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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新形势下,单纯收受财物行为成为推进廉政法制的重要阻力。我国理论界对于单纯收受财物是否入罪存在两种主要学说:"受贿罪肯定说"和"受贿罪否定说"。"受贿罪肯定说"是当前被认可的主流学说,但是结合当前司法解释对于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规定,无论是"受贿罪肯定说"还是当前司法解释自身都存在许多不足,需要立法者去反思。单纯收受财物行为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决定了在入罪过程中难以将其纳入到受贿罪体系,需要为这种行为单独设定罪名,综合考虑单纯收受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单纯收受财物行为较之受贿罪应当确定较高的起刑点和较低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