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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展开广泛探讨。一方面环境利益的主体多元化且具有交叉性,另一方面环境利益与其他经济利益等具有冲突性。因此,对我国环境及行政制度现状而言,找到最适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制度,能全方位、有效发挥原告主体的优势地位,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