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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业限制制度中,要特别重视离职竞业限制中经济补偿的完善,以达到对劳动者减损利益的补偿。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缺少生效要件根本未生效,劳动者无需遵守;经济补偿过低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有权撤销;工资中包含经济补偿金是有损于劳动者利益的做法,应该予以禁止;出于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意志同时保障劳动者利益不受损害的考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可由双方自由协商,但必须保证是离职后三个月之内支付。