运人任何企图篡改装船日期的行为,都将难以得逞..
最后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若我方为进口方,为预防卖方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应争取在买卖合同中采用FOB价格条件,由我方派船,由此掌握主动权。若争取不到FOB,可在信用证条款中订立保护条款,比如可规定不许转船,若船舶中途发生事故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等。
3.完善伪造提单的防范措施
首先要加强资信调查,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其次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持谨慎态度,避开来历不明的卖方。对初次往来的客户,且交易金额巨大,或货物性质特殊,一般公证人无法查验其品质或规格(例如精密仪器)时,可要求卖方向银行开立备用信用证或保证书,以保证卖方将交付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品质或规格的货物。
最后许多提单欺诈发生在装货环节上,因此,防范提单欺诈的又一关键环节是充分做好装船监督。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及时与船舶代理保持联系,随时掌握船舶航行情况。对船舶代理转告的有关船舶因故延误,船舶因故障需中途挂靠修理等通知,应保持警觉,核实其真伪,做好应变准备。
4.进出口业务要选择合理的价格术语
首先在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并通知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和风险;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并取得相应负责提供相关的装运单据。
买方应负责订舱租船和支付运费;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费用、风险和投保及费用;负责货物进口和收货手续;接受装运单据并按合同支付货款。
其次作为买方,在进口业务中,为预防倒签提单,应争取在采用FOB价格条件,由买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采用这种价格术语,由买方派船,找自己熟悉的船东,掌握主动权;并且买方不需要“运费已付”提单,故可以坚持运费到付,这就大大增加了航次顺利完成的机会。
【参考文献】:
[1]邢海宝,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2003
[2]严盛,国际贸易中的提单风险及其防范,辽宁经济,2007,8
[3]刘建宏,论提单风险与提单制度的改革,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