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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看,权利穷竭仅适用于发行权,而不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公益性图书馆的数字馆藏在提供面向互联网的读者服务时,如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将给图书馆传播信息和知识带来极大的障碍,因此,有必要考虑给予图书馆以例外的规定,图书馆工作者应努力推动这一例外纳入著作权法律规范中。正在征求意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对此作了相关的规范,为图书馆合理、合法地使用数字资源带来了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