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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近两年的社会发展中,越来越多的违法建筑问题随着时间的沉淀变得更加棘手,而其中的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在如何处理违法建筑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违法建筑在法律上的相关意义,在把握好它的概念下研究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以下着重针对违法建筑的概念、分类以及拆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相关阐述。
关键词:违法建筑;分类拆除
自1978年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经历发展十分迅猛,尤其是在近两年的发展中,经济总量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建筑物都是在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先行建造而产生,这就为其以后的解决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界定
(一)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
很多人都认为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是一样的,实则不然。其实违法建筑并没有在法律上为它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也正是这样才会存在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更加复杂的相关问题待解决。和违章建筑相比,违法建筑的范围比较宅,它仅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其中的法律法规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违章建筑则更为宽泛,它的规章限制更加宽泛,所以可以说违法建筑是违章建筑的其中一部分,违章建筑包括违法建筑。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明确的解释。首先,违法建筑在各个地区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各个地域的现实情况不同,地方政策也有差异,所以在界定违法建筑时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为了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违法建筑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界定其范围,从而让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得到更加合理公正的解决。
(二)违法建筑的种类
1、程序性违法建筑和实质性违法建筑
根据违法建筑所违背的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可以将其划分为实质性违法建筑和程序性违法建筑,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来说,程序性违法建筑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首先,这样的建筑只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就像是石家庄一样,在快速发展的几年中,很多建筑都是在沒有相关的手续办理之下就已经建成,甚至是在住宅区已经开始居住的情况下,很多审批手续依然没有得到及时的办理。这样的建筑可以在短时间内让适应需求,更好的促进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只要在后期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转换为合法建筑,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实质性建筑的社会危害性则比较大,首先是从它的概念界定来看,其是指建筑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规划和建设能力。所以即使是在之后可以办理了相关手续,依然不能经过这样的程序补正转换为合法建筑,对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很大的威胁力。针对实质性违法建筑,一般都影响了城市的公共卫生安全,交通道路安全等,对城市的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存在着较大的影响。
这样的分类可以在执法过程中为执法机构有针对性的对违法建筑给予查处和定性,从而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罚。
2、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和新建的违法建筑
根据不同的时间段,也可以将违法建筑进行不同的划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指的是在国家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虽然适应了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按照当时的规定合理进行建筑,但是在之后的法律建设中出台了不同要求和标准的法律法规,从而有可能沦为违法建筑。这样的建筑本身并没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我们的法律一直都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实施的,所以针对这样的建筑,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加合理的方法解决。与此同时,不能放松对那些明知违法却依然违法进行建筑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建的违法建筑则指的是明确违反建筑管制规范性文件,自始违法的建筑,这样的建筑自身存在非常恶劣的社会危害性,是目前存在的最大一类违法建筑,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里,很多土地被用来进行违法建筑,让相关人员可以牟取暴利。国家对这样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治理和拆除,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大量问题仍需解决。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
(一)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
依照我国《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由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各个地区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由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等部门予以执行,当然必须具备合法的委托书,所以拆除主体由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局。针对农村的违法建筑,大部分都是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行为主体进行拆除。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
针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那么需要运用什么样的原则呢?在之前的拆除中,很多都是采用的强制拆除程序,这样的行为在现在的法制环境中是不被允许的,所以为了避免产生更大的社会矛盾以及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违法建筑的拆除需要合理进行,合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做出拆除决定时,必须要坚持比例原则,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坚持正当原则,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三)违法建筑拆除的相关补偿在之前的分类中,提到了程序意义上的违法和实体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在处理程序违法建筑中,如果可以在后期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可以不进行拆除的,而实体违法建筑一般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在历史违法建筑和新建违法建筑的区分中,历史违法建筑也是可以在补全程序审批之后转化为合法建筑,所以不需要拆除,针对新建的违法建筑,则需要根据其具体违法情况做出拆除,同时不予补偿。目前,在农村的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是可以合理给予补偿的,居住权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所以如果拆除建筑之后损害了其生存权,那么相关部门有必要做出一定的补偿。
参考文献
[1]李蕊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济南大学学报2018年第28卷第4期
[2]崔俊贵白晨航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学杂志2013年第6期
[3]张薇违法建筑的占有权益及其拆除补偿论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10月第26卷第5期
[4]李彦博于力张海英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探讨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岳思佳(1998-),女,汉族,山东聊城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关键词:违法建筑;分类拆除
自1978年改革开发以来,中国经历发展十分迅猛,尤其是在近两年的发展中,经济总量也出现了惊人的增长。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建筑物都是在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先行建造而产生,这就为其以后的解决产生了极大的阻碍。
一、违法建筑的概念界定
(一)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
很多人都认为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是一样的,实则不然。其实违法建筑并没有在法律上为它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也正是这样才会存在不同的标准,由此产生更加复杂的相关问题待解决。和违章建筑相比,违法建筑的范围比较宅,它仅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其中的法律法规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违章建筑则更为宽泛,它的规章限制更加宽泛,所以可以说违法建筑是违章建筑的其中一部分,违章建筑包括违法建筑。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明确的解释。首先,违法建筑在各个地区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各个地域的现实情况不同,地方政策也有差异,所以在界定违法建筑时会存在一定的偏差,为了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违法建筑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界定其范围,从而让违法建筑的相关问题得到更加合理公正的解决。
(二)违法建筑的种类
1、程序性违法建筑和实质性违法建筑
根据违法建筑所违背的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可以将其划分为实质性违法建筑和程序性违法建筑,根据我国现实情况来说,程序性违法建筑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首先,这样的建筑只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就像是石家庄一样,在快速发展的几年中,很多建筑都是在沒有相关的手续办理之下就已经建成,甚至是在住宅区已经开始居住的情况下,很多审批手续依然没有得到及时的办理。这样的建筑可以在短时间内让适应需求,更好的促进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只要在后期办理相关的手续,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转换为合法建筑,从而受到法律保护。
实质性建筑的社会危害性则比较大,首先是从它的概念界定来看,其是指建筑本身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规划和建设能力。所以即使是在之后可以办理了相关手续,依然不能经过这样的程序补正转换为合法建筑,对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很大的威胁力。针对实质性违法建筑,一般都影响了城市的公共卫生安全,交通道路安全等,对城市的环境建设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都存在着较大的影响。
这样的分类可以在执法过程中为执法机构有针对性的对违法建筑给予查处和定性,从而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罚。
2、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和新建的违法建筑
根据不同的时间段,也可以将违法建筑进行不同的划分。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指的是在国家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虽然适应了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按照当时的规定合理进行建筑,但是在之后的法律建设中出台了不同要求和标准的法律法规,从而有可能沦为违法建筑。这样的建筑本身并没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我们的法律一直都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原则实施的,所以针对这样的建筑,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更加合理的方法解决。与此同时,不能放松对那些明知违法却依然违法进行建筑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建的违法建筑则指的是明确违反建筑管制规范性文件,自始违法的建筑,这样的建筑自身存在非常恶劣的社会危害性,是目前存在的最大一类违法建筑,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里,很多土地被用来进行违法建筑,让相关人员可以牟取暴利。国家对这样的违法建筑进行了很大程度的治理和拆除,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大量问题仍需解决。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
(一)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
依照我国《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由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各个地区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由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等部门予以执行,当然必须具备合法的委托书,所以拆除主体由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行政执法局、城管局。针对农村的违法建筑,大部分都是由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行为主体进行拆除。
(二)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
针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那么需要运用什么样的原则呢?在之前的拆除中,很多都是采用的强制拆除程序,这样的行为在现在的法制环境中是不被允许的,所以为了避免产生更大的社会矛盾以及更加严重的社会后果,违法建筑的拆除需要合理进行,合法进行。行政机关在做出拆除决定时,必须要坚持比例原则,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坚持正当原则,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在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三)违法建筑拆除的相关补偿在之前的分类中,提到了程序意义上的违法和实体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在处理程序违法建筑中,如果可以在后期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是可以不进行拆除的,而实体违法建筑一般是不能得到补偿的。在历史违法建筑和新建违法建筑的区分中,历史违法建筑也是可以在补全程序审批之后转化为合法建筑,所以不需要拆除,针对新建的违法建筑,则需要根据其具体违法情况做出拆除,同时不予补偿。目前,在农村的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是可以合理给予补偿的,居住权是公民基本的生存权,所以如果拆除建筑之后损害了其生存权,那么相关部门有必要做出一定的补偿。
参考文献
[1]李蕊违法建筑拆除的地方立法问题研究济南大学学报2018年第28卷第4期
[2]崔俊贵白晨航违法建筑的权利归属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学杂志2013年第6期
[3]张薇违法建筑的占有权益及其拆除补偿论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10月第26卷第5期
[4]李彦博于力张海英房屋征收中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探讨辽宁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作者简介:
岳思佳(1998-),女,汉族,山东聊城人,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