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司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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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历史文化遗产重要方面的土司文化遗产值得学界展开精细化研究。我国土司文化遗产具有价值高、数量多、分布广和地方特色浓厚等特点,但我国土司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保护却相对缺乏。我国立法法新修后,个别设区的市已经开始就土司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了专门立法。《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通过立法原则层面的夯实重视、组织规划层面的集体智慧、经费支持层面的保障落实、信息建设层面的科学推进、历史风貌层面的完整捍卫、生态文明层面的积极构建、文化资源层面的合理利用等七大维度,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土司文化遗产的地方立法保护。
  关键词:忻城土司;土司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保护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20.04.016
  [中图分类号]D922.16;G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0339(2020)04-0089-06
  一、问题的提出与展开
  土司制度是我国古代针对少数民族地方实行的重要政治管理制度。土司制度是古代中国中央王朝分封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世袭官职、由他们代理中央王朝对其当地人民实施统治,达到国家和平统一、管理有序的特殊政治制度[1]。土司作为中国历史上的贵族文化符号,是在“特定的”民族、地区与时代所有的,包容政治、经济、文化、阶级、社会和历史全部内容形式的符号[2]。土司文化系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类型。土司文化遗产是我国重要的传统遗产代表,它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文化,在某种程度上反映着一个民族地方发展、演变的历史。正确地认识、分析和评测土司文化遗产的价值与意义是对土司文化遗产进行分类保护与有效开发的前提[3]。2015年7月4日,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湖南永顺老司城遗址、贵州播州海龙屯遗址联合代表的“中国土司遗产”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土司文化遗产的广泛宣传与认真保护,也代表了土司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与艺术价值,是对我国就历史文化多样性保护作出的系列努力在世界范围内的首肯。土司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与意义在于其原真性以及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受到损害与破坏将不会再现其原有价值与意义 [4]。
  我国目前专门或者特别针对土司文化遗产进行地方立法的样本凤毛麟角。实际上,在我国历史长河中,土司文化扮演着十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角色。“在近七百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各民族创造了类型多样、内涵丰富、价值独特的土司文化资源,举凡土司文献、土司遗址、土司官寨与衙署、土司墓葬、土司文学、土司服饰和土司习俗等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财富,也是我国发展先进文化及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宝贵资源”[5]。由于我国涉及土司文化遗产的地方较多,且不同地方的土司文化遗产各有特殊性和特色。我国历史上出现过土司制度的地方就有云南、贵州、四川、甘肃、青海、湖北、湖南、广西、重庆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我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涉及的民族就有壮族、彝族、藏族、苗族、土家族、布依族、羌族、白族、纳西族、哈尼族、拉祜族、傣族等。我国土司文化遗产具有数量巨大、类型丰富、分布广阔、特色鲜明、存续不平衡等显著特点,要积极落实主题保护与综合保护相结合、文化保护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静态保护与动态保护相结合、遗产保护与民生改善相结合的策略 [6]。在此意义上,需要对我国土司文化遗产加以有针对性的地方立法保护。
  我国设区的市正在面临着重大的立法机遇。新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就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的权限。设区的市在得到立法法的授权下,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试验性、自主性与能动性,善于运用地方智慧来解决地方问题。然而,中央立法甚至是省级地方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地对土司文化遗产作出切合实际的安排、整齐划一的规范、全国通行的标准。对此,设区的市立法恰好能够弥补中央立法和省级地方立法的些许缺憾。设区的市以立足现实、贴近实际以及服务本地为出发点,能够集中一切有利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司文化遗产进行最大程度和最佳范围的规范性调整与综合性保护。故此,为了全面发掘、科学利用与合理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司文化遗产,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通过设区的市立法这一途径给予了积极回应与现实诠释。截至2020年6月28日,在北大法宝网以“土司文化遗产”为标题进行精确检索,仅查到了《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这一部致力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在遵循诸多上位法的前提下,在充分反映来宾市人民的诉求与愿望的基础上,《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得以应运而生。该条例是来宾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作为该条例保护的核心对象,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极其丰富且规模宏大、特色鲜明、保存完整,既有建筑学价值,又有美学意蕴,还有哲學意涵等。及时有效地通过地方立法将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能够全面彰显、不断激发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亦为学界研习土司制度、土司文化、壮族文化、壮族民俗、壮族宗教、壮族哲学、壮族建筑以及壮族艺术等领域提供宝贵而又具有唯一性的实物及其系列衍生物与附随物。
  自20世纪以来,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不断地追求文化的可参观性[7]。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反映了忻城县悠久的土司治理历史。“广西忻城建县至今已近1 400年,其中有长达五百年的土司施政时期,即1496—1906年。广西忻城莫氏土官,始于莫保,终于莫绳武,历明清两朝”[8]。它保留了莫土司衙署建筑群和馆藏文物等具有高级价值与现实意义的灿烂遗产,亦承载着具有多样性的壮族传统文化。而值得注意的是,以规模宏大、保存完整的土司建筑——莫土司衙署建筑群为典型代表的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有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计划。其中,申请世界文化遗产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单独立法保护文化遗产地。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条例》的出台。另外,要想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必定要经过诸多专业的考察和科学的评定,这也是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大力支持与有力保障的。被誉为“壮乡故宫”的莫土司衙署建筑群在地方立法的规范性、专业性、整体性保护基础上,可以全方位、不间断、多面向地向海内外展示其宏伟的建筑规模、精湛的建筑艺术、优秀的建筑传承、和谐的建筑哲学等等。   二、《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保护土司文化遗产的七大维度
  从立法体例与结构来看,《条例》分为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十二条);第二章文物保护(第十三至第二十八条);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九至第三十四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至第三十八条);第五章附则为第三十九条。其整体上遵循了“总则—分则—罚则—附则”的立法体例与结构。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文物保护所占比重很大,这在侧面说明来宾市对总则与文物保护类条文的现实倚重、热切关心。
  就立法文本内容而言,语言文字具有一定的相对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折射到地方立法当中亦是如此。故而,我们应当对立法文本内容作善意的全面理解,而不能完美苛求进而陷入法律条文机械主义的怪圈中去。通过仔细研读诸多条文,归纳总结发现《条例》的文本内容主要从以下七大维度来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分述如下。
  (一)立法原则层面的夯实重视
  《条例》第四条规定:“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鉴于“实施土司制度地区的各民族在长达600年之久的朝贡、贸易、征调、婚嫁以及碰撞、冲突的过程中,不断地加强交往、交流、交融,最终形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9]。一方面,该条例坚持浓缩精炼的原则,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其中蕴含了比较丰富的法学意涵,分别从政府、社会两大层面出发,明确第一宗旨为保护,并在保护的大框架之下应当展开规划、管理、利用三大具有系统性的活动。另一方面,“正确處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亦为非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分则内容予以具体落实和体现。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同历史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有哲学价值,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微妙关系成为来宾市的重要任务之一,不能厚此薄彼,而是应该及时厘清二者之间的哲学关系,并且力争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以同时发挥二者的现实作用与实践意义。
  (二)组织规划层面的集体智慧
  规划是我国开展各项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规划都是系统性的工作,并非单枪匹马就能完全胜任的,而是需要及时吸纳、不断凝聚集体智慧。《条例》第八条正是组织规划层面的集体智慧的现实写照。其不仅涵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文化(文物)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政治智慧,还包括专家的专业智慧以及公众的民间智慧。以专家的专业智慧为例,可以建立智库或者积极引进优秀的专家学者,与有关土司文化研究中心、土司文化陈列馆及土司文化网站等机构进行深入合作。基于此,通过不同立场、不同视角和不同场域的规划论证,进而能够保证专项规划编制的权威性、专业性、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在充分尊重专家与公众的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仔细权衡,并通过及时充分的各项论证进而保障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计划具有完整性、连贯性和妥当性。
  (三)经费支持层面的保障落实
  任何执法活动均不能脱离经济成本而真空独立存续下去。为了有效、持续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该遗产所在地的忻城县人民政府理应进行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通过将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等方式,可进一步保证事关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诸多工作得以顺利、有序开展。随着实际情况变化,在适宜时机还需要逐渐加大经费投入与保障。同时,来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毕竟一个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显得相对比较有限,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财政要充裕一些。因此,来宾市人民政府也应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积极提供支持。这样,在经费保障上就显得比较充足,也有助于形成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联动保护机制,形成相对稳定、常态的政府力量来促进土司文化遗产的良性保护与生态管理。
  (四)信息建设层面的科学推进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忻城土司文物的调查、整理、研究、保护等工作,建立忻城土司文物信息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文物信息资源对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伴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与大数据时代的猛烈冲击,信息建设在各级政府中愈来愈受到欢迎与青睐。通过信息建设有助于提升政府的科学化、现代化治理水平。比如,在对忻城土司文物做调查、整理、研究之时,可以有益镜鉴的是,“土司遗产田野调查可以通过对土司遗产涉及的‘人’‘事’‘产’‘境’‘文’‘史’‘值’等7个维度进行仔细观察、深入分析和综合研究”[10]。以此为指导,具体需要整理与研究《莫氏宗谱》《力田箴》《官箴》《分田例议》《训荫官》《遗训》《劝官族示》《教士条规》《芝州家训》等莫氏土司留下的训示、条规、箴言以及诸多的诗文、楹联[11]。《条例》要求以忻城县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为牵头,在科学有序进行忻城土司文物的调查、整理、研究、保护等系统性工作基础上,构建忻城土司文物信息数据库,这无疑是保护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以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和载体,合理有序地进行数字化采集。“数字化采集需要最大程度地保留壮族文化遗产资源的本土性和原生态”[12]。以及依法对社会开放为要义和意旨,必将有利于全面、迅速传播传承与管理保护土司文化遗产。此举强烈表明了要想妥善保护或者管理某一项或某些东西必定要让社会外界来真切地感知它(们)和认识它(们),一旦没有社会外界的感知与认识,这一(些)东西将遭遇来自社会外界的重重阻力。
  (五)历史风貌层面的完整捍卫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莫土司衙署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衙署相协调,不得危及衙署安全,不得破坏衙署的环境和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规定:“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衙署文物安全或者破坏衙署建筑群历史风貌的,应当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就历史文化保护领域而言,历史风貌是不可回避、不可忽视、不可或缺的重点要素。正是历史风貌才有力彰显着和捍卫着作为忻城土司文化遗产核心代表的莫土司衙署。“莫氏土司衙署由第八任土司莫镇威完成衙署主体建筑,后经历任土司先后拓建附属建筑,形成了规模宏大的土司衙署建筑群,主要由土司衙门、莫氏祠堂、土司官邸、大夫第、三界庙等主要建筑组成,整座衙署由中轴线(衙署)、东轴线(祠堂)、西轴线(代理土司官邸)及大夫第、参军第、礼房、卡房等建筑组成”[13]。由于一些诸如维修等现实原因,莫土司衙署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筑学上的活动时,除了理应满足保护规划之系列要求外,还应当在风格、体量、色调、高度等跟莫土司衙署保持原生态上的协调一致,不能人为破坏、肆意改变莫土司衙署的原本的所有状态。“忻城土司城作为具有军事防御性质的城池,择址在翠屏山北麓,以陡峭的翠屏山为南面的屏障,四周群山环绕,除了满足军事防御的目的外,还是个符合中原汉族传统建筑选择模式的‘风水宝地’”[14]。倘若对莫土司衙署的历史风貌施加负面影响,则将减损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民族、历史、文化、民俗、艺术、建筑等价值与意义,尤其是在建筑艺术价值上会掉价、打折扣。   (六)生态文明层面的积极构建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忻城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部门加强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翠屏山、麒麟山、芝江等山形水系、地表植被等与衙署历史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防止生态破坏、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生态文明是一种新的社会发展形态和高级人类文明形态。它集环境学、生物学、法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为一体,是始终贯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所有过程和各个方面的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生态文明已然具有宪法这一最高法层面的高级意义与重要价值。党的十九大报告着重强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条例》积极响应与切实落实中央层面的系列重大部署安排。忻城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莫土司衙署历史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工作,致力于积极防止莫土司衙署保护范围内出现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痼疾。这也在某种维度上体现了来宾市的生态哲学观与生态伦理观,即将唯物辩证法联系观中的联系的普遍性、联系的客观性、联系的多样性以及整体与部分运用到地方立法当中去。
  (七)文化资源层面的合理利用
  文化是旅游的靈魂,旅游主体的出发点与归宿,建立在丰厚的文化内涵之上的旅游经济才能保持永久的生命力和持续发展,缺乏文化内涵的旅游是没有灵魂的旅游[15]。文化资源的生命力在于为人们所认同、尊重与肯定。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不但向社会各界传播、弘扬了壮族土司文化,也在某种意义上提高了当地居民的所得、收入,有力促进了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的和谐[16]。故而,在利用作为文化资源重要面向的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之际,需要秉持尊重其完整性与真实性且不得滥用歪曲的重要原则。忻城土司文化跟壮族文化密不可分,关系紧密。在此,除了保护忻城土司文化,还要将壮族文化有力传承与发扬光大,并始终坚持“以壮族文化元素为核心,创意设计产业为背景,寻求契合点,突出创新点,探讨壮族文化元素与创意设计产业融合方略”[17]。来宾市、忻城县这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优秀的与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议题制定扶持政策、扩大宣传力度、保障地方特色、开发文化产品、拓宽旅游功能、提供优质服务、带来全新体验。比如通过重视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相关联的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土司个案、土司人物、土司遗址等领域的系统研究,进而得以有深度、广度和高度地发掘与开发忻城土司文化遗产[18]。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要防止过度利用、无节制开发等不符合生态文明和合理利用目的之行为,要树立绿色健康发展的办事理念,要形成科学创新的行事风气,要落实脚踏实地的工作氛围。
  三、未来的展望
  对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加以精细化研究有助于不断完善土司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通过对《条例》进行初步梳理,发现背后蕴藏着法学、民族学、政治学、历史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艺术学等学科的思想理论。历史是具有传承性的,忻城的土司制度不仅留下了规模雄伟的古代建筑,还留下了大量的珍宝文物,是弥足珍贵的地方资源[19]。可以从中感受到土司文化的博大精深与民族文化的灿烂多姿。实际上,“直至今天,我们甚至没有权利去批判,只能去悟出民族的强大,文化的强大”[20]。
  设区的市对我国土司文化遗产进行专项立法保护是我国地方立法的重要一环。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发展弘扬均离不开设区的市立法保障与立法支持。在并不长的施行时间里,《条例》的现实作用与效力仍然难以全面彰显。然而,相信随着实践的全面深入与时间的不断推进,一方面,该条例会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和正面效应;另一方面,该条例亦可能会暴露出一定的负面问题、消极现象。对此应当予以辩证对待、客观评价、中立思考,进而力争保证《条例》得以及时、高效地去粗取精、取长补短、趋利避害。该条例作为一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始终立足现实,注重当地特色,服务当地民生。在中央层级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层级立法均难以周全地妥善关照本地的现实背景下,来宾市充分把握并谨慎运用《立法法》赋权这一重要途径,实现了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愿望并作出了一定的法治努力与实际贡献。
  正是由于我国各地的设区的市不断“涌现出来”的地方立法才更加充实、完善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由于立法是一门具有专业技术性、现实反馈性、利益博弈性、系统工作性、反复检验性等极其复杂、庞大的工程,故需要运用到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需要抓住主要矛盾,不忽视次要矛盾,集中体现当地人民的意志与诉求。恰好因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作为新生的事物,设区的市立法一方面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则容易受到其他事物的干扰与阻挠。相信设区的市立法在今后源源不断的实践中肯定会遇到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阻碍因素。为此,恰恰急切需要学界的不断关注与持续研究,继而及时有效和积极主动地为我国设区的市立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于适应地方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地方性、执行性和实验性等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21]。以此为背景,学界需要理性对待设区的市立法,始终坚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的精神,从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立法文本出发,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及时有效地发现“病症”,找准“病因”并开出“药方”。只有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符合实际、反映现实、体现特色才能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有特色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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