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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民促法审议通过之后,我国民办学校的身份将更加清晰,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能够依法获得政府的更多支持。但是,由于相关扶持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下放到省级行政单位,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将影响民办高校之间获得公共财政支持的差异,从而对民办高校的协调发展造成新的影响。政府应该加快落实国家、地方两级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促进政府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购买公共服务,支持鼓励优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参加科研协同创新,同时把地方政府扶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纳入考核体系。
[关 键 词] 政府扶持;民办高校;建议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34-0074-01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使民办学校的身份更加清晰,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能够依法获得政府的更多支持。
一、新民促法实施将会拉大民办高校之间的差距
在过去,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有限,不同地区的民办高校在获取外部支持,特别是政府财政扶持方面差别不大,在全国统一的大环境下,其整体格局基本保持動态平衡。但是,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议通过,更多针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将会下放到各省,对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扶持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将有一定约束性的要求,这将使民办高校面临的政策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地方政府会更加明确地承担起扶持民办高校的主体责任,一方面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和支持将更加“规范”,查收具体工作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对民办高校的体制机制优势形成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地重视程度、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和人才聚集等因素制约着政府在支持民办高校上的力度,这对不同地域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更直接的影响——一些经济更强、发展更快、开放度更高、地方更重视的地区对本省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会更显著,而在财政、政策、人才、生源及开放程度较落后的省份办学,选择非营利的民办高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政府管得更多、办学环境相对较差的状况,造成民办高校办学隐忧加重,办学积极性受到挫伤,落后地区民办高校逐渐“掉队”。
二、对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有什么样的公共政策就会产生什么品质的公共产品。为了提振民办高校的办学信心,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予以务实支持,国家应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以此为基础推动全国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落实国家、地方两级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扶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至今已过6年,但到目前为止公共财政资助仍然缺位。民办高校办学环境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办学热情逐渐减弱,这不仅有违国家当初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初衷,与改革精神不符,而且影响教育公平和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优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奖励政策,弥补落后省区地方财政缺口,同时对地方政府财政保障的标准做出规定,研究落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生均拨款制度,确保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不因区域发展差异受到较大影响。
(二)促进政府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购买公共服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非盈利民办高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国家和欠发达地区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供给,应得到更多鼓励和扶持政策。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地先后出现了一些优秀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及部委发展的重要智库,有的民办高校成为专业硕士点单位,为国际和地区培养更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有的民办高校成为省域重点产业人才培养的牵头单位,还有的高校承担着地方劳动力质量提高的社会培训服务,这些高校付出了数千万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出台办法予以购买。
(三)支持鼓励优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参与科研协同创新
事实上,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国已经成长起一批优秀民办本科院校,它们在一些研究领域形成科研特色和优势。例如,三亚学院3年间共获得11项国家社科基金,按照1:1进行经费配套支持,学校科研水平和影响力显著提升,甚至超过了一些办学几十年历史的公办本科院校。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协同创新项目方面,应该支持和鼓励本地区科研实力较强、研究水平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参与,并予以公办高校同样的研究经费支持。
参考文献:
毕振力.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资助:现状、障碍与突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10:127.
[关 键 词] 政府扶持;民办高校;建议
[中图分类号] G64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6)34-0074-01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特别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使民办学校的身份更加清晰,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能够依法获得政府的更多支持。
一、新民促法实施将会拉大民办高校之间的差距
在过去,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有限,不同地区的民办高校在获取外部支持,特别是政府财政扶持方面差别不大,在全国统一的大环境下,其整体格局基本保持動态平衡。但是,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审议通过,更多针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将会下放到各省,对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扶持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将有一定约束性的要求,这将使民办高校面临的政策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地方政府会更加明确地承担起扶持民办高校的主体责任,一方面对民办高校的管理和支持将更加“规范”,查收具体工作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对民办高校的体制机制优势形成限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地重视程度、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和人才聚集等因素制约着政府在支持民办高校上的力度,这对不同地域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更直接的影响——一些经济更强、发展更快、开放度更高、地方更重视的地区对本省民办高校的扶持力度会更显著,而在财政、政策、人才、生源及开放程度较落后的省份办学,选择非营利的民办高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政府管得更多、办学环境相对较差的状况,造成民办高校办学隐忧加重,办学积极性受到挫伤,落后地区民办高校逐渐“掉队”。
二、对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有什么样的公共政策就会产生什么品质的公共产品。为了提振民办高校的办学信心,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扶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予以务实支持,国家应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以此为基础推动全国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落实国家、地方两级财政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扶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至今已过6年,但到目前为止公共财政资助仍然缺位。民办高校办学环境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善,办学热情逐渐减弱,这不仅有违国家当初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初衷,与改革精神不符,而且影响教育公平和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和优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奖励政策,弥补落后省区地方财政缺口,同时对地方政府财政保障的标准做出规定,研究落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生均拨款制度,确保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不因区域发展差异受到较大影响。
(二)促进政府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购买公共服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非盈利民办高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国家和欠发达地区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专业人才的供给,应得到更多鼓励和扶持政策。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地先后出现了一些优秀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及部委发展的重要智库,有的民办高校成为专业硕士点单位,为国际和地区培养更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有的民办高校成为省域重点产业人才培养的牵头单位,还有的高校承担着地方劳动力质量提高的社会培训服务,这些高校付出了数千万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出台办法予以购买。
(三)支持鼓励优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参与科研协同创新
事实上,经过十多年发展,我国已经成长起一批优秀民办本科院校,它们在一些研究领域形成科研特色和优势。例如,三亚学院3年间共获得11项国家社科基金,按照1:1进行经费配套支持,学校科研水平和影响力显著提升,甚至超过了一些办学几十年历史的公办本科院校。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协同创新项目方面,应该支持和鼓励本地区科研实力较强、研究水平较高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参与,并予以公办高校同样的研究经费支持。
参考文献:
毕振力.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资助:现状、障碍与突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