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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晓,女,重庆文理学院文化与传媒学院讲师,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传媒文化研究;董小玉,女,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传媒文化教育研究。]2
(1.重庆文理学院 文化与传媒学院,重庆 402160;2.西南大学 新闻传媒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2012年1月至今,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大学管理制度的担忧。本文通过网络媒体资料搜集,就2012年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媒体报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媒体报道的媒体来源、及时性、报道方式等进行分析,探讨网络媒体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议程设置,并通过分析大学生自杀原因,提出媒体报道议程设置原则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议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7-0033-03
一、背 景
19年前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至今仍然悬疑。2013年,复旦大学投毒案又掀起社会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视。2013年4月,南航等多所学生杀人事件、自杀事件更是让我们对于大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展开了热议。问题发生在高校,很多评论把锋芒对准了高校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的确,高校应当加强“珍视生命的教育”,而媒体逐热时,更应当恪守边界与底线。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而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也时有发生。
二、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报道的现状
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正在或已经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是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随着大学教育的不断普及,在读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而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也频频发生。在百度搜索“2012&大学生&死亡”关键词,有753万搜索结果,而以“2012&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关键词搜索,有660万搜索结果,较前一数字,是前者的87.6%。下面我们对2012年发生引用率较高的案例进行筛选并分析。
1.大学生意外死亡的案件分析
表12012年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情况分析
2.大学生意外死亡案件报道的特点
(1)报道时间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生的12起事件当中,12月事件报道时间最及时,与案发时间时隔13个小时。报道时间距案发时间最长的是第11个,即金陵科技学院的案件,时隔12天。时间间隔如表1所示。从报道时间上看,有8则报道在案发5日以内做了报道。而其余4则则间隔了10天到25天不等。可见上述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报道具有及时性的特征,让公众及时了解了身边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及后续处理。
(2)报道方式
就报道方式而言,报道类型单一,几乎统一作为一般新闻消息式报道,完整包含了新闻内容的六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但作为新闻应有的结构而言,新闻的结构的五部分是标题、导语、主体、背景、结语,表1所示新闻报道却支离破碎,内容残缺不全。具体分析,存在以下弊病:
第一,报道篇幅简短。字数基本在2000字左右,作为网络媒体报道,这种篇幅不算长。作为新闻报道方面,满足了及时性的原则,但是报道深度不足,不能全面真实反映事件的来龙去脉,案件起因及结论分析非常少。究其原因,非正常死亡议题尚处于“事件性”(eventful content)报道阶段,亟待迈向“资讯性”((informational content))或“治愈性”(therapeutic content)报道传播阶段。报道多转述公安部门或学校调研结果,或者现场一两张图片,采访相关师生情况。挖掘事件原因多使用单一原因描述,而关于非正常死亡的议题,特别是自杀案件,研究者发现,原因多非单纯、一次性因素,多半由多因素长期积累造成,而报道资讯过于简略,造成读者对同类事件的担忧和困惑。而报道目的应该是以人为本,以提醒社会注意、改进学校及社会制度或健康教育为目的,但在以上新闻报道中,多以神秘、惊骇作为报道的直接效果,这显然违反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的根本目的。
第二,缺乏后续报道。新闻一出,一窝蜂地关注,甚至引发连锁效应,结果就是一阵风,来得快,去得也快。这一热一冷的现象中,暴露出媒体的追风特性。而且在报道中,仅仅是对于现象进行描述,结语多为某某部门或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中,然而搜索之下,均没有后续调查处理结果、相关人员(如家长、同学)、社会影响等报道。当年的马加爵案件,舆论也曾惊呼高校人文教育的缺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强。可是若干年后的今天,高校校园环境并没有因为媒体的喧闹而有所改变。看来,跟风似的关注,强势的介入,不利于有效解决问题。
第三,“杀”字眼的使用。从国际来看,政府对于自杀报道描述方式多有限制,例如日本政府就限定媒体少用或不用“自杀”字眼。由于该词过于激烈,容易引起人们的非健康情绪,甚至对于自杀现象习以为常,或产生更坏的影响效应。新闻标题讲究醒目,然而对于“死亡”“自杀”需要慎重,体现“健康报道”原则。如果需要用到“杀”这样醒目的字眼,文中应以相应的篇幅交代其全面的信息,而以上论文在“全面性”方面非常不足,以其反常性与刺激性形成了新闻的二次传播,除满足读者知情权和政府学校重大事件处理“公开性”原则外,其他益处很少。
三、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议程设置原则
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从CNKI资料库查阅来看,建国后1953年出现第一篇以“非正常死亡”为关键词的文章[1],截止2013年3月29日,共有文章1901篇,其中1995年以后共有1808篇,占总数的95%,可见研究者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关注在逐步增长,但总体研究仍然偏少。而其中涉及到“大学生”的文章仅从1994年开始才有第一篇[2],总数仅有42篇。且其中与新闻传播研究相关的包括“高等教育”、“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心理学”学科的研究论文40篇。以“自杀”与“大学生”为关键词,检索到论文2266篇,其中新闻与传媒学科论文14篇,这里并无核心期刊论文。可见,关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報道,在我国多是新闻报道,而少研究论文。为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议程设置是媒体影响社会的重要方式,李普曼的《舆论学》最早提出该思想。美国学者马尔科姆·麦肯姆斯(Maxwell McCombs)和唐纳德·肖(Donald Shaw)对李普曼的思想进行了有效研究。1972年在《舆论季刊》上,登载了他俩的论文《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他们认为公众倾向于了解媒介注意的问题,并依据媒介所安排的优先次序来确定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度。美国学者沃纳·塞佛林和小詹姆斯·坦卡德在其《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一书中,对议程设置理论也进行了阐述: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就是指——媒介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传媒报道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公众对现实的判断。
总之,媒体可以通过提供议题,有效地左右人们的视线,即新闻媒介提供给公众的是他们的议程。“议程设置”理论对我们详细考察传媒的舆论导向,具有启发意义,它重新揭示了大众传媒的有力影响,重新提出了大众传播过程背后的掌控问题。
非正常死亡案件本来易受到社会关注,何况多是独生子女,作为高学历知识拥有者的大学生。对于近来频繁爆发的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媒体应该如何进行议程设置呢?
作为媒体报道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议程设置,需要遵从新闻伦理学框架中通行的四大原则,即真相原则、责任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独立原则。徐艳红[1]在其博士论文中,结合联合国卫生组织提出的自杀报道五大原则,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的剖析也很有意义,这五大原则是真相原则、平衡原则、全面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责任原则。
综合以上几种提法,本文对于媒体报道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提出议程设置的4条原则:
1.真相原则
指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告知公众社会上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干预方面取得的进步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有义务尽力收集此类信息,一旦获知真相应公之于众,而且不受利益的驱使。 具体来说就是使报道不仅具有事件性,还具备资讯性,甚至治愈性。
2.责任原则
指媒体报道此类事件时要持负责的态度,以冷静的原则来处理非正常死亡报道。记者对新闻事件的评判,影响着公众关注与该事件相关的议题,故记者的责任心就很重要。报道时不能夸大其词,也不能从主观出发妄下结论,以致误导公众,引起社会舆论的哗然,让不知情和喜欢快餐阅读的读者认为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是频繁发生的事件,或者造成可怕的大学生中的“维特效应”。
3.最小伤害原则
指媒体对待受害者要尊重与公正。媒体不应用头版头条、不用“杀”、“死亡”等惊骇字眼等方式处理该类事件。同时,不应详细刊登嫌疑人或自杀者的作案方式,现在一些高校已经出现著名的“某某湖”、“某某楼”非正常死亡(尤其是自杀)“著名景点”,显然已经造成了后续案件引发者的效仿行为。还有要尊重受害者及其亲属,不刊登裸露或使受害者名誉受损的照片、图片,未经死者亲属允许,不刊登亲人抱头痛哭等场面的照片等,以减少对受害者及其相关人员的感情或名誉伤害。
4.平衡原则
是指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其内容的报道题材、报道对象(家庭背景、学习情况、性别、年龄等)、报道题材、报道微观与宏观分析、性别主体上体现公平、均衡。从而使读者能够了解社会出现不正常现象的全面情况,同时,也不忘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道,不要造成社会对于大学生的误解。
四、结 语
大学生意外死亡案件,多表现在“鹰击长空“与“鱼翔浅底”方面,即跳楼与投河,当然还有严重的“他杀”。现有对此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自杀事件及相关研究。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研究中,多以高等教育、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新闻与传播、医学为学科背景,这表明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大学生意外死亡涉及高校管理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人文情怀教育等问题。
从教育传播与心理学角度来看,高校方面,应细化非正常死亡案件干预制度,建立相关科研机构与部门,研究、分析和采取防止措施。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及相关同学心理辅导;家庭方面,需要高校和亲属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80、90后的大学生在高考前身处环境单纯、甚至部分缺乏处理社会事件、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学校或亲属发现学生行为非正常端倪,应及时沟通,避免悲剧发生。大学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大学生相对于中小学生具有很大的自由選择行动的权利,而他们少数由于社会阅历不足,心理成熟程度往往跟不上作为现代社会的步伐,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善于理解、沟通与交流。
这就需要教育的重视,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生命意识、法治意识的培养。从媒体角度来讲,作为把关人和议程设置的媒介主体,更应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利与责任,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遵循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的原则,不过分煽情与渲染,以使新闻报道具有资讯性、引导性、价值性。
参考文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員會關於克服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指示[J].江西政报,1953(23).
贺玲,胡淑贤.沈阳建工学院1977~1990年学生休学、降级、辍学及死亡情况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1994(5).
徐艳红.我国媒体自杀报道的伦理规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10.
(1.重庆文理学院 文化与传媒学院,重庆 402160;2.西南大学 新闻传媒学院,重庆 400715)
摘要:2012年1月至今,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大学管理制度的担忧。本文通过网络媒体资料搜集,就2012年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媒体报道情况进行分析,对于媒体报道的媒体来源、及时性、报道方式等进行分析,探讨网络媒体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议程设置,并通过分析大学生自杀原因,提出媒体报道议程设置原则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议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3)07-0033-03
一、背 景
19年前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至今仍然悬疑。2013年,复旦大学投毒案又掀起社会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视。2013年4月,南航等多所学生杀人事件、自杀事件更是让我们对于大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展开了热议。问题发生在高校,很多评论把锋芒对准了高校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的确,高校应当加强“珍视生命的教育”,而媒体逐热时,更应当恪守边界与底线。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而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也时有发生。
二、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报道的现状
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指正在或已经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是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随着大学教育的不断普及,在读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而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也频频发生。在百度搜索“2012&大学生&死亡”关键词,有753万搜索结果,而以“2012&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关键词搜索,有660万搜索结果,较前一数字,是前者的87.6%。下面我们对2012年发生引用率较高的案例进行筛选并分析。
1.大学生意外死亡的案件分析
表12012年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情况分析
2.大学生意外死亡案件报道的特点
(1)报道时间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生的12起事件当中,12月事件报道时间最及时,与案发时间时隔13个小时。报道时间距案发时间最长的是第11个,即金陵科技学院的案件,时隔12天。时间间隔如表1所示。从报道时间上看,有8则报道在案发5日以内做了报道。而其余4则则间隔了10天到25天不等。可见上述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报道具有及时性的特征,让公众及时了解了身边重大事件的发生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及后续处理。
(2)报道方式
就报道方式而言,报道类型单一,几乎统一作为一般新闻消息式报道,完整包含了新闻内容的六要素是: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但作为新闻应有的结构而言,新闻的结构的五部分是标题、导语、主体、背景、结语,表1所示新闻报道却支离破碎,内容残缺不全。具体分析,存在以下弊病:
第一,报道篇幅简短。字数基本在2000字左右,作为网络媒体报道,这种篇幅不算长。作为新闻报道方面,满足了及时性的原则,但是报道深度不足,不能全面真实反映事件的来龙去脉,案件起因及结论分析非常少。究其原因,非正常死亡议题尚处于“事件性”(eventful content)报道阶段,亟待迈向“资讯性”((informational content))或“治愈性”(therapeutic content)报道传播阶段。报道多转述公安部门或学校调研结果,或者现场一两张图片,采访相关师生情况。挖掘事件原因多使用单一原因描述,而关于非正常死亡的议题,特别是自杀案件,研究者发现,原因多非单纯、一次性因素,多半由多因素长期积累造成,而报道资讯过于简略,造成读者对同类事件的担忧和困惑。而报道目的应该是以人为本,以提醒社会注意、改进学校及社会制度或健康教育为目的,但在以上新闻报道中,多以神秘、惊骇作为报道的直接效果,这显然违反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的根本目的。
第二,缺乏后续报道。新闻一出,一窝蜂地关注,甚至引发连锁效应,结果就是一阵风,来得快,去得也快。这一热一冷的现象中,暴露出媒体的追风特性。而且在报道中,仅仅是对于现象进行描述,结语多为某某部门或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中,然而搜索之下,均没有后续调查处理结果、相关人员(如家长、同学)、社会影响等报道。当年的马加爵案件,舆论也曾惊呼高校人文教育的缺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加强。可是若干年后的今天,高校校园环境并没有因为媒体的喧闹而有所改变。看来,跟风似的关注,强势的介入,不利于有效解决问题。
第三,“杀”字眼的使用。从国际来看,政府对于自杀报道描述方式多有限制,例如日本政府就限定媒体少用或不用“自杀”字眼。由于该词过于激烈,容易引起人们的非健康情绪,甚至对于自杀现象习以为常,或产生更坏的影响效应。新闻标题讲究醒目,然而对于“死亡”“自杀”需要慎重,体现“健康报道”原则。如果需要用到“杀”这样醒目的字眼,文中应以相应的篇幅交代其全面的信息,而以上论文在“全面性”方面非常不足,以其反常性与刺激性形成了新闻的二次传播,除满足读者知情权和政府学校重大事件处理“公开性”原则外,其他益处很少。
三、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议程设置原则
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从CNKI资料库查阅来看,建国后1953年出现第一篇以“非正常死亡”为关键词的文章[1],截止2013年3月29日,共有文章1901篇,其中1995年以后共有1808篇,占总数的95%,可见研究者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关注在逐步增长,但总体研究仍然偏少。而其中涉及到“大学生”的文章仅从1994年开始才有第一篇[2],总数仅有42篇。且其中与新闻传播研究相关的包括“高等教育”、“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心理学”学科的研究论文40篇。以“自杀”与“大学生”为关键词,检索到论文2266篇,其中新闻与传媒学科论文14篇,这里并无核心期刊论文。可见,关于非正常死亡案件報道,在我国多是新闻报道,而少研究论文。为此,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议程设置是媒体影响社会的重要方式,李普曼的《舆论学》最早提出该思想。美国学者马尔科姆·麦肯姆斯(Maxwell McCombs)和唐纳德·肖(Donald Shaw)对李普曼的思想进行了有效研究。1972年在《舆论季刊》上,登载了他俩的论文《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他们认为公众倾向于了解媒介注意的问题,并依据媒介所安排的优先次序来确定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度。美国学者沃纳·塞佛林和小詹姆斯·坦卡德在其《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一书中,对议程设置理论也进行了阐述:媒介的议程设置功能就是指——媒介通过反复播出某类新闻报道,强化该话题在公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传媒报道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公众对现实的判断。
总之,媒体可以通过提供议题,有效地左右人们的视线,即新闻媒介提供给公众的是他们的议程。“议程设置”理论对我们详细考察传媒的舆论导向,具有启发意义,它重新揭示了大众传媒的有力影响,重新提出了大众传播过程背后的掌控问题。
非正常死亡案件本来易受到社会关注,何况多是独生子女,作为高学历知识拥有者的大学生。对于近来频繁爆发的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媒体应该如何进行议程设置呢?
作为媒体报道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议程设置,需要遵从新闻伦理学框架中通行的四大原则,即真相原则、责任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独立原则。徐艳红[1]在其博士论文中,结合联合国卫生组织提出的自杀报道五大原则,对于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的剖析也很有意义,这五大原则是真相原则、平衡原则、全面原则、最小伤害原则和责任原则。
综合以上几种提法,本文对于媒体报道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案件,提出议程设置的4条原则:
1.真相原则
指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告知公众社会上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干预方面取得的进步和未来发展的趋势;有义务尽力收集此类信息,一旦获知真相应公之于众,而且不受利益的驱使。 具体来说就是使报道不仅具有事件性,还具备资讯性,甚至治愈性。
2.责任原则
指媒体报道此类事件时要持负责的态度,以冷静的原则来处理非正常死亡报道。记者对新闻事件的评判,影响着公众关注与该事件相关的议题,故记者的责任心就很重要。报道时不能夸大其词,也不能从主观出发妄下结论,以致误导公众,引起社会舆论的哗然,让不知情和喜欢快餐阅读的读者认为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是频繁发生的事件,或者造成可怕的大学生中的“维特效应”。
3.最小伤害原则
指媒体对待受害者要尊重与公正。媒体不应用头版头条、不用“杀”、“死亡”等惊骇字眼等方式处理该类事件。同时,不应详细刊登嫌疑人或自杀者的作案方式,现在一些高校已经出现著名的“某某湖”、“某某楼”非正常死亡(尤其是自杀)“著名景点”,显然已经造成了后续案件引发者的效仿行为。还有要尊重受害者及其亲属,不刊登裸露或使受害者名誉受损的照片、图片,未经死者亲属允许,不刊登亲人抱头痛哭等场面的照片等,以减少对受害者及其相关人员的感情或名誉伤害。
4.平衡原则
是指在报道自杀事件时,其内容的报道题材、报道对象(家庭背景、学习情况、性别、年龄等)、报道题材、报道微观与宏观分析、性别主体上体现公平、均衡。从而使读者能够了解社会出现不正常现象的全面情况,同时,也不忘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报道,不要造成社会对于大学生的误解。
四、结 语
大学生意外死亡案件,多表现在“鹰击长空“与“鱼翔浅底”方面,即跳楼与投河,当然还有严重的“他杀”。现有对此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自杀事件及相关研究。在非正常死亡案件研究中,多以高等教育、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新闻与传播、医学为学科背景,这表明学者们已经意识到大学生意外死亡涉及高校管理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人文情怀教育等问题。
从教育传播与心理学角度来看,高校方面,应细化非正常死亡案件干预制度,建立相关科研机构与部门,研究、分析和采取防止措施。事件发生后及时进行善后处理及相关同学心理辅导;家庭方面,需要高校和亲属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80、90后的大学生在高考前身处环境单纯、甚至部分缺乏处理社会事件、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学校或亲属发现学生行为非正常端倪,应及时沟通,避免悲剧发生。大学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大学生相对于中小学生具有很大的自由選择行动的权利,而他们少数由于社会阅历不足,心理成熟程度往往跟不上作为现代社会的步伐,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善于理解、沟通与交流。
这就需要教育的重视,加强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生命意识、法治意识的培养。从媒体角度来讲,作为把关人和议程设置的媒介主体,更应把握好自己手中的权利与责任,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遵循非正常死亡案件报道的原则,不过分煽情与渲染,以使新闻报道具有资讯性、引导性、价值性。
参考文献: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員會關於克服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指示[J].江西政报,1953(23).
贺玲,胡淑贤.沈阳建工学院1977~1990年学生休学、降级、辍学及死亡情况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1994(5).
徐艳红.我国媒体自杀报道的伦理规范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