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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特殊经济资源,对企业的现实收益与未来发展均产生重要影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内部资源结构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无形资源在其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大,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商誉作为无形资源的一种,在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商誉、自创商誉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商誉;自创商誉;信息披露;探析
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获利能力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商誉不能同企业的整体价值相分离,不能单独交换,不能单独转为现金;它难以进行可靠的计量;同时它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在会计实务上,理论界学者只确认外购
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因为自创商誉比外购商誉更难以公允地量化,但自创商誉在很大程度上又影响着投资人等相关利益的决策。所以适当披露其会计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一、关于商誉的基本问题
(一)本质
商誉是会计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会计理论界围绕商誉问题的众多争论,归根到底是对商誉本质的不同认识所引起。对于商誉本质的认识,会计界逐渐形成了3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超额盈利观”、“剩余价值观”、“无形资源观”。这3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商誉的特性:“超额盈利观”认为商誉是超额盈利的那部分价值。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拥有资产是获取利润的前提条件。而商誉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同样能使企业具有未来的服务潜力或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商誉的价值通过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表现出来,“超额盈利观”从资产与盈余之间的关系来定义商誉,从本质上揭示了商誉能带来超额经济利益这一实质内涵。剩余价值观则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商誉进行阐述,明确了商誉的计量方法,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企业总体价值与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贴现值的差额。在实际工作中计量商誉的超额利润比较困难,这样商誉就很难直接确定,于是间接利用企业整体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扣除企业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辨认无形资产价值的差额来确认商誉。无形资源观则从资产的角度定义商誉,指出了商誉的具体内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商誉是由诸如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企业声誉、广泛的社会关系、卓越的管理队伍和优秀的员工等构成,而这些都是抽象的,且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的,故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以上3种观点实际上是互为补充、一脉相承的,它们分别揭示了商誉的实质、计量方法及其构成要素,其共同点在于均直接或间接地指出了商誉的价值所在,即商誉没有实物形态,是一种看不见的资源,并且无法单独存在,但企业能够借助于它获得比同行业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分类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非外购商誉或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商誉是外购商誉的一种主要形式,没有因企业合并而存在的商誉即指非外购商誉或称之为自创商誉。从性质上看,外购商誉和非外购商誉并无实质性区别,但外购商誉因存在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计价前提,在涉及到自身计量时仍有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而非外购商誉则因不存在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前提而在现实会计处理上产生了显著的差异。
二、一定条件下自创商誉予以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对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商誉只有在并购时才入账,平时不反映、不确认、不揭示,即商誉的入账在时间上仅限于出售整体企业和企业合并时的时点,在空间范围内仅限于发生整个企业售让和合并的企业。自创商誉在会计上没有反映,是由其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首先,确认自创商誉的最大阻力来自可靠性这一信息质量要求。然而可靠性也是相对概念,在可靠性略低但确有相关性的情况下,为充分披露有用信息,使用合理的估计也不失为资产计量的一种方法,自创商誉实际上是可实现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本化。其次,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受到稳健原则的限制。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然而我们在遵循稳健原则的同时,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充分披露等原则。因此自创商誉在会计核算上适度披露尤其重要。
三、自创商誉的会计确认
知识经济正逐步替代工业经济,不确认自创商誉,其负面作用是巨大的。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高科技产业中,不确认自创商誉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由于自创商誉与企业总资产相比的比例越来越大,若不及时提供和揭示有关信息,既不便于经营者明确报告受托责任,也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要求。其次,当自创商誉与企业总资产相比的比例较大时,不加以确认和披露,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和信息充分披露等原则。再次,不确认自创商誉而确认外购商誉,实际上是遵循收付实现制,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符合一致性原则。自创商誉在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前就存在,只是在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外购商誉只是自创商誉的市场表现形式,其根本区别是拥有时间和依附的载体不同而异,但就其对企业产生经济利益是相同的。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首先,自创商誉是企业拥有并实际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盈利的无形资产,显然符合资产定义;其次,自创商誉作为企业未来超额经济的资本化,具有可计量性的;再次,随着科技的进步,自创商誉与总资产相比的比例越来越大,直接影响着有关利益当事人的经济决策,他们将会时刻关注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变化情况,其相关性是不言而喻的;最后,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以及资产评估方法体系的逐步完善,自创商誉的可靠计量也成为可能,只是其方法与外购商誉会有区别。在真空状态下,外购商誉入价应该近似于自创商誉本身价值的反映。因此,自创商誉在现代会计中应予以确认。
四、自创商誉信息披露问题
(一)上市公司自创商誉信息披露的现实需求
1.上市公司对自创商誉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 现代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经济环境,对生产经营有着重要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剧增,因而企业的各种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为了避免自己的投资“打水漂”,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考察各个上市公司,对其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各项指标进行详细对比,作出自己当前的最优选择。虽然近年来人们已经对原有财务报告体系进行了一系列修订,然而其所含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还远远达不到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许多前瞻性、预测性的信息并未反映出来,而这些信息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是息息相关的,自创商誉便是如此。
2.上市公司对自创商誉信息披露有利于债权人作出正确的决策
债权人可分为提供现金贷款给企业的人(贷款债权人)和以赊账方式提供商品或劳务给企业的人(商业债权人)两类。不论是哪类债权人,他们都关心自己的本金及利息能否安全收回,并依此作决策。他们不仅要求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而且还对其获利能力感兴趣。自创商誉是能够为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它能够通过自己独特的途径为企业带来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正是因此,债权人尤其是长期债权人才热衷于要求上市公司在其会计报告中披露其自创商誉的有关情况,以助其进行正确决策。
(二)对自创商誉信息披露的新设想
目前理论界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有争议,对自创商誉是否进行确认和计量有争议;即使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了,但对自创商誉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度又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对自创商誉只能是表外披露,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对自创商誉可以实行表内确认。考虑其计量具有很大的假设性和不确定性,所以笔者认为对自创商誉应该是谨慎地表内确认和加大表外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做可以使会计信息更真实。采用会计信息中硬性指标与柔性指标相结合不仅符合真实性要求,而且在企业与相关利益者博弈时显示出最大程度的公平性。
表内确认的最终结果主要是三张以货币计量的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具体而言就是资产的价值、盈利的大小以及净现金流量的大小,而表外披露的内容除了法定要求定期披露的事项之外,还包括了大量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内容。表外披露可以是以货币计量的信息,也可以是非货币计量的信息。美国FASB策划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了一份关于自愿披露的报告并将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分为六类,其中也包括未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信息。表内确认的信息内容改进并不是很大,而表外披露的信息随着自愿披露的日益增加而越来越多。这既是经济环境发展与金融创新等给表内确认带来的严峻挑战的结果,也是公司经理人员出于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或个人利己动机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朱学义.浅谈新会计准则中的商誉及其核算[J].财务与会计,2007(2).
关键词:商誉;自创商誉;信息披露;探析
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获利能力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商誉不能同企业的整体价值相分离,不能单独交换,不能单独转为现金;它难以进行可靠的计量;同时它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在会计实务上,理论界学者只确认外购
商誉而不确认自创商誉。因为自创商誉比外购商誉更难以公允地量化,但自创商誉在很大程度上又影响着投资人等相关利益的决策。所以适当披露其会计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一、关于商誉的基本问题
(一)本质
商誉是会计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会计理论界围绕商誉问题的众多争论,归根到底是对商誉本质的不同认识所引起。对于商誉本质的认识,会计界逐渐形成了3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超额盈利观”、“剩余价值观”、“无形资源观”。这3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商誉的特性:“超额盈利观”认为商誉是超额盈利的那部分价值。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拥有资产是获取利润的前提条件。而商誉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同样能使企业具有未来的服务潜力或使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商誉的价值通过所创造的超额利润表现出来,“超额盈利观”从资产与盈余之间的关系来定义商誉,从本质上揭示了商誉能带来超额经济利益这一实质内涵。剩余价值观则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商誉进行阐述,明确了商誉的计量方法,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企业总体价值与单项可辨认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未来现金净流量贴现值的差额。在实际工作中计量商誉的超额利润比较困难,这样商誉就很难直接确定,于是间接利用企业整体未来净现金流量现值,扣除企业单项有形资产和单项可辨认无形资产价值的差额来确认商誉。无形资源观则从资产的角度定义商誉,指出了商誉的具体内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商誉是由诸如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企业声誉、广泛的社会关系、卓越的管理队伍和优秀的员工等构成,而这些都是抽象的,且又无法入账记录其金额的,故商誉实际上是指企业上述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以上3种观点实际上是互为补充、一脉相承的,它们分别揭示了商誉的实质、计量方法及其构成要素,其共同点在于均直接或间接地指出了商誉的价值所在,即商誉没有实物形态,是一种看不见的资源,并且无法单独存在,但企业能够借助于它获得比同行业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分类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非外购商誉或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商誉是外购商誉的一种主要形式,没有因企业合并而存在的商誉即指非外购商誉或称之为自创商誉。从性质上看,外购商誉和非外购商誉并无实质性区别,但外购商誉因存在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计价前提,在涉及到自身计量时仍有不可避免的主观因素,而非外购商誉则因不存在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前提而在现实会计处理上产生了显著的差异。
二、一定条件下自创商誉予以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对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商誉只有在并购时才入账,平时不反映、不确认、不揭示,即商誉的入账在时间上仅限于出售整体企业和企业合并时的时点,在空间范围内仅限于发生整个企业售让和合并的企业。自创商誉在会计上没有反映,是由其本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首先,确认自创商誉的最大阻力来自可靠性这一信息质量要求。然而可靠性也是相对概念,在可靠性略低但确有相关性的情况下,为充分披露有用信息,使用合理的估计也不失为资产计量的一种方法,自创商誉实际上是可实现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本化。其次,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受到稳健原则的限制。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然而我们在遵循稳健原则的同时,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充分披露等原则。因此自创商誉在会计核算上适度披露尤其重要。
三、自创商誉的会计确认
知识经济正逐步替代工业经济,不确认自创商誉,其负面作用是巨大的。首先,在知识经济时代的高科技产业中,不确认自创商誉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由于自创商誉与企业总资产相比的比例越来越大,若不及时提供和揭示有关信息,既不便于经营者明确报告受托责任,也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的要求。其次,当自创商誉与企业总资产相比的比例较大时,不加以确认和披露,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和信息充分披露等原则。再次,不确认自创商誉而确认外购商誉,实际上是遵循收付实现制,而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也不符合一致性原则。自创商誉在企业被收购、改组或合并之前就存在,只是在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外购商誉只是自创商誉的市场表现形式,其根本区别是拥有时间和依附的载体不同而异,但就其对企业产生经济利益是相同的。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首先,自创商誉是企业拥有并实际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盈利的无形资产,显然符合资产定义;其次,自创商誉作为企业未来超额经济的资本化,具有可计量性的;再次,随着科技的进步,自创商誉与总资产相比的比例越来越大,直接影响着有关利益当事人的经济决策,他们将会时刻关注自创商誉的存在及变化情况,其相关性是不言而喻的;最后,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以及资产评估方法体系的逐步完善,自创商誉的可靠计量也成为可能,只是其方法与外购商誉会有区别。在真空状态下,外购商誉入价应该近似于自创商誉本身价值的反映。因此,自创商誉在现代会计中应予以确认。
四、自创商誉信息披露问题
(一)上市公司自创商誉信息披露的现实需求
1.上市公司对自创商誉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 现代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经济环境,对生产经营有着重要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剧增,因而企业的各种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为了避免自己的投资“打水漂”,投资者在投资前认真考察各个上市公司,对其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各项指标进行详细对比,作出自己当前的最优选择。虽然近年来人们已经对原有财务报告体系进行了一系列修订,然而其所含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还远远达不到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需要。许多前瞻性、预测性的信息并未反映出来,而这些信息与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是息息相关的,自创商誉便是如此。
2.上市公司对自创商誉信息披露有利于债权人作出正确的决策
债权人可分为提供现金贷款给企业的人(贷款债权人)和以赊账方式提供商品或劳务给企业的人(商业债权人)两类。不论是哪类债权人,他们都关心自己的本金及利息能否安全收回,并依此作决策。他们不仅要求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而且还对其获利能力感兴趣。自创商誉是能够为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和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它能够通过自己独特的途径为企业带来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正是因此,债权人尤其是长期债权人才热衷于要求上市公司在其会计报告中披露其自创商誉的有关情况,以助其进行正确决策。
(二)对自创商誉信息披露的新设想
目前理论界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和计量有争议,对自创商誉是否进行确认和计量有争议;即使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和计量了,但对自创商誉的会计信息披露程度又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对自创商誉只能是表外披露,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对自创商誉可以实行表内确认。考虑其计量具有很大的假设性和不确定性,所以笔者认为对自创商誉应该是谨慎地表内确认和加大表外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的方式。这样做可以使会计信息更真实。采用会计信息中硬性指标与柔性指标相结合不仅符合真实性要求,而且在企业与相关利益者博弈时显示出最大程度的公平性。
表内确认的最终结果主要是三张以货币计量的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具体而言就是资产的价值、盈利的大小以及净现金流量的大小,而表外披露的内容除了法定要求定期披露的事项之外,还包括了大量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内容。表外披露可以是以货币计量的信息,也可以是非货币计量的信息。美国FASB策划委员会于2001年提出了一份关于自愿披露的报告并将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分为六类,其中也包括未在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有关无形资产的信息。表内确认的信息内容改进并不是很大,而表外披露的信息随着自愿披露的日益增加而越来越多。这既是经济环境发展与金融创新等给表内确认带来的严峻挑战的结果,也是公司经理人员出于公司筹集资本的需要或个人利己动机而做出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朱学义.浅谈新会计准则中的商誉及其核算[J].财务与会计,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