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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贯彻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本文从当前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成员构成“领导化”、 议事范围片面性、会议召开随意性等,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对做好检察委员会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问题;对策;检委会改革
《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要问题。由此可见,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贯彻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处理绝大多数案件,因此基层检委会的任务也最重、最具体,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加强检委会的建设,对于加强基层院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的重要地位往往并没有体现出来,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根据我院检委会工作实际,拟从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并提出几点对策:
一、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成员构成“领导化”
基层院检委会组成结构不尽合理,委员组成一般是院领导班子人员多,主要科室负责人少、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少。这样相对的整体年龄接近中年化。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检委会委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把检委会委员当成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讲资历,论“辈份”,以致将一些不熟悉业务、法律水平不高的有关领导配置到检委会中,严重影响了检委会工作的整体质量。一些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从行政思维方式与管理经验出发去分析案件,而不能从法律角度出发,或者是随波逐流,不善于、不敢发表个人意见,不愿承担责任。这样,检委会委员易上难下,领导型、“终身制”,缺乏竞争,没有活力,影响了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这对于做好当前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无疑是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的。
(二)议事范围片面性
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仅限于疑难案件,讨论决策问题和执行问题少,重案件、轻事项,对重大事项的概念和范围把握不清。一些检察业务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混淆了职能范围,使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体现。这方面,应当严格区分开,避免越俎代庖。一般来说,党组会的议事范围应是政治性工作,检察长办公会主要是行政事务,应当让属于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真正放到检委会中讨论决定,真正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
(三)会议召开随意性
基层检委会的召开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即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经检察长批准再召开,不定期,具有被动性。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会,确保检委会“最高决策权力”的地位,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质量。这都需要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努力去改革和创新。
(四)议事方式“机密化”
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实际动作带有行政化色彩,议事决定大多秘密状态下做出,缺乏制约和监督,当事人无法知晓,社会公众也无从参与,其外在表现是“暗箱操作”,重实体公正而轻程序公正,一些案件先入为主,提前讨论,导致司法不公。而且对案件和事项没有督办程序,如何督促、落实无具体措施。另外,由于讨论决定是集体负责制,个人责任感不强,责任承担不好落实。
二、对策建议
(一)委员配备科学化
要改变检委会委员的“领导型”和“终身制”,就要改善委员结构,体现“专家型”和“轮换制”。除正副检察长和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外,应该引进竞争机制,改变现有选任程序,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等方式,吸取一定比例的、非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进入检委会,突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体现公正性、民主性、代表性,打破传统的按行政职务确定委员的不科学做法。一般来说,基层院检委会委员以11—13人为宜,最好为奇数,便于表决。
(二)议事范围明确化
要统一明确“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根据司法实践,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尤其是自侦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案件,抗诉案件,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案件,撤销或中止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需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对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经审查后可能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拟国家赔偿的案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案件等。
重大事项是指:检察工作中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院业务工作要求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本院各业务工作的规定、制度、意见、办法、决定等,向同级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向上级院的建议等。
检委办工作人员要加强沟通联络,加强监督控制,保证让该属于检委会讨论和决策的案件和事项都得到检委会的决议。
(三)工作开展制度化、管理科技化、及时督办
检委会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形成例会制度,建立健全检委会议事规则,明确检委办主要职责,统一制定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材料格式及必备内容,完善会前通报和材料送达、会议记录制度(会后要及时交委员审阅并签名),加强文书定期归档,强化决议的执行督促制度,明确检委会决议的下发、督办、反馈的具体事项,保证决议得到执行。要加强与业务科室的联系,努力保证让属于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和事项不遗漏,有质量。
要充分利用科技强检的优势,将检委会各种文书和请求材料、委员书面发言意见、检察长签发决定等通过内部局域网络传输,主样检委会委员可在网上匿名发布对所要讨论的案件和事项的观点和看法,其他委员可以就这些观点和看法发表评论,形成共享的效果。
要对检委会形成的决议及时进行督办。检委办工作人员要及时将会议纪要等决议意见送达到有关科室,督促办理。要跟上去,保证检委会决议件件有落实,保质保量的完成。这也是基层检委会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四)会议程序法律化、高效化
检委会程序应该增加透明度,适当公开化,对不同类型案件或问题,可安排相对应法律职务的干警列席旁听,对一些热点案件,可邀请同级党委、人大和相关部门领导或同志列席,便于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形成执法合力。要强化个人责任意识,防止人云亦云,确保每个委员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集思广益,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一些案件,一些检委会委员须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遵循法定程序。
要革除以往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议事效率低、缺乏执行监督机制等弊端,要由业务部门报送,并将事项或案件的有关材料最迟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到每位检委会委员手中,使每位委员在研究案件前对此作了解,可以减少检委会讨论时的盲目性,保证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检委会的的决策作用。此外,还要规范议事的表决程序,首先由与案件“无关”的委员先发言。检察长在委员发表意见时要认真聆听,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反对意见,决策前不轻易表态。这样可以防止先入为主、诱导发言的情况发生,使检委会成为大家敢发言、愿发言、说真言的空间,使委员在平等发言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
(五)加强检委会委员的培训
检委会委员大都担任领导职务,平时极少有时间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而且多不直接参与办案,讨论案件往往凭经验和感觉发表意见;且错案追究制未落实到委员个人身上,使得学习压力和动力不大,缺乏更新知识的愿望。面对新法律的出台,新形势的变化,新问题的增多,检委会委员同样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因此,要加强对委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相关综合素质,为检委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工作的提高。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问题;对策;检委会改革
《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要问题。由此可见,检委会是检察机关贯彻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处理绝大多数案件,因此基层检委会的任务也最重、最具体,是重要的决策机构。加强检委会的建设,对于加强基层院的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检委会的重要地位往往并没有体现出来,也并没有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
根据我院检委会工作实际,拟从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出发,并提出几点对策:
一、当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成员构成“领导化”
基层院检委会组成结构不尽合理,委员组成一般是院领导班子人员多,主要科室负责人少、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少。这样相对的整体年龄接近中年化。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检委会委员的任命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把检委会委员当成一种荣誉和政治待遇,讲资历,论“辈份”,以致将一些不熟悉业务、法律水平不高的有关领导配置到检委会中,严重影响了检委会工作的整体质量。一些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往往从行政思维方式与管理经验出发去分析案件,而不能从法律角度出发,或者是随波逐流,不善于、不敢发表个人意见,不愿承担责任。这样,检委会委员易上难下,领导型、“终身制”,缺乏竞争,没有活力,影响了检委会决议质量,也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这对于做好当前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无疑是有一定的阻碍作用的。
(二)议事范围片面性
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仅限于疑难案件,讨论决策问题和执行问题少,重案件、轻事项,对重大事项的概念和范围把握不清。一些检察业务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或者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混淆了职能范围,使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体现。这方面,应当严格区分开,避免越俎代庖。一般来说,党组会的议事范围应是政治性工作,检察长办公会主要是行政事务,应当让属于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真正放到检委会中讨论决定,真正发挥检委会的职能作用。
(三)会议召开随意性
基层检委会的召开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即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经检察长批准再召开,不定期,具有被动性。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规定,检委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会,确保检委会“最高决策权力”的地位,确保各项检察工作的质量。这都需要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努力去改革和创新。
(四)议事方式“机密化”
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实际动作带有行政化色彩,议事决定大多秘密状态下做出,缺乏制约和监督,当事人无法知晓,社会公众也无从参与,其外在表现是“暗箱操作”,重实体公正而轻程序公正,一些案件先入为主,提前讨论,导致司法不公。而且对案件和事项没有督办程序,如何督促、落实无具体措施。另外,由于讨论决定是集体负责制,个人责任感不强,责任承担不好落实。
二、对策建议
(一)委员配备科学化
要改变检委会委员的“领导型”和“终身制”,就要改善委员结构,体现“专家型”和“轮换制”。除正副检察长和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外,应该引进竞争机制,改变现有选任程序,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等方式,吸取一定比例的、非领导职务的检察官进入检委会,突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法律水平和较强的议事能力,体现公正性、民主性、代表性,打破传统的按行政职务确定委员的不科学做法。一般来说,基层院检委会委员以11—13人为宜,最好为奇数,便于表决。
(二)议事范围明确化
要统一明确“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根据司法实践,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案件(尤其是自侦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案件,抗诉案件,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案件,撤销或中止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内部业务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案件,公安机关对不捕不诉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需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对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经审查后可能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拟国家赔偿的案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案件等。
重大事项是指:检察工作中贯彻国家法律政策和上级院业务工作要求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本院各业务工作的规定、制度、意见、办法、决定等,向同级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向上级院的建议等。
检委办工作人员要加强沟通联络,加强监督控制,保证让该属于检委会讨论和决策的案件和事项都得到检委会的决议。
(三)工作开展制度化、管理科技化、及时督办
检委会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要形成例会制度,建立健全检委会议事规则,明确检委办主要职责,统一制定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材料格式及必备内容,完善会前通报和材料送达、会议记录制度(会后要及时交委员审阅并签名),加强文书定期归档,强化决议的执行督促制度,明确检委会决议的下发、督办、反馈的具体事项,保证决议得到执行。要加强与业务科室的联系,努力保证让属于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和事项不遗漏,有质量。
要充分利用科技强检的优势,将检委会各种文书和请求材料、委员书面发言意见、检察长签发决定等通过内部局域网络传输,主样检委会委员可在网上匿名发布对所要讨论的案件和事项的观点和看法,其他委员可以就这些观点和看法发表评论,形成共享的效果。
要对检委会形成的决议及时进行督办。检委办工作人员要及时将会议纪要等决议意见送达到有关科室,督促办理。要跟上去,保证检委会决议件件有落实,保质保量的完成。这也是基层检委会工作中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四)会议程序法律化、高效化
检委会程序应该增加透明度,适当公开化,对不同类型案件或问题,可安排相对应法律职务的干警列席旁听,对一些热点案件,可邀请同级党委、人大和相关部门领导或同志列席,便于求同存异,达成共识,形成执法合力。要强化个人责任意识,防止人云亦云,确保每个委员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集思广益,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对一些案件,一些检委会委员须回避的应当回避。回避应遵循法定程序。
要革除以往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议事效率低、缺乏执行监督机制等弊端,要由业务部门报送,并将事项或案件的有关材料最迟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发到每位检委会委员手中,使每位委员在研究案件前对此作了解,可以减少检委会讨论时的盲目性,保证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检委会的的决策作用。此外,还要规范议事的表决程序,首先由与案件“无关”的委员先发言。检察长在委员发表意见时要认真聆听,特别是要注意听取反对意见,决策前不轻易表态。这样可以防止先入为主、诱导发言的情况发生,使检委会成为大家敢发言、愿发言、说真言的空间,使委员在平等发言中相互学习、相互借鉴。
(五)加强检委会委员的培训
检委会委员大都担任领导职务,平时极少有时间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而且多不直接参与办案,讨论案件往往凭经验和感觉发表意见;且错案追究制未落实到委员个人身上,使得学习压力和动力不大,缺乏更新知识的愿望。面对新法律的出台,新形势的变化,新问题的增多,检委会委员同样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因此,要加强对委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相关综合素质,为检委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切实提高检委会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工作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