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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秦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是靠推行法家的思想来完成统一的。新兴地主阶级提出的“缘法而治”、“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赏罚必于民心”、“行刑重其轻者”等法制原则迎合了秦朝的法制理念,这些法制原则在秦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实施,秦的政治实践与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基本上是相符合的。
关键词: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秦朝政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1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历史的车轮滚入了封建社会的轨道,新兴地主阶级随之出现。为了彻底推翻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维护自己阶级在各个方面的既得利益,巩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地主阶级制定了许多法律。于是,他们的法律原则也得以确立。概括地说,他们的法制原则有如下四项:第一,“缘法而治”;第二,“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第三,“赏罚必于民心”;第四,“行刑重其轻者”。
秦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是靠推行法家的思想来完成统一的。因此,它的统治者十分崇尚“法制”,把法家的思想当作自己的“国家哲学”,强调用法来治理社会。而作为封建王朝,它的统治支柱是地主阶级。因此它的政治实践必然是不会背离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的。下面分点论述之。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第一个原则是“缘法而治”,保证法律的实施。即治理国家要按法律的规定而行。这一原则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秦统治者继承法制传统,主张各项事业“皆有法式”,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秦的立法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一、统一大国前,秦孝公任用商鞅开始立法工作。这一阶段是秦主要的立法阶段;二、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秦始皇死后,秦二世根据赵高的建议,“更为法律”,从而使本来严酷的秦法更加严酷,导致了秦的“二世而亡”;法律形式的多样化;《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这些事实说明,秦朝不仅已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它的法规相当完善,用来治理国家已经绰绰有余。
封建地主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保护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巩固本阶级专政的国家,严厉镇压侵犯皇权和封建国家的行为,一方面,对“群盗”(聚众反抗)要及时捕获、剿杀;惩罚思想犯,焚书坑儒,钳制言论;另一方面,要求官吏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去私恩私爱,做到执法、行事公正无私;规定了对官吏“任人不善”、“论狱不直”、“纵囚”的处罚。甚至像李斯、蒙恬这样举足轻重的人物皆不例外。李斯被诉谋反,被具五刑而死,蒙恬则以“不忠”罪名赐死。可见,秦朝执法是十分严厉的,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第二个原则是“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确切地说,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适用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秦王朝提倡赏功罚过,保证统一战争的胜利,这一主张与第二个原则是相吻合的。秦为了以“强”而达于“王”,十分注意以法治军,用赏罚的手段促使农民参战,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商鞅变法的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秦简中有《军爵律》,规定了有关立军功受爵的标准、办法等。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对于统治阶级中的个别人违法而损害了整体利益的情况,秦律的规定也是严惩不贷的。上文中提过的李斯、蒙恬就是这样。这些都说明了秦朝也是“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的。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第三个原则是“赏罚必于民心”。即要赏罚必须要得到人民的拥护,要公布成文法,要使老百姓知法,要进行普法教育,要严格守法。
《法经》的制定和公布,开创了 制定并公布成文法的先例。秦律是“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成文法,因此,秦朝的法律是向全体臣民公布的。秦始皇运用法家的思想统一了中国,体会到了法的巨大功用。巨大的成功使他由重视法律走向迷信法律。于是儒家的礼仪及其他各家的学说都被摒弃。他要使全国臣民“欢欣奉教”,“尽知法式”,服从法定的等级制度。
秦始皇二十一年,秦始皇下诏,“法度量则不一,歉疑者,皆明一之”。开展了“一法度”的工作,把秦故有的和新建立的法律制度推行于全国;为了加速法律的传播,让臣民都知法,秦国鼓励人民学法,并且规定“以吏为师”。这不仅保证了人们思想的统一,而且也加强了秦法在全国的一统地位。所以,秦的政治实践与这一原则也是相符合的。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最后一个原则是“行刑重其轻者”。即:轻罪重判,甚至无罪也要重判;提倡严刑峻法;以刑杀手段消灭犯罪。这一原则是地主阶级镇压人民的有力工具。因此,它与秦的政治实践是相吻合的。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大辟有凿颠、抽肋、镬烹之刑”。《盐铁论·诸圣篇》说:“秦时,断足盈车”。《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这是轻罪重刑的典型。秦不仅在法律上规定用重刑,司法实践中也实施了重刑。秦始皇迷信法律,必然导致用刑残酷及刑罚的滥用,以致造成“赭衣塞路,囹囵成市”的局面。“妄言罪”、“非所宜言罪”、“腹诽罪”等罪名、焚书坑儒的事实,都是这一原则的最直接体现;而在刑罚方面,死刑的执行方法增多,执行方法更加严酷。秦的统治者还提出了“以刑去刑”的口号,主张用重刑防止人们犯罪,认为“重一奸之罪”的目的是为了“止境内之邪”。由此可见,正因为 “行刑重其轻者”的原则是地主阶级镇压人民的有力工具,所以秦的政治实践与这一原则最相吻合。从中不难窥见秦律的反动本质。
综上所述,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在秦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实施,秦的政治实践与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基本上是相符合的。
关键词: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秦朝政治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2-00-01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历史的车轮滚入了封建社会的轨道,新兴地主阶级随之出现。为了彻底推翻奴隶主贵族的统治,维护自己阶级在各个方面的既得利益,巩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地主阶级制定了许多法律。于是,他们的法律原则也得以确立。概括地说,他们的法制原则有如下四项:第一,“缘法而治”;第二,“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第三,“赏罚必于民心”;第四,“行刑重其轻者”。
秦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是靠推行法家的思想来完成统一的。因此,它的统治者十分崇尚“法制”,把法家的思想当作自己的“国家哲学”,强调用法来治理社会。而作为封建王朝,它的统治支柱是地主阶级。因此它的政治实践必然是不会背离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的。下面分点论述之。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第一个原则是“缘法而治”,保证法律的实施。即治理国家要按法律的规定而行。这一原则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秦统治者继承法制传统,主张各项事业“皆有法式”,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秦的立法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一、统一大国前,秦孝公任用商鞅开始立法工作。这一阶段是秦主要的立法阶段;二、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大业,为了巩固统一的成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在丞相李斯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秦始皇死后,秦二世根据赵高的建议,“更为法律”,从而使本来严酷的秦法更加严酷,导致了秦的“二世而亡”;法律形式的多样化;《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这些事实说明,秦朝不仅已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它的法规相当完善,用来治理国家已经绰绰有余。
封建地主阶级取得政权后,为了保护本阶级的既得利益,巩固本阶级专政的国家,严厉镇压侵犯皇权和封建国家的行为,一方面,对“群盗”(聚众反抗)要及时捕获、剿杀;惩罚思想犯,焚书坑儒,钳制言论;另一方面,要求官吏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去私恩私爱,做到执法、行事公正无私;规定了对官吏“任人不善”、“论狱不直”、“纵囚”的处罚。甚至像李斯、蒙恬这样举足轻重的人物皆不例外。李斯被诉谋反,被具五刑而死,蒙恬则以“不忠”罪名赐死。可见,秦朝执法是十分严厉的,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第二个原则是“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确切地说,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适用原则,而不是立法原则。秦王朝提倡赏功罚过,保证统一战争的胜利,这一主张与第二个原则是相吻合的。秦为了以“强”而达于“王”,十分注意以法治军,用赏罚的手段促使农民参战,加强军队的战斗力。商鞅变法的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秦简中有《军爵律》,规定了有关立军功受爵的标准、办法等。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对于统治阶级中的个别人违法而损害了整体利益的情况,秦律的规定也是严惩不贷的。上文中提过的李斯、蒙恬就是这样。这些都说明了秦朝也是“赏善不遗匹夫,刑过不避大臣”的。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第三个原则是“赏罚必于民心”。即要赏罚必须要得到人民的拥护,要公布成文法,要使老百姓知法,要进行普法教育,要严格守法。
《法经》的制定和公布,开创了 制定并公布成文法的先例。秦律是“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成文法,因此,秦朝的法律是向全体臣民公布的。秦始皇运用法家的思想统一了中国,体会到了法的巨大功用。巨大的成功使他由重视法律走向迷信法律。于是儒家的礼仪及其他各家的学说都被摒弃。他要使全国臣民“欢欣奉教”,“尽知法式”,服从法定的等级制度。
秦始皇二十一年,秦始皇下诏,“法度量则不一,歉疑者,皆明一之”。开展了“一法度”的工作,把秦故有的和新建立的法律制度推行于全国;为了加速法律的传播,让臣民都知法,秦国鼓励人民学法,并且规定“以吏为师”。这不仅保证了人们思想的统一,而且也加强了秦法在全国的一统地位。所以,秦的政治实践与这一原则也是相符合的。
新兴地主阶级法制原则的最后一个原则是“行刑重其轻者”。即:轻罪重判,甚至无罪也要重判;提倡严刑峻法;以刑杀手段消灭犯罪。这一原则是地主阶级镇压人民的有力工具。因此,它与秦的政治实践是相吻合的。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汉书·刑法志》记载:“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大辟有凿颠、抽肋、镬烹之刑”。《盐铁论·诸圣篇》说:“秦时,断足盈车”。《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夫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这是轻罪重刑的典型。秦不仅在法律上规定用重刑,司法实践中也实施了重刑。秦始皇迷信法律,必然导致用刑残酷及刑罚的滥用,以致造成“赭衣塞路,囹囵成市”的局面。“妄言罪”、“非所宜言罪”、“腹诽罪”等罪名、焚书坑儒的事实,都是这一原则的最直接体现;而在刑罚方面,死刑的执行方法增多,执行方法更加严酷。秦的统治者还提出了“以刑去刑”的口号,主张用重刑防止人们犯罪,认为“重一奸之罪”的目的是为了“止境内之邪”。由此可见,正因为 “行刑重其轻者”的原则是地主阶级镇压人民的有力工具,所以秦的政治实践与这一原则最相吻合。从中不难窥见秦律的反动本质。
综上所述,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在秦的政治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实施,秦的政治实践与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原则基本上是相符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